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peer107 (凸(#ˋˍˊ")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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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3國二生校園輪姦學姊
時間Sun Nov 6 14:31:55 2005
啊呀~~~~~~
※ 引述《bala1986 (努力當個死色胚)》之銘言:
: ※ 引述《xiaoyu (隨風飄泊)》之銘言:
: : 個人認為青少年犯罪有必要檢討,
: : 不是說只要未成年就可減刑或免則,
: : 重點應該放在其"傷害"或"致命"的"能力"上,
: 一個八歲的小孩子看到自己剛出生的弟弟頭蓋骨中間是軟的,
: 所以好奇用一根針將自己的弟弟刺死了;
: 這是在台灣真實發生過的案例,
: 請問這樣的殺人能力你怎麼評價?
在現行法上,依刑法的規定,這小孩並不構成犯罪
故意之定義: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也就是說,這小孩並不知道「拿針刺頭會死人」,因此不具故意,
首先殺人罪他就不會成立。
而過失的成立,也要對「拿針刺頭會死人」有認知才會成立,也就是說
該小孩不具故意或過失,在現行法的評價上,不管是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罪責都一樣
他根本就沒有構成任何犯罪
反而是他的父母會因為「保證人」地位,而有可能成立過失致死,但在此不論.
而輪姦學姊的學弟,
1.他們很清楚自己是在跟不願意的學姊性交
2.白痴都知道強脫內褲,強行插入是錯的
所謂犯罪的能力,本來就必須具有「行為的能力」和「認知的能力」
八歲孩子只有「行為的能力」,沒有「認知的能力」
輪姦學姊的學弟則是兩者兼備
因此,你用無罪的例子來反駁明顯有罪的例子,恐怕不太恰當
: : 基本上他既然有種拿刀去砍人,握屌去姦人,
: : 就表示他已經向全世界宣示:
: : "我擁有和成年人類一樣的犯罪能力了"
: "我擁有和成年人類一樣的犯罪能力了"不代表向人宣示︰
: "我在深思熟慮後知道,我擁有和成年人類一樣的犯罪能力,
: 同時有能力自行負擔其結果了"
: 法律永遠都是主觀的東西,所以必須要有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來規範,
: 不然請你來訂一個標準,告訴這些法律人什麼樣的人叫做成熟,
: 可以負起完全行為能力?還是要依照個案內容判定?
: 你怎麼確定你的判斷是絕對正確的?
: 所以立法者定十八歲以上負完全行為能力,
: 是他們在經過審慎思考之後,認為每個人在十八歲時明辨是非能力都基本成熟了。
錯啦
之所以要規定十八歲以上才對犯罪負完全責任的規定
並不是立法者「認為每個人在十八歲時明辨是非能力都基本成熟」
而是「便宜」考量
因為我們不可能要求法官在每一個案件中,去各別認定行為人的思慮是否成熟
所以用立法的方式,劃定一條成年與未成年的線
但這不代表行為人在成年前的思慮就不成熟
事實上,依照現在教育的普及程度,還有發育的狀況
我一直覺得老是對這些變態國中生給予法律上「減責的恩典」很有檢討的必要
有太多死國中生明知故犯,甚至就擺明了利用自己未成年人的身分去犯案
我倒覺得原po的想法並不錯
對於這類明知故犯的未成年人不能一律減免罪責
解決方式有二:
一是把18的線往下修
二是有條件的承認18↓的人有完全的責任能力
這不是不可能,因為我國的民法早已經有類似規定:
如民83,「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就是一例
如何??你現在還是認為輪姦學姊的學弟,
因為自己是未成年人而減輕甚至免除刑罰是合理的嗎??
懂得「誘騙」「輕微智障」的學姊,有「蠻力」強拉、推倒再脫掉學姊的褲子
也有「完整勃起的陰莖」,也懂得「輪流插入性交」的國中生
僅僅只是因為未滿十八歲,就減輕甚至免除刑罰是合理的嗎??
對被集體性侵的智障學姊公平嗎??
ps.
不要跟我靠北:不爽你去修法啊!!......這可不是應有討論的態度
sk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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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40.91
1F:推 changtai:推... 11/06 14:33
2F:推 Fakeiven:這篇不推對不起俺 11/06 14:35
3F:推 dl41o3:推~~~~~~~~~ 11/0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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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推 vinsh:想起我18歲生日的那天...我很落寞的跟同學說:幹!以後殺人不꼠 11/06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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