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peer107 (凸(#ˋˍˊ")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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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3国二生校园轮奸学姊
时间Sun Nov 6 14:31:55 2005
啊呀~~~~~~
※ 引述《bala1986 (努力当个死色胚)》之铭言:
: ※ 引述《xiaoyu (随风飘泊)》之铭言:
: : 个人认为青少年犯罪有必要检讨,
: : 不是说只要未成年就可减刑或免则,
: : 重点应该放在其"伤害"或"致命"的"能力"上,
: 一个八岁的小孩子看到自己刚出生的弟弟头盖骨中间是软的,
: 所以好奇用一根针将自己的弟弟刺死了;
: 这是在台湾真实发生过的案例,
: 请问这样的杀人能力你怎麽评价?
在现行法上,依刑法的规定,这小孩并不构成犯罪
故意之定义:
「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也就是说,这小孩并不知道「拿针刺头会死人」,因此不具故意,
首先杀人罪他就不会成立。
而过失的成立,也要对「拿针刺头会死人」有认知才会成立,也就是说
该小孩不具故意或过失,在现行法的评价上,不管是阻却构成要件或阻却罪责都一样
他根本就没有构成任何犯罪
反而是他的父母会因为「保证人」地位,而有可能成立过失致死,但在此不论.
而轮奸学姊的学弟,
1.他们很清楚自己是在跟不愿意的学姊性交
2.白痴都知道强脱内裤,强行插入是错的
所谓犯罪的能力,本来就必须具有「行为的能力」和「认知的能力」
八岁孩子只有「行为的能力」,没有「认知的能力」
轮奸学姊的学弟则是两者兼备
因此,你用无罪的例子来反驳明显有罪的例子,恐怕不太恰当
: : 基本上他既然有种拿刀去砍人,握屌去奸人,
: : 就表示他已经向全世界宣示:
: : "我拥有和成年人类一样的犯罪能力了"
: "我拥有和成年人类一样的犯罪能力了"不代表向人宣示︰
: "我在深思熟虑後知道,我拥有和成年人类一样的犯罪能力,
: 同时有能力自行负担其结果了"
: 法律永远都是主观的东西,所以必须要有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来规范,
: 不然请你来订一个标准,告诉这些法律人什麽样的人叫做成熟,
: 可以负起完全行为能力?还是要依照个案内容判定?
: 你怎麽确定你的判断是绝对正确的?
: 所以立法者定十八岁以上负完全行为能力,
: 是他们在经过审慎思考之後,认为每个人在十八岁时明辨是非能力都基本成熟了。
错啦
之所以要规定十八岁以上才对犯罪负完全责任的规定
并不是立法者「认为每个人在十八岁时明辨是非能力都基本成熟」
而是「便宜」考量
因为我们不可能要求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去各别认定行为人的思虑是否成熟
所以用立法的方式,划定一条成年与未成年的线
但这不代表行为人在成年前的思虑就不成熟
事实上,依照现在教育的普及程度,还有发育的状况
我一直觉得老是对这些变态国中生给予法律上「减责的恩典」很有检讨的必要
有太多死国中生明知故犯,甚至就摆明了利用自己未成年人的身分去犯案
我倒觉得原po的想法并不错
对於这类明知故犯的未成年人不能一律减免罪责
解决方式有二:
一是把18的线往下修
二是有条件的承认18↓的人有完全的责任能力
这不是不可能,因为我国的民法早已经有类似规定:
如民83,「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者,其法律行为为有效。」就是一例
如何??你现在还是认为轮奸学姊的学弟,
因为自己是未成年人而减轻甚至免除刑罚是合理的吗??
懂得「诱骗」「轻微智障」的学姊,有「蛮力」强拉、推倒再脱掉学姊的裤子
也有「完整勃起的阴茎」,也懂得「轮流插入性交」的国中生
仅仅只是因为未满十八岁,就减轻甚至免除刑罚是合理的吗??
对被集体性侵的智障学姊公平吗??
ps.
不要跟我靠北:不爽你去修法啊!!......这可不是应有讨论的态度
sk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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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40.91
1F:推 changtai:推... 11/06 14:33
2F:推 Fakeiven:这篇不推对不起俺 11/0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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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vinsh:能减刑了 11/06 23:11
19F:→ vatog:推你的文 但是你倒数第2段倒是很脑残 11/07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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