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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teboy (黑特波依)》之銘言: : 女碩士生 願8萬包養 : 網貼每月可8次 被逮稱為學費 : 【李銘宏、張景閎╱台中報導】台中縣警方前晚逮捕一名女子在網路上聲稱願以每月八萬 : 元被人包養,追查發現她是中部一間私立大學碩士班一年級的研究生,該女被捕後自稱, : 因家中經濟狀況不好,無法負擔學費及生活費,才出此下策,她並哀求警方原諒,但訊後 : 仍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 : ^^^^^^^^^^^^^^^^^^^^^^^^^^ : 我想請問版上的法律強者 : 為什麼每次看到這種新聞 最後都是以這違反這條例移送? : 這女生不是兒童也不是少年阿 : 他找的包養對象也不是找兒童找少年阿 :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為什麼? 你問的好...因為政府很機掰~~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擺明是為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而立的法~ 但是今天五月多新增的這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裡面完全沒有講對象的規範針對性, 連一個"兒童","青少年"的字都沒有提到。 所以就算你援交對象註明要找成年人,純依條文來看仍然是成立的, 而且重點是,不管你最後事實上有沒有找到人跟你交易,你只要一刊登就成罪。 表面上他當然有冠冕堂皇的理由, 比如說在網路上看到這些東西會危害青少年心靈發展之類的屁話.... 但是這個東西實際施行起來會造成相當相當多的問題~ 比如說我現在立刻就聯想到的,警察釣魚的問題~ 以前常有一些女警會耍婊,假扮成援妹跟人聊天~然後約出來見面再抓人, 這種辦案方式值不值得認同?這樣算不算犯罪?一直都有非常大的爭議... 但是現在改成這樣根本就不需要所謂的釣魚辦案了, 我只要上網~看誰在徵援妹,然後查他IP抓他就可以了... 因為你只要一徵,就成罪了... 這簡直就是太有利警方辦案,太完美太方便了~ 把這條藏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裡面, 從此就再也沒有人權爭議的聲音了,真棒~ 再來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 不管我最後有沒有找到對象,我只要提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甚至我只是"暗示",這樣都成罪,而且刑期還是五年以下之重.. 這問題就大了, 因為依照現行刑法,如果一個男人今天援了一個未婚並且成年的援交妹, 只要這個援交妹是心甘情願,不是被騙被強迫的, 那麼你翻遍整部刑法,都找不到任何一個法條可以起訴他。 刑法上甚至連這個援交妹都無法處罰, 頂多只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意圖營利與人姦宿.."那條的行政處罰而已~ 這處罰其實就跟闖紅燈被開罰單的意義是一樣的。 所以我們可以說援交這種行為,只要是自願,成年且未婚,基本上根本是無罪的... 但是,今天我在網路上"要求援交","引誘援交",甚至只是"暗示要援交", 而且最後可能還沒有援到喔! 結果這樣可能我就要被判五年... 大家覺得這樣有道理嗎? 援交的行為本身刑法不管,但是在網路上暗示要援交,並且指名找成年人, 卻可能要被關五年之重~ 而且理由竟然是"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乾淨的視聽環境"...這什麼狗屁... 你乾脆說維護皇城之內的和氣算了~ 現在的兒童青少年要直接上網看到暴力,看到色情,看到一些有的沒的東西, 是一件多容易的事情, 看到這些就比看到人家暗示要援交的訊息還要乾淨嗎? 散佈猥褻文字,圖畫...也頂多關兩年, 講難聽一點我直接貼一些獸交圖,人搞馬,馬搞人的...都最多關兩年, 但暗示找援交又沒找到卻要關五年....還真是他媽中肯的標準~ 這等於是在告訴我們的下一代: 援交這種事,實際上可以做,但是千萬不能在網路上說喔~ 可以在西門町直接釣援交妹,但是千萬不能在網路上釣援交妹喔~ 雖然事實上整個社會很淫亂,但是我們還是要維護網路上乾淨的視聽喔~ 幹,立法者還真偉大... 應該還有其他問題,一時想不到.... 不過這到底是哪個白痴立的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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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33.178 ※ 編輯: kimura0322 來自: 61.31.133.178 (10/13 13:15)
1F:推 a0000959:夭壽中肯!! 大推這篇文章啦 10/13 13:16
2F:→ libraayu:這樣不行..你說立法者白痴是在汙辱白痴喔 10/13 13:17
3F:推 rolcoco:大推 10/13 13:18
※ 編輯: kimura0322 來自: 61.31.133.178 (10/13 13:24)
4F:推 yellowmoon:推 10/13 13:27
5F:推 lovecall:我只想說....我在西門町找不到.... 10/13 13:28
6F:推 pppk:推一個 推應該不是暗示吧 是推薦 說清楚才不會違法XD 10/13 14:01
7F:推 aoishingo:^^我人權報告就是寫這個 10/13 14:05
8F:→ Luciferspear:我聚賭頂多罰三千 10/13 14:14
9F:推 Amitabha:西門町我嫩找不到+1 10/13 14:20
10F:推 geminimax:你意圖援交少說爽5年 10/13 14:19
11F:推 n4939733:所以我說賊頭真好做 我以後也叫我小孩不要讀書去當賊頭 10/13 14:20
12F:推 Qnz:酒醉超速闖紅燈加起來可以到金錢豹開酒開一廳打一炮了-違法者 10/13 14:20
13F:→ Qnz:無法用其他的理由脫罪,早知如此何必當初了?打電話給車伕吧! 10/13 14:23
14F:推 ppk28:你殺人至少要關三十年 10/13 14:25
15F:推 cute74414:這通常會判緩刑 暑假實習看到很多 10/13 14:25
16F:→ Qnz:那麼想要"解套",還有其他疏通管道?網路讓你留下一條證據而已. 10/13 14:25
17F:→ cute74414:緩期期內再犯 就會判刑囉 所以大家還是乖乖的吧! 10/13 14:26
18F:推 Solidsanke:立法院不就是台灣最萬惡的根源嗎= =? 10/13 14:28
19F:推 a0000959:緩刑也是一樣算有前科 10/13 14:32
20F:推 Lighdark:維護皇城之內的和氣XD 10/13 15:02
21F:推 walkwall:那也就是說用假裝援交的方式抓人的警察.自己也要關? 10/13 15:36
22F:推 hell:我想警方會說他們在執行公務 所以不受此條文限制 10/13 15:42
23F:推 defenser:維護皇城之內的和氣XD 10/13 16:19
24F:推 andykid:所以...要去哪裡找阿???...XD 10/13 16:27
25F:推 roach0124:中肯到不行...推二樓污辱到白痴 10/13 16:44
26F:推 OrzSex:太棒了借轉 10/13 16:57
27F:推 hero010027:大推阿~~說得真好 10/13 17:11
28F:推 BlackCoal:因為政府很機掰?? 政府-->行政院 民意機關-->立法院 10/13 17:21
29F:→ BlackCoal:機掰的是民意機關吧 10/13 17:21
30F:推 soulblue:大推啊~中肯到翻 10/13 17:37
31F:推 mhsing:大推...白爛立委一堆 10/13 18:46
32F:→ mageancaesar:我相信他立法的立意是好的 只是實行的方式有瑕疵 10/13 18:46
33F:推 yellaw:你乾脆說維護皇城之內的和氣算了~ 10/13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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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F:推 Maciking:我有個問題 那意圖一夜情勒... 10/13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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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F:推 BUQ:"我相信他立法的立意是好的" 但立法者腦袋都是屎 ..邏輯低能 10/14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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