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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
時間Tue Nov 19 07:39:18 2024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上訴撤緩刑被駁回
2024年11月19日 07:04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已為人父的男子阿強(化名)先前透過網路遊戲結識當時就讀小學的A女,兩人僅認識3天
,就相約見面發生3次性行為,他一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檢方上訴重批阿強的行為是「世界公罪」,希望撤銷緩刑並加重量刑,但日前被高雄高分
院二審法官裁定駁回。
▲檢方認為阿強與A女發生3次性行為,屬於「世界公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
人無關。)
檢方上訴主張,阿強透過網路遊戲尋找目標,和A女認識3天就相約見面,接著又在3天之
內發生3次性行為,他已為人父與A女相差17歲,生活背景差異極大,先前又從未見過面,
何來的感情基礎,因而認定他接近A女就是為了發生性行為,他的所作所為是「世界公罪
」,怎麼能因為他事後與A女家屬成立民事調解,就認為有可憫恕之情,一審諭知緩刑顯
然不妥,而且量刑過輕,所以決定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加重量刑。
高雄高分院法官則認為,從雙方當事人的證詞看來,阿強與A女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他
因為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也與A女的家屬達成調解,答應賠償72萬元也
都有如期履行,可見他犯後有積極彌補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害。
此外,法官指出,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強選擇對象時有任何特別的惡性,過程中他也
沒有違反A女的意願,衡量他的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並非不可憫恕,A女的家屬也已同意
給予緩刑機會。
法官表示,緩刑是對有高度復歸社會可能的行為人,在一定條件之下,暫不執行刑罰的替
代措施,目的是提供行為人反省自新、修補過錯、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避免刑罰執行反
而產生不利更生的負面影響,檢方上訴意旨容有誤會,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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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ysol9: 那殺人放火跟毒品算什麼罪 11/19 07:41
2F:噓 sonyvaio: 二審法官?? 11/19 08:20
3F:推 dss: 可教化啦 那次不可教了 11/19 09:08
4F:推 HanKWanG1994: 用女兒賺錢==有種不要和解 11/19 09:25
5F:推 SilentBob: 高雄..Y 11/19 09:56
6F:噓 hotjuice: 戀童癖沒關到死 竟然還緩刑 世界怎麼追得上台灣 11/19 11:10
7F:推 Idiopathic: 一百年前人人在做的事情 一百年後變十惡不赦了? 11/19 11:56
8F:→ Idiopathic: 現在的法律規範當然要遵守 但戀童 尤其是12-18歲 11/19 11:56
9F:→ Idiopathic: 本來就是人類的本性好嗎? 但法律規定不行 就要遵守 11/19 11:57
10F:→ Idiopathic: 遵守法律沒有問題 但是戀童根本汙名化 11/19 11:57
11F:→ Idiopathic: 難道一百年前人類都是變態這樣?笑死 11/19 11:57
12F:→ gopath: 法官很愛緩刑,因為怕被告上訴 11/19 12:26
13F:噓 dengweki: 法官的規矩嗎內規?有錢和解就緩刑下去,只會讓人有樣 11/19 12:35
14F:→ dengweki: 版學樣,可恨,有戀童戀男戀女都一樣,快去看看醫生吧! 11/19 12:35
15F:→ dengweki: 噁心 11/19 12:35
16F:噓 toty1101: 又被駁回了 傻眼 11/19 12:38
17F:噓 dengweki: 有錢就可以辦事,還是暖都,真的不宜生養小孩,有錢人, 11/19 12:38
18F:→ dengweki: 快搬家高雄炒地皮又可玩未成年甚至幼兒類,家長也愛錢愛 11/19 12:38
19F:→ dengweki: 和解 11/19 12:38
20F:推 STRO: 拿以前套用現在沒意義啊,「現在的風氣價值觀」確實就是變態 11/19 17:21
21F:推 roex0608: 這案子就不是強姦啊,鄉民別再崩潰了 11/19 18:39
22F:噓 Idiopathic: 以前女子婚前有性行為是要浸豬籠的知道嗎? 11/19 18:40
23F:→ Idiopathic: 你現在看會不會覺得很蠢?我覺得很蠢 11/19 18:40
24F:→ Idiopathic: 現在大家覺得對12-18歲有興趣十惡不赦? 11/19 18:41
25F:→ Idiopathic: 100年後來看有很大可能一樣是非常愚蠢的 11/19 18:41
26F:→ Idiopathic: 人類本來就會對12-18歲的異性有性慾 數千年來皆如此 11/19 18:42
27F:→ Idiopathic: 現在你突然說人類數千年來都是變態嗎?超蠢 11/19 18:42
28F:→ Idiopathic: 但我認為要[守法] 法律的制定有其邏輯 我認為ok 11/19 18:43
29F:→ Idiopathic: 但是汙名化是不對的 因為數千年來的人類皆如此 11/19 18:43
30F:→ Idiopathic: 但是現在因為時代的演變 我們的法律這樣制定 那ok的 11/19 18:43
31F:→ Idiopathic: 大家需要遵守當前的法律 這完全沒有問題 11/19 18:44
32F:→ allen0519: 照樓上的邏輯 酒駕 霸凌 強暴 變態都不該被污名化 其實 11/22 10:43
33F:→ allen0519: 你自己也講了依據法律 所以主要看法律就好 這個案例大 11/22 10:43
34F:→ allen0519: 家不爽的是判太輕吧 不用講什麼污名化 隨著時代前進 本 11/22 10:43
35F:→ allen0519: 來就該有不一樣的認知 不然照幾年前法律 酒駕罰個錢了 11/22 10:43
36F:→ allen0519: 事 霸凌不犯法啊 11/22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