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skating
標 題進運動場 應有使用權觀念
發信站KKCITY (Thu Feb 7 15:19:02 2008)
轉信站ptt!ctu-reader!ctu-gate!news.nctu!news.ncu!news.yzu!zoonews.ee.ntu!new
進運動場 應有使用權觀念
中國時報 2007.06.07
吳惑/北市(教)
中國時報報導:台南市「大學生玩極限運動,意外撞死人」。這是一個絕對可以預知的「非意外」悲劇。
在各個公園和公共活動場所,常有直排輪場地,就是具體而微的極限運動所。奇怪的是,公園明明還有很多空間,偏偏就有一大群外傭,喜歡
把不良於行的老人、肢障人士推進直排輪場,甚至下了輪椅慢慢走。旁邊則是十幾個不到十歲的小朋友呼嘯穿梭、有些因為年紀太小,經常連
環碰撞摔成一團,小朋友穿戴了護具安全帽,但那些沒有任何保護的老人怎麼辦呢?我曾向區公所提報,請求至少要在場地外立告示,規定入
場必須穿戴護具。承辦人員口頭說「好」,迄今沒有任何行動。
台南的悲劇,最令人不解的,就是報導說:運動場外已有明文規定,進入場內運動應佩戴安全帽、護具等相關安全裝備,且得自負安全責任。
遭撞擊的這位婦人未佩戴安全帽進場,又未根據動線進行,才會發生意外。而撞人的大學生,遵守了安全規定,卻被單獨起訴,還被不守規定
的死者家人打成重傷。這似乎反映了,台灣極度缺乏「使用權」的法治觀念。
我曾在美國多所學校任教,各地運動場所都一樣,如果不照安全規定使用,如果發生事件,不僅要自負其責,其監護人還要受連帶刑罰。如果
有可歸咎管理者之處者,管理者也有連帶責任。而遵守了規定者,是沒有責任的。台灣難道真的沒有類似的法律常識嗎?
--
┌─────◆KKCITY◆─────┐ ● KKCITY 市民小常識 ●
│ bbs.kkcity.com.tw │ Q:文章標題前有#符號是代表什麼意思?
└──《From:61.30.114.69
》──┘ A:被作者加密了,需輸入密碼才能閱讀
--
1F:推 astonishing:推一下,台灣人有些觀念真的要改變一下 02/07 17:37
2F:推 yenpeichun:嗯 我贊成 02/07 19:50
3F:→ aquaeelziq:最受不了一堆家長帶小孩進極限場 而且還是有人在練習的 02/07 21:10
4F:→ aquaeelziq:時候... 02/07 21:12
5F:推 senmen:推推推~~~ 02/08 01:55
6F:推 SRin:最常看到的是有人在U板上跑上跑下的...一些欠缺管理的極限場 02/08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