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0318 (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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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分享] 自己一個人住的地方不能稱「家」
時間Sun Nov 15 21:38:01 2009
有點不懂你的文章所要表達的意思是?
和侵犯你的權益在?
其實法務部的定義也沒錯~
換個角度想,法務部如果把家的定義更加擴張,
那麼所造成的現象就是....
弊大於利
其實我主要不太懂你所要表達的內容~
如果滿20,單身,想自己把戶籍遷出去,應該是可以吧!
只是口頭上你可以說這是我自己的家~
但是法律上的家,難道會定義為一個人也可以成家??呵呵
一般社會通念的家至少不是單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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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139.200
1F:→ icelips:為什麼一個人不能成家? 孤兒不是人?! 11/16 00:35
2F:噓 icelips:補噓 = = 11/16 00:38
3F:→ zzaacc:1.請申論弊大於利。 11/16 08:05
4F:→ zzaacc:2. 法務部自己喜歡父長式的家庭制,他的時間停留在1929年 11/16 08:06
5F:→ zzaacc:但不能無視於現在是2009年 11/16 08:07
6F:推 register:補血 11/16 13:13
7F:推 register:關於家庭制度 據我所知 好像正逐步修正 姓氏已採用協商論 11/16 14:07
8F:→ CherryVoe:姓氏協商 v. 家(定義) 完全是兩碼子事吧...... 11/16 18:31
9F:→ CherryVoe:我不能理解"家"為何非要是"團體"(1人以上,不含1人) 11/16 18:32
10F:→ CherryVoe:如果我是一人"家"長,我家裡並不一定只有我一個人住,老 11/16 18:32
11F:→ CherryVoe:了可能有無血緣關係的朋友/伴侶陪我,但是沒有擬制的關 11/16 18:33
12F:→ CherryVoe:係(婚姻、收養),戶籍裡能擺還是只有我一個人而已 11/16 18:33
13F:→ CherryVoe:為什麼1個人就不是"家",未來的"家"是有多元的可能性 11/16 18:36
14F:→ CherryVoe:單身(單居)者的權益被侵害是是實,所以法律宜修/新訂 11/16 18:37
15F:→ register:CherryVoe 我上述的 姓氏協商 是回答 zzaacc 的 2.父長式 11/16 19:27
16F:→ register:與你 所謂 家 是完全兩碼子事 沒有寫清楚 這點我很抱歉! 11/16 19:28
17F:→ register:至於 要 從"家"去爭取 單身者的權益 我個貓認為 有太多 11/16 19:30
18F:→ register:問題需要去解決 光是定義這件事就有很大的問題說(以下略) 11/16 19:32
19F:→ clark0318:口語上一人可以成家,但是法律上要這樣規定的話,挺有難 11/16 19:42
20F:→ clark0318:度的,有研究各國比較法學的先進,我想應該也很少說一人可 11/16 19:43
21F:→ clark0318:成家吧~呵呵~像我現在一個人在外面住,我口頭上還是會跟 11/16 19:44
22F:推 kiddest:一人本不能成家 11/17 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