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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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老闆傳A片玷辱女員工 判刑4年10月還賠80萬
時間Thu Dec 10 07:28:46 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80695
2020-12-10 06:48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王姓老闆傳色情影片給年輕女員工,在車內要求女員工播放他傳送的色情影片,趁機性侵
得逞,又以挑選衣服為由,要求女員工至工廠,隨後將鐵門拉下,撫摸被害人下體,二審
依乘機性交等罪將他判刑4年10月。民事部分,一審判決王賠償女員工80萬元,扣除犯罪
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已補償支付34萬元,王還要給付被害人46萬元。
二審合議庭審酌,王男與被害女為老闆與員工關係,王男竟未能尊重被害人之身體自主權
,利用被害人心智缺陷,不能抗拒機會,對被害人為乘機性交行為,又違反被害人意願對
其為強制猥褻行為,犯後無悔意,予以判刑。
判決書指出,王姓老闆明知女員工有輕度智障,無性自主能力,2018年3月5日晚間,駕自
小貨車載女員工至中市太平區山上停放,於車內要求女員工以平版電腦播放他所傳送色情
影片,擅自以嘴巴吸吮、親吻被害人胸部,並將手伸她的內褲撫摸被害人下體,又叫被害
人為他口交得逞。
同年3月6日晚間,王以挑選衣服為由,要求女員工前往他所經營的工廠,待女員工挑選完
畢欲返家時,他將工廠鐵門拉下,不顧被害人拒絕,吸吮被害人胸部,並伸手撫摸被害人
下體,被害人不堪受侵犯,將此事告訴社工人員,報警查獲王男。
民事部分,一審法官斟酌被害人受害程度、所受痛苦情形,王男的犯行,以及他事後飾詞
狡辯並移轉名下不動產,並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認女員工請求王男賠償100
萬元,稍嫌過高,核減為賠償80萬為適當。
一審判決王男賠償女員工80萬元,扣除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已補償支付34萬元,王
還要給付被害人46萬元。至於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已補償支付34萬元,由中檢向王
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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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訴字第 727 號民事判決(刑事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
院 109 年侵上訴字第 13 號)
乙、實體方面: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固不否認於上開侵權事實(一)、(二)所載時、地,與甲女共處一地,然矢口否認
有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云云。惟查:
(一)甲女有輕度智能障礙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為心智缺陷之人乙節,有甲女之身心障礙
證明在卷可稽,且被告因甲女從小即為其附近鄰居,故明知甲女有智能障礙等情,業據甲
女指述無誤,並據被告供承不諱,且證人即被告之鄰居蔡XX、吳X復於前開刑事案件本
院刑事審判中均具結證述:甲女日常生活應對進退、反應能力與一般人不同,甲女的理解
能力比一般人低一些等語,足見被告顯知甲女因智能障礙之故,理解能力、反應能力均比
一般人較弱,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對於甲女起訴主張之侵權事實(一)、(二)所載之時、地,與甲女共處一地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復經證人即甲女於前開刑事案件偵訊時證述明確,是此部分
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甲女因有輕度智能障礙,社工於107年3月7日知悉上情後隨即報警,警方亦旋即於翌
(8)日對甲女製作警詢筆錄,檢察官復於隔(9)日對甲女製作偵訊筆錄。而依甲女於警詢
、偵訊時證稱:星期一(指107年3月5日)晚上,我跟被告去山上,他說要帶我去繞一繞
,他開車,車子灰色的,他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工廠外面馬路等,我那時在家裡,後來就
去等他,他就開車載我去山上,沒有很久,一下下就到山上,然後他就停著休息,看平板
電視,他看他傳給我的A片,我們在車上一起看,然後他就把他的褲子跟內褲脫下來,脫
到膝蓋,叫我摸他尿尿的地方,用手摸,我就學影片摸,大概摸到他白色東西出來,他衣
服拉起來,叫我摸他胸部,叫我吸他的奶,我有吸一下下,他把手伸進內褲裡摸我尿尿地
方,他手指頭有伸進去陰蒂那裡,用這隻手(以右手比出食指),他還把我衣服翻起來吸
我胸部,後來他開車載我回家,載我到土地公廟,我再自己走回家;星期二(指107年3月
6日)那天有個師傅他老婆衣服很多,他要我選喜歡的衣服帶回去穿,晚上9點多,我在工
廠裡面選衣服,被告知道我在裡面,在我選完衣服在辦公桌看完「戲說台灣」,要回家時
摸的,他把手從我的褲頭伸進去內褲裡摸我下面,一隻手,右手(指右手食指),伸進去
我的陰蒂,他有吸我胸部,把我衣服和內衣掀開吸的等語;其次,於前開刑事案件第一審
審理時甲女亦證稱:被告在107年3月5日在開車載伊去山上要看他的學校,並叫伊吸他尿
尿的地方,把白白的吸出來去等語。故由甲女上開警詢、偵訊及第一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
可知,甲女就其遭被告性侵害之時間、地點及過程,均大致陳述一致,且內容相當具體,
被告復不否認於甲女所述之時間,係與甲女共處一地之事實,足認甲女指訴被告對其有如
侵權事實(一)、(二)所載之行為,並非無據。又前開刑事案件檢察官於偵查中,曾請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甲女之身心狀況,及就甲女於前開刑事案件警詢、偵訊及醫院鑑定
過程所述之被害情節是否可信等事項進行鑑定,經該院函覆略以:推估甲女於案發當時有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精神疾病診斷產生,目前因其受限於智能障礙而陳述能力較差,並且
經過安置及接受心理治療已有緩解,另甲女因受限於智能障礙、急性壓力症候群,於重覆
詢問其過去被侵害過程的說詞可能反覆,尤其可能表現在對於時間或地點的描述,但於警
詢、偵訊時對於前揭侵權事實(一)、(二)所載之時間、地點遭被告性侵之事情中,仍有一
定之「為被告性侵害」之可信度等語。足徵甲女雖因智能障礙、經過安置及心理治療,故
於醫院鑑定時未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然甲女於警詢、偵訊時就於上開時、地遭
被告性侵害之內容,仍有一定之可信度。再者,被告於107年2月26日、同年3月1日、同年
3月5日均有傳送色情影片(由LINE對話截圖可辨識影片內容含有口交及性交畫面)給甲女
等情,此有被告與甲女之LINE對話截圖及文字檔附卷可憑,且被告亦坦承其與甲女之LINE
對話紀錄中,含有許多色情影片之內容,並均為被告所傳送。考量被告與甲女僅是員工關
係,被告以LINE傳送色情影片給甲女,顯已逾越老闆與員工間應有之分際。況且,甲女有
輕度智能障礙之情況,此為被告所知悉,已如前述,另證人即被告之鄰居蔡XX、吳X於
刑事第一審審判中亦均具結證述:甲女日常生活應對進退、反應能力與一般人不同,甲女
的理解能力比一般人低一些等語,足認被告顯知甲女因智能障礙之故,理解能力、反應能
力均比一般人較弱,而被告竟仍傳送色情影片給甲女,其行為顯不合常情甚明,堪認被告
係利用甲女為心智缺陷之人,不能抗拒,而對甲女為前揭侵權行為。至於被告雖辯稱:色
情影片是甲女索取,我才傳給甲女云云。然被告所辯僅係其片面之詞,復為甲女所否認,
自難採信,況縱被告所述為真,以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被告年紀53歲、甲女年紀則為22歲
,且甲女有智能障礙,被告、甲女間為老闆員工關係等情節,被告亦不應傳送色情影片給
甲女,是被告上開所辯,洵無足採。再衡以甲女於本院刑事庭108年10月17日審判中仍具
結證稱:「(問:你平常跟被告感情如何?)是很好的。(問:他對你還不錯是嗎?)是
。」等語,足見倘甲女係存心構陷被告,大可於法庭上再次指訴被告傳送色情影片、對其
性侵害等有悖情理、甚至是違法犯罪之行為,但甲女於前開刑事案件在第一審審判中,仍
誠實證述被告對其還不錯等語,堪認甲女之指訴應係屬實,並無設詞陷害被告之情形。
(四)就前揭侵權事實(一)部分,依甲女於警詢時證述內容可知,甲女並未向被告表達不要
或拒絕之意,再參照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結果,認甲女有因為精神障礙以及其他心
智缺陷,相較於同等年齡女性有不能且不知抗拒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狀況,而依甲女於警詢
中證稱:伊不敢推被告,不想讓被告摸但不敢說。伊跟社工說這件事是因為悶到受不了了
等語;復於偵查中證稱:伊不敢反抗,因為被告都會罵伊,伊不願意吸被告尿尿的地方,
但不敢講。有時候被告會把伊關在工廠裡面,有時候會打伊。這個星期因為已經忍不住了
,就跟陳社工講,陳社工再跟王社工講等語,以及證人即伊甸基金會社工陳XX於前開刑
案偵查中證稱:甲女於107年3月7日用LINE跟伊說「我被老闆摸了」等語,暨證人陳XX
手機內LINE通訊軟體翻拍照片中,甲女傳訊向陳XX表示「我昨天被老闆摸到我,我很不
舒服」;證人即臺中市家防中心社工王鈺媜於前開刑案偵查中證稱:「因為被告會兇她(
指被害人甲女),而且被害人也怕說出來後會沒有工作,所以她一直不敢講。」(見偵卷
第57頁)等情,顯見甲女並非不知抗拒,而係因被告為其老闆,平日提供其工作,年紀長
於甲女甚多,兩人地位明顯不對等,且因甲女智能障礙反應能力較差,與被告相處時居於
弱勢,又與被告在山上陌生處所共處於車內密閉空間,而不能抗拒被告之侵害行為。雖甲
女於前開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時曾證稱:3月5日伊在吸被告尿尿的地方時,被告的手有按
住伊的頭,伊不吸也無法脫離被告的手,要吸之前伊有跟被告說不要等語,然承上述,甲
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稱伊於該次不敢反抗被告,也不敢講不要,則甲女就此節於刑案第
一審審理中所述既與其先前所述不符,且無證據足以佐證其於審理中所述為真,自無從認
被告於107年3月5日有對甲女施以強制力或違反甲女之意願。是被告就前揭侵權事實(一)
部分,應係利用甲女心智缺陷,不能抗拒而對甲女為性交行為。
(五)又證人即社工陳XX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伊於107年3月7日當面跟甲女聊的
時候,甲女說之前沒有講是因為很害怕,甲女當下的神情就像是做錯事的小孩一樣等語,
再佐以甲女於前開刑案警詢及偵查中均證稱:伊是因為悶到受不了了,這個星期因為已經
忍不住了,就跟陳社工講等情,可知甲女確係因上開緣由,乃至107年3月7日始將其遭被
告性侵害之事告知社工陳XX,故被告辯稱甲女於107年3月6日傳訊息給社工陳XX說「
我老闆說他要吃你的喜餅」、「你那時要給他吃你的喜餅」、「而且你那時候會來工廠」
等語,卻沒有向社工陳述其3月5日遭被告性侵云云,自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至於被
告雖於前開刑事案件審理時聲請傳訊證人蔡銘展、吳選到庭作證,欲證明被告於107年3月
5日、同年3月6日與甲女相處發生之客觀事實為何。然證人蔡銘展於前開刑案第一審審理
時具結證稱:107年3月6日晚上9點的時候我有看到甲女在被告工廠附近整理衣服,之後我
就回到自己住處沒有再出來,沒有全程在場等語;證人吳選亦於前開刑案第一審審理時具
結證稱:107年3月6日當天我大概晚上9點到9點半之間去遛狗,在被告工廠門外看到甲女
在挑衣服,之後我沒有全程在被告工廠門口處等語,足徵證人蔡XX、吳X於案發當時均
未全程在場,是其等既未全程在場,縱其等證述並未看到被告工廠有發生何事,亦無從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六)綜上,本件被告侵權行為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是被告所辯,核與事實相違,不足採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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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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