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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ghthouse (人都有另一面)》之銘言: : ※ 引述《AirBa ()》之銘言: : : 刑法 : : 第十條 :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 : 合之行為。 : 原po想問的主要解答在這一條,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 : 一、以性器進入…… 這是在講男對女,男對男 : 二、使之接合 因為女生無法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所以規定「使之接合」, : 女對男、女對女都可以 : 三、以性器以外之其它…… 用手指、舌頭、按摩棒、跳蛋,或者強者的拳頭…… : 包括進入和接合都在內 : 這個意思就是到三壘就得分了(手-性器),男女間互相可成立, : 至於有沒有可能,當然有可能, : 例如有強者晚上睡覺夢到林志玲在幫他吹,醒來發現是純美阿姨……成立強制性交罪。 性交,是醫學上的用詞,法律上本無性交之詞彙。 因為,觀念上強姦(現已無強姦罪之名詞),大家一定都會想到是男對女,才叫做強姦。 而以前遇到女對男的處理方式,則是以(強制)猥褻處理。 所以,修法才會加入(..使之接合..)的字樣,目的就是讓女對男的情況也可以成立強制 性交。只是本次修法只修正,基於(正當目的)....字樣,目的在排除醫療性的侵入行為 。但是,本條最嚴重的問題其實沒有人提案修正,那就是這位第三點,其他以性器以外 之物...,會無限制擴大適用強制性交罪的範圍。 講一個大家都知道的案例好了,N年前一個國中生,對同班的女同學惡作劇,趁其不注意 的時候,將一隻筆放在椅子的夾縫中朝上,當那位女學生坐下,不偏不移的插入陰道之中 ...事後,其喪失了生育的能力..... 這各案例,該位男同學並無任何"強姦"意圖存在,但檢察官卻以強制性交起訴他,而非 重傷罪。。。這就是這條刑法的缺點所在了.... 對不起,學法律的人看到問題就認真了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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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2.8.130
1F:推 samue:好痛啊.. 12/01 15:22
2F:推 kimkim:重傷害罪構成要件也是符合啊...而且罪責比較重 12/01 15:26
3F:→ kimkim:真的會用221起訴嗎?! 12/01 15:27
4F:推 hlksam:恩阿 我們討論過這各案例 所以認為第三項應該修正成 12/01 15:28
5F:→ hlksam:以具有強制性交之意圖..以生殖器以外之物.... 12/01 15:28
6F:推 kimkim:可是聽這個案情 應該是沒有強制性交的故意存在吧 12/01 15:29
7F:→ kimkim:最好那個男同學在放筆的時候會預見到剛好插入.... 12/01 15:30
8F:→ hlksam:當然阿 不然怎麼會說這各條文有問題 只是罪刑法定主義阿.. 12/01 15:30
9F:→ hlksam:既然他以生殖器以外之物..侵入他人..造成傷害..就該當了 12/01 15:31
10F:推 kimkim:我是說 純就本案情形來看 行為人對於客觀上造成強制性交 12/01 15:32
11F:→ hlksam:所以 修法的人不知道在修什麼阿 你我都懂的道理修成這樣. 12/01 15:32
12F:→ kimkim:一事 並沒有故意存在 蓋其並無預見~~ 12/01 15:33
13F:→ kimkim:至於本案該當性交之要件 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12/01 15:33
14F:→ kimkim:只是法條該不該把性交定義成這樣 倒是很有疑問 12/01 15:34
15F:推 hlksam:腦殘立委 該修的不修 XD 12/01 15:35
16F:推 kimkim:台灣立委的專業從來就不是立法與修法XD 12/01 15:36
17F:→ Saren:我比較好奇的是 幫人挖鼻孔 挖耳屎 算不算? 12/01 16:49
18F:推 kimkim:鼻孔與耳洞並不是性器官=.= 12/01 18:05
19F:推 WoonWoon: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12/01 18:35
20F:推 WoonWoon: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12/01 18:35
21F:推 WoonWoon: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12/01 18:36
22F:推 WoonWoon: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12/01 18:36
23F:推 WoonWoon: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12/01 18:36
24F:推 WoonWoon: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12/0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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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F:推 whshvaca: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12/01 18:56
30F:推 restop: 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12/01 19:12
31F:推 x2villain:推一個 12/01 19:26
32F:推 baliuzeger:謝你的認真回應 12/01 19:35
33F:推 tomiii: 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12/01 19:55
34F:噓 ohoho: 12/01 22:00
35F:推 catem:版主幹麻灌水呀@@"? 12/01 22:20
36F:推 ymjh60708:板主送他優文~ 12/01 22:21
37F:推 invulnerable:該湖為是大學刑法課的作者? 12/01 22:34
38F:推 blueme: 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板大震動 太多次了!請調慢速 12/02 02:39
39F:推 ralfe: 謝謝版大的認真回應 12/02 14:37
40F:→ sqr:為什麼版主就可以連推? 12/02 21:21
41F:推 i14d14:啦啦啦 12/02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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