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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男认识女童3天冲动3次 检批「世界公罪」
时间Tue Nov 19 07:39:18 2024
男认识女童3天冲动3次 检批「世界公罪」上诉撤缓刑被驳回
2024年11月19日 07:04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已为人父的男子阿强(化名)先前透过网路游戏结识当时就读小学的A女,两人仅认识3天
,就相约见面发生3次性行为,他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
检方上诉重批阿强的行为是「世界公罪」,希望撤销缓刑并加重量刑,但日前被高雄高分
院二审法官裁定驳回。
▲检方认为阿强与A女发生3次性行为,属於「世界公罪」。(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
人无关。)
检方上诉主张,阿强透过网路游戏寻找目标,和A女认识3天就相约见面,接着又在3天之
内发生3次性行为,他已为人父与A女相差17岁,生活背景差异极大,先前又从未见过面,
何来的感情基础,因而认定他接近A女就是为了发生性行为,他的所作所为是「世界公罪
」,怎麽能因为他事後与A女家属成立民事调解,就认为有可悯恕之情,一审谕知缓刑显
然不妥,而且量刑过轻,所以决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加重量刑。
高雄高分院法官则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的证词看来,阿强与A女当时是男女朋友关系,他
因为一时失虑而触法,犯後始终坦承犯行,也与A女的家属达成调解,答应赔偿72万元也
都有如期履行,可见他犯後有积极弥补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
此外,法官指出,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阿强选择对象时有任何特别的恶性,过程中他也
没有违反A女的意愿,衡量他的客观犯行与主观恶性,并非不可悯恕,A女的家属也已同意
给予缓刑机会。
法官表示,缓刑是对有高度复归社会可能的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之下,暂不执行刑罚的替
代措施,目的是提供行为人反省自新、修补过错、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避免刑罚执行反
而产生不利更生的负面影响,检方上诉意旨容有误会,最终裁定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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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ysol9: 那杀人放火跟毒品算什麽罪 11/19 07:41
2F:嘘 sonyvaio: 二审法官?? 11/19 08:20
3F:推 dss: 可教化啦 那次不可教了 11/19 09:08
4F:推 HanKWanG1994: 用女儿赚钱==有种不要和解 11/19 09:25
5F:推 SilentBob: 高雄..Y 11/19 09:56
6F:嘘 hotjuice: 恋童癖没关到死 竟然还缓刑 世界怎麽追得上台湾 11/19 11:10
7F:推 Idiopathic: 一百年前人人在做的事情 一百年後变十恶不赦了? 11/19 11:56
8F:→ Idiopathic: 现在的法律规范当然要遵守 但恋童 尤其是12-18岁 11/19 11:56
9F:→ Idiopathic: 本来就是人类的本性好吗? 但法律规定不行 就要遵守 11/19 11:57
10F:→ Idiopathic: 遵守法律没有问题 但是恋童根本污名化 11/19 11:57
11F:→ Idiopathic: 难道一百年前人类都是变态这样?笑死 11/19 11:57
12F:→ gopath: 法官很爱缓刑,因为怕被告上诉 11/19 12:26
13F:嘘 dengweki: 法官的规矩吗内规?有钱和解就缓刑下去,只会让人有样 11/19 12:35
14F:→ dengweki: 版学样,可恨,有恋童恋男恋女都一样,快去看看医生吧! 11/19 12:35
15F:→ dengweki: 恶心 11/19 12:35
16F:嘘 toty1101: 又被驳回了 傻眼 11/19 12:38
17F:嘘 dengweki: 有钱就可以办事,还是暖都,真的不宜生养小孩,有钱人, 11/19 12:38
18F:→ dengweki: 快搬家高雄炒地皮又可玩未成年甚至幼儿类,家长也爱钱爱 11/19 12:38
19F:→ dengweki: 和解 11/19 12:38
20F:推 STRO: 拿以前套用现在没意义啊,「现在的风气价值观」确实就是变态 11/19 17:21
21F:推 roex0608: 这案子就不是强奸啊,乡民别再崩溃了 11/19 18:39
22F:嘘 Idiopathic: 以前女子婚前有性行为是要浸猪笼的知道吗? 11/19 18:40
23F:→ Idiopathic: 你现在看会不会觉得很蠢?我觉得很蠢 11/19 18:40
24F:→ Idiopathic: 现在大家觉得对12-18岁有兴趣十恶不赦? 11/19 18:41
25F:→ Idiopathic: 100年後来看有很大可能一样是非常愚蠢的 11/19 18:41
26F:→ Idiopathic: 人类本来就会对12-18岁的异性有性慾 数千年来皆如此 11/19 18:42
27F:→ Idiopathic: 现在你突然说人类数千年来都是变态吗?超蠢 11/19 18:42
28F:→ Idiopathic: 但我认为要[守法] 法律的制定有其逻辑 我认为ok 11/19 18:43
29F:→ Idiopathic: 但是污名化是不对的 因为数千年来的人类皆如此 11/19 18:43
30F:→ Idiopathic: 但是现在因为时代的演变 我们的法律这样制定 那ok的 11/19 18:43
31F:→ Idiopathic: 大家需要遵守当前的法律 这完全没有问题 11/19 18:44
32F:→ allen0519: 照楼上的逻辑 酒驾 霸凌 强暴 变态都不该被污名化 其实 11/22 10:43
33F:→ allen0519: 你自己也讲了依据法律 所以主要看法律就好 这个案例大 11/22 10:43
34F:→ allen0519: 家不爽的是判太轻吧 不用讲什麽污名化 随着时代前进 本 11/22 10:43
35F:→ allen0519: 来就该有不一样的认知 不然照几年前法律 酒驾罚个钱了 11/22 10:43
36F:→ allen0519: 事 霸凌不犯法啊 11/22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