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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teboy (黑特波依)》之铭言: : 女硕士生 愿8万包养 : 网贴每月可8次 被逮称为学费 : 【李铭宏、张景闳╱台中报导】台中县警方前晚逮捕一名女子在网路上声称愿以每月八万 : 元被人包养,追查发现她是中部一间私立大学硕士班一年级的研究生,该女被捕後自称, : 因家中经济状况不好,无法负担学费及生活费,才出此下策,她并哀求警方原谅,但讯後 : 仍被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移送。 : ^^^^^^^^^^^^^^^^^^^^^^^^^^ : 我想请问版上的法律强者 : 为什麽每次看到这种新闻 最後都是以这违反这条例移送? : 这女生不是儿童也不是少年阿 : 他找的包养对象也不是找儿童找少年阿 : 为什麽为什麽为什麽? 为什麽? 你问的好...因为政府很机掰~~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摆明是为了保护儿童及青少年而立的法~ 但是今天五月多新增的这第29条, 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条文里面完全没有讲对象的规范针对性, 连一个"儿童","青少年"的字都没有提到。 所以就算你援交对象注明要找成年人,纯依条文来看仍然是成立的, 而且重点是,不管你最後事实上有没有找到人跟你交易,你只要一刊登就成罪。 表面上他当然有冠冕堂皇的理由, 比如说在网路上看到这些东西会危害青少年心灵发展之类的屁话.... 但是这个东西实际施行起来会造成相当相当多的问题~ 比如说我现在立刻就联想到的,警察钓鱼的问题~ 以前常有一些女警会耍婊,假扮成援妹跟人聊天~然後约出来见面再抓人, 这种办案方式值不值得认同?这样算不算犯罪?一直都有非常大的争议... 但是现在改成这样根本就不需要所谓的钓鱼办案了, 我只要上网~看谁在徵援妹,然後查他IP抓他就可以了... 因为你只要一徵,就成罪了... 这简直就是太有利警方办案,太完美太方便了~ 把这条藏在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里面, 从此就再也没有人权争议的声音了,真棒~ 再来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 不管我最後有没有找到对象,我只要提出"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 甚至我只是"暗示",这样都成罪,而且刑期还是五年以下之重.. 这问题就大了, 因为依照现行刑法,如果一个男人今天援了一个未婚并且成年的援交妹, 只要这个援交妹是心甘情愿,不是被骗被强迫的, 那麽你翻遍整部刑法,都找不到任何一个法条可以起诉他。 刑法上甚至连这个援交妹都无法处罚, 顶多只是社会秩序维护法"意图营利与人奸宿.."那条的行政处罚而已~ 这处罚其实就跟闯红灯被开罚单的意义是一样的。 所以我们可以说援交这种行为,只要是自愿,成年且未婚,基本上根本是无罪的... 但是,今天我在网路上"要求援交","引诱援交",甚至只是"暗示要援交", 而且最後可能还没有援到喔! 结果这样可能我就要被判五年... 大家觉得这样有道理吗? 援交的行为本身刑法不管,但是在网路上暗示要援交,并且指名找成年人, 却可能要被关五年之重~ 而且理由竟然是"维护儿童及青少年乾净的视听环境"...这什麽狗屁... 你乾脆说维护皇城之内的和气算了~ 现在的儿童青少年要直接上网看到暴力,看到色情,看到一些有的没的东西, 是一件多容易的事情, 看到这些就比看到人家暗示要援交的讯息还要乾净吗? 散布猥亵文字,图画...也顶多关两年, 讲难听一点我直接贴一些兽交图,人搞马,马搞人的...都最多关两年, 但暗示找援交又没找到却要关五年....还真是他妈中肯的标准~ 这等於是在告诉我们的下一代: 援交这种事,实际上可以做,但是千万不能在网路上说喔~ 可以在西门町直接钓援交妹,但是千万不能在网路上钓援交妹喔~ 虽然事实上整个社会很淫乱,但是我们还是要维护网路上乾净的视听喔~ 干,立法者还真伟大... 应该还有其他问题,一时想不到.... 不过这到底是哪个白痴立的法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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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33.178 ※ 编辑: kimura0322 来自: 61.31.133.178 (10/13 13:15)
1F:推 a0000959:夭寿中肯!! 大推这篇文章啦 10/13 13:16
2F:→ libraayu:这样不行..你说立法者白痴是在污辱白痴喔 10/13 13:17
3F:推 rolcoco:大推 10/13 13:18
※ 编辑: kimura0322 来自: 61.31.133.178 (10/13 13:24)
4F:推 yellowmoon:推 10/13 13:27
5F:推 lovecall:我只想说....我在西门町找不到.... 10/13 13:28
6F:推 pppk:推一个 推应该不是暗示吧 是推荐 说清楚才不会违法XD 10/13 14:01
7F:推 aoishingo:^^我人权报告就是写这个 10/13 14:05
8F:→ Luciferspear:我聚赌顶多罚三千 10/13 14:14
9F:推 Amitabha:西门町我嫩找不到+1 10/13 14:20
10F:推 geminimax:你意图援交少说爽5年 10/13 14:19
11F:推 n4939733:所以我说贼头真好做 我以後也叫我小孩不要读书去当贼头 10/13 14:20
12F:推 Qnz:酒醉超速闯红灯加起来可以到金钱豹开酒开一厅打一炮了-违法者 10/13 14:20
13F:→ Qnz:无法用其他的理由脱罪,早知如此何必当初了?打电话给车夫吧! 10/13 14:23
14F:推 ppk28:你杀人至少要关三十年 10/13 14:25
15F:推 cute74414:这通常会判缓刑 暑假实习看到很多 10/13 14:25
16F:→ Qnz:那麽想要"解套",还有其他疏通管道?网路让你留下一条证据而已. 10/13 14:25
17F:→ cute74414:缓期期内再犯 就会判刑罗 所以大家还是乖乖的吧! 10/13 14:26
18F:推 Solidsanke:立法院不就是台湾最万恶的根源吗= =? 10/13 14:28
19F:推 a0000959:缓刑也是一样算有前科 10/13 14:32
20F:推 Lighdark:维护皇城之内的和气XD 10/13 15:02
21F:推 walkwall:那也就是说用假装援交的方式抓人的警察.自己也要关? 10/13 15:36
22F:推 hell:我想警方会说他们在执行公务 所以不受此条文限制 10/13 15:42
23F:推 defenser:维护皇城之内的和气XD 10/13 16:19
24F:推 andykid:所以...要去哪里找阿???...XD 10/13 16:27
25F:推 roach0124:中肯到不行...推二楼污辱到白痴 10/13 16:44
26F:推 OrzSex:太棒了借转 10/13 16:57
27F:推 hero010027:大推阿~~说得真好 10/13 17:11
28F:推 BlackCoal:因为政府很机掰?? 政府-->行政院 民意机关-->立法院 10/13 17:21
29F:→ BlackCoal:机掰的是民意机关吧 10/13 17:21
30F:推 soulblue:大推啊~中肯到翻 10/13 17:37
31F:推 mhsing:大推...白烂立委一堆 10/13 18:46
32F:→ mageancaesar:我相信他立法的立意是好的 只是实行的方式有瑕疵 10/13 18:46
33F:推 yellaw:你乾脆说维护皇城之内的和气算了~ 10/13 19:01
34F:推 Lisedes:中肯!!!推推推 10/13 19:57
35F:推 Maciking:我有个问题 那意图一夜情勒... 10/13 20:48
36F:→ peterchern:推 10/13 21:21
37F:推 bruce1221:维护皇城之内的和气XD 10/13 22:41
38F:推 aao0o0:囧" 10/13 23:03
39F:推 tenderman:大推啦~ 10/14 00:28
40F:推 pcshsky1201:为什麽? 你问的好...因为政府很机掰~~ 10/14 01:09
41F:推 davudpu:那如果说 徵一页情勒? 徵一页情书! 哈哈 文字游戏=.= 10/14 02:51
42F:→ davudpu:所以推楼上! 政府基掰 10/14 02:53
43F:推 metropolitan:干 本月最中肯啦!! 10/14 06:31
44F:推 crazysinger:太内行 10/14 07:42
45F:推 songyyy:萎哉~ 立法者 10/14 12:48
46F:推 shc855028:夭寿中肯!!!!! 10/14 16:41
47F:→ shc855028:下次去问问看李茂生怎麽说 10/14 16:41
48F:推 ryanrao:我只想问...你一定被定过罪.... 10/14 18:01
49F:推 BUQ:"我相信他立法的立意是好的" 但立法者脑袋都是屎 ..逻辑低能 10/14 21:48
50F:推 smoms:XD 10/15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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