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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ghthouse (人都有另一面)》之铭言: : ※ 引述《AirBa ()》之铭言: : : 刑法 : : 第十条 : : 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 :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 : 合之行为。 : 原po想问的主要解答在这一条,刑法对於性交的定义, : 一、以性器进入…… 这是在讲男对女,男对男 : 二、使之接合 因为女生无法以性器进入他人性器,所以规定「使之接合」, : 女对男、女对女都可以 : 三、以性器以外之其它…… 用手指、舌头、按摩棒、跳蛋,或者强者的拳头…… : 包括进入和接合都在内 : 这个意思就是到三垒就得分了(手-性器),男女间互相可成立, : 至於有没有可能,当然有可能, : 例如有强者晚上睡觉梦到林志玲在帮他吹,醒来发现是纯美阿姨……成立强制性交罪。 性交,是医学上的用词,法律上本无性交之词汇。 因为,观念上强奸(现已无强奸罪之名词),大家一定都会想到是男对女,才叫做强奸。 而以前遇到女对男的处理方式,则是以(强制)猥亵处理。 所以,修法才会加入(..使之接合..)的字样,目的就是让女对男的情况也可以成立强制 性交。只是本次修法只修正,基於(正当目的)....字样,目的在排除医疗性的侵入行为 。但是,本条最严重的问题其实没有人提案修正,那就是这位第三点,其他以性器以外 之物...,会无限制扩大适用强制性交罪的范围。 讲一个大家都知道的案例好了,N年前一个国中生,对同班的女同学恶作剧,趁其不注意 的时候,将一只笔放在椅子的夹缝中朝上,当那位女学生坐下,不偏不移的插入阴道之中 ...事後,其丧失了生育的能力..... 这各案例,该位男同学并无任何"强奸"意图存在,但检察官却以强制性交起诉他,而非 重伤罪。。。这就是这条刑法的缺点所在了.... 对不起,学法律的人看到问题就认真了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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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2.8.130
1F:推 samue:好痛啊.. 12/01 15:22
2F:推 kimkim:重伤害罪构成要件也是符合啊...而且罪责比较重 12/01 15:26
3F:→ kimkim:真的会用221起诉吗?! 12/01 15:27
4F:推 hlksam:恩阿 我们讨论过这各案例 所以认为第三项应该修正成 12/01 15:28
5F:→ hlksam:以具有强制性交之意图..以生殖器以外之物.... 12/01 15:28
6F:推 kimkim:可是听这个案情 应该是没有强制性交的故意存在吧 12/01 15:29
7F:→ kimkim:最好那个男同学在放笔的时候会预见到刚好插入.... 12/01 15:30
8F:→ hlksam:当然阿 不然怎麽会说这各条文有问题 只是罪刑法定主义阿.. 12/01 15:30
9F:→ hlksam:既然他以生殖器以外之物..侵入他人..造成伤害..就该当了 12/01 15:31
10F:推 kimkim:我是说 纯就本案情形来看 行为人对於客观上造成强制性交 12/01 15:32
11F:→ hlksam:所以 修法的人不知道在修什麽阿 你我都懂的道理修成这样. 12/01 15:32
12F:→ kimkim:一事 并没有故意存在 盖其并无预见~~ 12/01 15:33
13F:→ kimkim:至於本案该当性交之要件 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12/01 15:33
14F:→ kimkim:只是法条该不该把性交定义成这样 倒是很有疑问 12/01 15:34
15F:推 hlksam:脑残立委 该修的不修 XD 12/01 15:35
16F:推 kimkim:台湾立委的专业从来就不是立法与修法XD 12/01 15:36
17F:→ Saren:我比较好奇的是 帮人挖鼻孔 挖耳屎 算不算? 12/01 16:49
18F:推 kimkim:鼻孔与耳洞并不是性器官=.= 12/01 18:05
19F:推 WoonWoon:谢谢你的认真回应 12/01 18:35
20F:推 WoonWoon:谢谢你的认真回应 12/01 18:35
21F:推 WoonWoon:谢谢你的认真回应 12/01 18:36
22F:推 WoonWoon:谢谢你的认真回应 12/0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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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F:推 whshvaca:谢谢你的认真回应 12/01 18:56
30F:推 restop: 谢谢你的认真回应 12/01 19:12
31F:推 x2villain:推一个 12/01 19:26
32F:推 baliuzeger:谢你的认真回应 12/01 19:35
33F:推 tomiii: 谢谢你的认真回应 12/01 19:55
34F:嘘 ohoho: 12/01 22:00
35F:推 catem:版主干麻灌水呀@@"? 12/01 22:20
36F:推 ymjh60708:板主送他优文~ 12/01 22:21
37F:推 invulnerable:该湖为是大学刑法课的作者? 12/01 22:34
38F:推 blueme: 谢谢你的认真回应 板大震动 太多次了!请调慢速 12/02 02:39
39F:推 ralfe: 谢谢版大的认真回应 12/02 14:37
40F:→ sqr:为什麽版主就可以连推? 12/02 21:21
41F:推 i14d14:啦啦啦 12/02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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