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owon (拉拉拉)
看板sp_teacher
标题Re: [问题] 多重障碍
时间Sun Jul 16 13:05:25 2006
※ 引述《spoot (昵称不见了?!)》之铭言:
: ※ 引述《shilove (猫头鹰对长颈鹿说)》之铭言:
: 一,以教育法规来看
: 根据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监定标准
: 第十二条
: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款所称自闭症,
: 指因神经心理功能异常而显现出沟通、社会互动、行为及兴趣表现上有严重问题,
: 造成在学习及生活适应上有显着困难者;其监定标准如下:
: 一 显着口语、非口语之沟通困难者。
: 二 显着社会互动困难者。
: 三 表现固定而有限之行为模式及兴趣者。
: 第十一条
: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九款所称多重障碍,
: 指具两种以上不具连带关系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碍而影响学习者。
前文恕删..
不好意思请教一个跟主题没有很直接关系的问题
其实这困扰我很久 根据这项法规的定义 是不是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比如说 部分自闭症的孩子会有情绪方面的困扰
那这样他在定义上只属於单纯的"自闭症"
为什麽订法规的时候 不能放宽为多障呢? 这样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又譬如说 一个因车祸导致智能障碍与视觉障碍的个案 到底怎麽算?
好模糊啊...照法规这样讲的话 他不就只能算是智能障碍或视觉障碍 而非多障?
但问题是两个障碍都影响到他的学习 甚至是生活
但因源自於同一原因 所以就不能算是多重障碍?
这样讲不晓得能不能了解我要表达的是什麽..
只是不太懂当初法令这样规定时的目的是什麽?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2.250.78.126
1F:→ petseal:已收录220.139.225.173 07/16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