作者liaowon (拉拉拉)
看板sp_teacher
標題Re: [問題] 多重障礙
時間Sun Jul 16 13:05:25 2006
※ 引述《spoot (暱稱不見了?!)》之銘言:
: ※ 引述《shilove (貓頭鷹對長頸鹿說)》之銘言:
: 一,以教育法規來看
: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 第十二條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所稱自閉症,
: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 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 一 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 二 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 三 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 第十一條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九款所稱多重障礙,
: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前文恕刪..
不好意思請教一個跟主題沒有很直接關係的問題
其實這困擾我很久 根據這項法規的定義 是不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比如說 部分自閉症的孩子會有情緒方面的困擾
那這樣他在定義上只屬於單純的"自閉症"
為什麼訂法規的時候 不能放寬為多障呢? 這樣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又譬如說 一個因車禍導致智能障礙與視覺障礙的個案 到底怎麼算?
好模糊啊...照法規這樣講的話 他不就只能算是智能障礙或視覺障礙 而非多障?
但問題是兩個障礙都影響到他的學習 甚至是生活
但因源自於同一原因 所以就不能算是多重障礙?
這樣講不曉得能不能了解我要表達的是什麼..
只是不太懂當初法令這樣規定時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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