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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221773 2021-02-01 13:01 聯合報 /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已婚謝姓男子與另名江姓人妻有染,前年間遭妻子發現,協議離婚並求償百萬,一 審僅判謝與江女需賠10萬,謝妻上訴二審,並指控謝在一審宣判後,還傳訊羞辱「希望你 癌細胞擴散、痛苦的死去」等羞辱訊息,二審認定謝無悔意、加深妻子痛苦,判謝、江女 二人需賠45萬,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謝姓男子在2003年結婚,育有二子,謝因在2016年至2019年間與另名江姓人 妻有染,謝的妻子在2019年7月間,從謝的外套口袋,發現保險套與摩鐵的發票,質問後 ,謝承認外遇。謝與妻子在2019年底協議離婚。謝的妻子在辦離婚時還提出侵權損害賠償 告訴,求償100萬。 全案在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根據謝的前妻所提供的LINE對話訊息,內容只有兩人對質的 對話,無法認定謝與江女有染,不過謝曾傳生殖器相片給江女看,已逾越已婚男女的正常 交往,侵害配偶權,判賠10萬。 謝的前妻上訴二審,指控謝在一審宣判後,還傳訊息羞辱,包括「被我說中,貪心拿不到 錢」、「爽啦!100萬賠10萬,妳去吃屎吧」、「癌細胞擴散等死、希望妳癌症痛苦的死 去」、「我告訴你垃圾,我一毛都不會給妳的」等語。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兩人對質的LINE訊息,已證明謝的前妻在未掌握謝有發生性 行為的確切證據時,謝已承認有與江女發生性行為的狀況,如果謝與江女只是普通朋友, 不可能故意捏造不實的通姦、相姦情節,而讓各自婚姻陷入破裂危機中,採信通訊軟體訊 息、錄音譯文,認定謝與江女通姦、相姦屬實。 台中高分院也審酌,謝在一審後又對前妻言語羞辱,加深她痛苦,加上一審沒有考量到謝 與江女有發生性行為的狀況,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謝與江女二人需賠謝前妻45萬,全 案確定。 -- 註: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665 號民事判決 伍、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主張其與乙○○於92年1 月15日登記結婚,嗣其向原審法院訴請離婚,經原審 法院於109 年11月19日以109 年度婚字第362 號民事判決准上訴人與乙○○離婚在案,而 甲○○知悉乙○○於上開時間為有配偶之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有上開民事 判決附卷可稽,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其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上訴人主張乙○○曾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106 年間至108 年間,多次與甲○○發生性 交行為;其中於108 年6 月6 日某時,與甲○○在臺中市○○區○○街0號「東勢汽車商 務旅館」某房間內發生性交行為等情,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上訴人曾以被上訴人於108 年6 月6 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街0 號「東勢汽車 商務旅館」某房間內發生性交行為為由,對被上訴人提出通姦、相姦之刑事告訴,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32791 號提起公訴後,因刑法第239 條通姦罪經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第791 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效,原審法院刑事庭因而以109 年度易字第536 號為 免訴判決確定在案(下稱妨害家庭刑事案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經原審調取上開 妨害家庭刑事案件卷宗查閱屬實。 (二)觀之上訴人於妨害家庭刑事案件所提出其與乙○○之LINE訊息對話內容:「上訴人 :你保險套的發票日期。乙○○:…6/6 的發票,早上先去東勢做免付費的健康檢查。… 上訴人:請你把108 年6 月6 日和永安喜餅甲○○的行程交代清楚!…乙○○:經過我不 說了。上訴人:敢做不敢當?說你跟甲○○幾點去的,有做愛對吧!(傳送甲○○照片) 跟你一起做愛的是她沒錯吧!我怕我認錯人了!乙○○:對…」;及上訴人於妨害家庭刑 事案件中提出與乙○○於108 年7 月20日錄音譯文:「…上訴人:為什麼你會跟她弄在一 起?…乙○○:沒有在一起就單純做那個事情而已…在汽車旅館做。上訴人:做幾次?乙 ○○:我沒有去算。上訴人:到底有幾次?乙○○:3 、4 次有。上訴人:3 、4次有, 你做得下去,你做得下去哦?乙○○:那是我很想做,但是我沒有…。上訴人:就甲○○ ,那麼多好聊。乙○○:是沒有聊。上訴人:要不然呢。乙○○:就是做。…上訴人:星 期幾去的?星期六?乙○○:有一次是星期六,或是我做件的時候,我沒工作的時候去的 。上訴人:我不在的時候你就會去?乙○○:不一定,沒有,也不是常去。…上訴人:… 你們去汽車旅館她開車載你去?哪一間?乙○○:東勢。…有時她載我,有時候我載她。 上訴人:你開他的車還是開我們的車?乙○○:我開車載她或她開車載我。上訴人:開我 們的車,有開我們的車,所以一台車你要載過幾個女人……上訴人:所以她的小孩生下來 要去驗一下到底是誰的?乙○○:不是我的。…我有戴套好不好」,暨上訴人與甲○○以 臉書Messenger或LINE通訊軟體互傳訊息內容:「上訴人:妳跟他搞上,做了不該做的事 ,妳不用講清楚?甲○○:是他先主動跟我聊天然後誘惑。…是他拍照片誘惑。上訴人: 他拍什麼樣的照片…。甲○○:你看到會很氣。…上訴人:沒關係。我要看。他的身體我 又不是沒看過。(以下係LINE通訊軟體訊息內容)甲○○:隨時可刪掉。(傳送系爭照片 )。…上訴人:他打手槍還跟你聊天?甲○○:是。…我說不要視訊。…我不可以講太多 他會翻臉。…上訴人:約10次中,他約你幾次,幾次你約?甲○○:都是他約。…上訴人 :所以你們約的次數應該遠超過10次吧!。甲○○:是。上訴人:從哪時候開始,每個月 1~2次?甲○○:是的。上訴人:從哪時候開始?你一直不回這問題!…甲○○:因為半 年沒聯絡了所以前後加起來一年多。…前後加起來1年半。…上訴人:那為何會半年沒聯 絡?甲○○:去年中秋節左右吧…因為被發現我家的會看我的手機…當下難過,老公選擇 原諒…被發現那半年都沒有聯絡,對不起我先生。…上訴人:你們半年後又怎麼連絡上? 甲○○:他約我出來聊天。…上訴人:反正你們有多次性交就是了,對不對?甲○○:是 。…他(指乙○○)有結紮了。上訴人:那他為何浪費錢買套子?甲○○:有時候有帶, 有時候沒帶。…上訴人:你說你們之前那一段是洗洗衣機之後二個月開始,所以應該是在 2017年4月左右開始,到2018年3、4月左右結束,因為2018年中秋節(9/24)之前約半年 沒(聯)絡,所以也有一年的時間囉?甲○○:差不多吧。上訴人:所以也是一個月1~2 次的頻率約出去做愛。甲○○:不一定。…約出去有時候在車上聊天沒有做,只有東摸摸 西摸摸。上訴人:在車上愛撫?甲○○:他只有叫幫他服務。上訴人:幫他吹?口交。甲 ○○:因為他一直拜託我。…上訴人:你們有接吻嗎?甲○○:有。上訴人:那你們的關 係是什麼?甲○○:不知道怎麼說。是他說的地下情人。…」等語,乙○○已坦承包括 108 年6月6日在內,曾有多次與甲○○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交行為;甲○○亦承認其與乙 ○○發生性行為之時間約在106年4月左右,至107 年3、4月間因被其配偶發現而中斷,嗣 於半年後之中秋節過後才又開始發生性交行為等情無訛。 (三)乙○○雖抗辯108 年6 月6 日是去做健康檢查云云;甲○○則以與上訴人之LINE訊 息對話是隨便說說云云置辯。然健康檢查通常無須耗費1 整日之時間,是以縱然乙○○上 開所辯為真,亦不足以證明其向上訴人坦承有於該日在汽車旅館與甲○○發生性交行為乙 節,係屬虛偽。又上訴人係因發現乙○○有購買保險套之統一發票,始分別向被上訴人詢 問關於其等發生性交行為之細節,在上訴人並未掌握被上訴人有發生性交行為之確切證據 之時,被上訴人倘僅為一般正常交往之朋友,而未有發生性交等踰矩行為之情,則在其等 各自有配偶之情形下,實無可能故意虛捏不實之通姦、相姦之情節,而讓各自婚姻陷入破 裂之危機中,自堪信被上訴人於上開通訊軟體或錄音譯文中坦認包括108 年6月6日該次在 內,有多次通姦、相姦之情,應屬實情。 (四)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於106 至108 年間,包括108 年6月6日,多次發生性 行為等情,應堪信為真實。 三、上訴人又主張乙○○曾傳送系爭照片給甲○○等情,並提出系爭照片為證。而被上訴 人就乙○○有傳送系爭照片予甲○○乙節,均不爭執,然乙○○抗辯其傳送之系爭照片係 網路上抓取之照片,且係誤傳云云。然經比對系爭照片與上訴人另提出其與乙○○之女在 臥室前之生活照,二者背景所示之地板花色與房門樣式均屬相同,堪信系爭照片係在上訴 人與乙○○家中拍攝無誤。乙○○抗辯系爭照片係從網路上抓取云云,殊無可採。又其雖 抗辯是誤傳系爭照片給甲○○云云。然觀之甲○○在與上訴人互通訊息之過程中,已表示 乙○○傳送系爭照片之用意是要誘惑甲○○等情,亦證乙○○抗辯系爭照片係誤傳云云, 並無可採。從而,上訴人主張上情,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 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 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故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及明知其有配偶而與之相姦者,或其間存有逾越朋友間一般社 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均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配偶之他方,應依民 法第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上訴人既自106 年至108 年 間,有多次發生性交行為,且乙○○更傳送有其生殖器之系爭照片予被上訴人,依一般社 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被上訴人之行為顯已逾越正常交友應有分際,而逾社會一般通念所 能忍受之範圍,自足以破壞被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且 其情節重大,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 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當屬有據。 五、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 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上訴人為二專畢業,在 金屬切割公司擔任雷射切割排版人員,每月薪資約3 萬元,與乙○○育有2 名子女,名下 有汽車1 輛,財產總額為0 元,107、108年度給付總額分別約為26萬元、28萬元;乙○○ 為二專畢業,在製造業擔任雜工,每月薪資24,000元,與上訴人育有2 名子女,名下有投 資1 筆,財產總額2 萬餘元,107 、108 年度給付總額分別約為33萬元、40萬元;甲○○ 為高中畢業,在餅行擔任服務員,每月薪資2 萬餘元,育有4 名子女,名下無財產,107 、108 年度給付總額為29萬元左右等情,業據其等分別陳明在卷,且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可參。被上訴人之通姦、相 姦、傳送私密部位照片等逾越正常交友應有分際之行為,使上訴人對與乙○○共組家庭所 需之互信基礎全失,破壞其婚姻生活之圓滿幸福,此自令上訴人深受打擊,對上訴人之心 理造成嚴重傷害,足徵上訴人所受精神上之痛苦非輕。 再參以上訴人主張乙○○於原審判決後,屢在LINE通訊軟體貼文,對上訴人極盡羞辱、訕 笑之能事等情,並提出乙○○LINE貼文為證。乙○○雖抗辯上開貼文內容並沒有特別意思 ,只是隨便打字云云。然查,上開貼文內容:「被我說中,貪心拿不到錢,100 變10爽啦 ,耗了快一年也是10,我也不會讓妳回來…」、「爽啦100 萬賠10萬,還想拿100 萬去買 房子,妳去吃屎吧,妳就跟增香她老母一樣癌細胞擴散等死吧…」、「給40妳不要,妳要 80,妳要100 ,判10萬,在接下來要應驗,貪心不得好死了,我有生之年,希望妳癌症痛 苦的死去…」、「垃圾2 審輸了,就來3 審吧」、「想那90萬跟撫養金去買房子喔,我告 訴你垃圾,我一毛都不會給妳的」等,均與上訴人於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100 萬元,而原審判決金額為10萬元等情相符,且乙○○更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除上訴人外, 並未與他人有訴訟等情,足證其上開貼文嘲笑、詛咒、辱罵之對象應均為上訴人無訛,顯 見其事後毫無悔意,對上訴人亦未感絲毫愧疚之意,此勢必增添上訴人怨懟及憤恨不平之 情緒,加深其痛苦。是本院斟酌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上訴人加 害情形及上訴人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 精神慰撫金)以45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4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9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命被上訴人連 帶給付10萬元本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原審未及審酌上訴人於上訴後就被上訴人為 性交行為部分,補充陳述除108 年6 月6 日以外之侵權行為事實,而就上開應准許部分, 僅判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0萬元本息,就其餘應給付35萬元本息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 之部分,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 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 分,原判決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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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18902040: 判決書跳過,從內文猜,男的已經脫產了吧 02/0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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