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hf311 (羅達隆的夏天)
看板sex
標題Re: [請益] 17歲的初夜一般行情多少
時間Thu Dec 23 13:47:26 2004
※ 引述《newlive (辣弟)》之銘言:
: ※ 引述《clex (壯志在我胸 )》之銘言:
: : 和未滿16歲的女孩做愛做的事 如果你未滿18歲 那是告訴乃論 如果你滿18歲
: : 那恭喜了 檢察官一定會起訴!
: 如果兩個都未滿16歲!
: 那......男方應該也可以告女方吧!!
: 這筆帳要怎麼算??
小弟我是法律系的
看到板上眾多的討論 覺得很有意思
所以也來提供些意見
雖然原po是和17歲的女生發生性關係
不過不才小弟野人獻曝一下
一般來說 刑法把妨害性自主分成三種
一.就是一般俗稱的強姦
規定在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規定在刑法第227條第一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為性交者
規定在刑法第227條第三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第二種和第三種 都是不管有沒有同意 就會該當此罪
立法理由是在於要保護年幼無知的人 防止他們的身心健康受影響
所以.. 刑法並不處罰和16歲以上的男女發生性關係
不過前提有二: 二者必須滿16歲 且不是強制性交
還有 clex板友提到的告訴乃論 實在是正確無誤
那是規定在刑法第229條之一的內容
一般學者認為 如果是誤以為對方滿16歲 且對方願意與之性交
是不會該當任何妨害性自主的
例:甲男18歲,乙女為滿15歲快滿16歲,乙女因為外表成熟
火辣性感,客觀人來看都會認為其為成年,甲亦主觀認為乙已經滿16歲
且乙願意與甲為性交..
後來檢察官以甲犯第227條第三項為由對甲提起公訴
甲只要主張其主觀認知乙已滿16歲為由 就可以不該當此罪
當然 要如何舉證..那是刑事訴訟法的問題
另外有板友提到告訴...
1.如果是公訴之罪 就不需要有犯罪被害人(或有權提起告訴之人)的告訴
此時告訴.只是變成檢察官或司法警察開始偵查的原因
2.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 就需要犯罪被害人(或有權提起告訴之人)的告訴
這時如果欠缺告訴 就會被法官以欠缺訴訟要件為由 為不受理判決
例:15歲的乙女.被17歲的甲男為同意的性交,且甲明之其為15歲
此時依刑法第229條之一,須有告訴,如果乙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為告訴當然沒有問題
但若只是乙私自為告訴.是否有效.?
有學者認為:
今,乙為犯罪被害人,為有告訴權之人,雖然乙欠缺完全行為能力,且沒有訴訟能力
但,只要能理解告訴的意義,即可行使告訴
是故,15歲的乙若能理解告訴 乃指向有權追訴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並且 有希望追訴的意思表示 即可行一有效的告訴行為ewlive板友提到的問題
小弟自已認為 應該會變成互告的情形
不過呢 由於雙方都未滿18歲.所以沒有完全責任能力 可以為減輕
此外
請特別注意一下刑法第 227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是未滿18歲之人去做上述第二種和第三種的犯罪者 可以減輕的
小弟才學疏淺 若有所疏漏 歡迎批評指教 一起討論 謝謝 <( _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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