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hf311 (罗达隆的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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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17岁的初夜一般行情多少
时间Thu Dec 23 13:47:26 2004
※ 引述《newlive (辣弟)》之铭言:
: ※ 引述《clex (壮志在我胸 )》之铭言:
: : 和未满16岁的女孩做爱做的事 如果你未满18岁 那是告诉乃论 如果你满18岁
: : 那恭喜了 检察官一定会起诉!
: 如果两个都未满16岁!
: 那......男方应该也可以告女方吧!!
: 这笔帐要怎麽算??
小弟我是法律系的
看到板上众多的讨论 觉得很有意思
所以也来提供些意见
虽然原po是和17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
不过不才小弟野人献曝一下
一般来说 刑法把妨害性自主分成三种
一.就是一般俗称的强奸
规定在刑法第221条
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
规定在刑法第227条第一项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为性交者
规定在刑法第227条第三项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第二种和第三种 都是不管有没有同意 就会该当此罪
立法理由是在於要保护年幼无知的人 防止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影响
所以.. 刑法并不处罚和16岁以上的男女发生性关系
不过前提有二: 二者必须满16岁 且不是强制性交
还有 clex板友提到的告诉乃论 实在是正确无误
那是规定在刑法第229条之一的内容
一般学者认为 如果是误以为对方满16岁 且对方愿意与之性交
是不会该当任何妨害性自主的
例:甲男18岁,乙女为满15岁快满16岁,乙女因为外表成熟
火辣性感,客观人来看都会认为其为成年,甲亦主观认为乙已经满16岁
且乙愿意与甲为性交..
後来检察官以甲犯第227条第三项为由对甲提起公诉
甲只要主张其主观认知乙已满16岁为由 就可以不该当此罪
当然 要如何举证..那是刑事诉讼法的问题
另外有板友提到告诉...
1.如果是公诉之罪 就不需要有犯罪被害人(或有权提起告诉之人)的告诉
此时告诉.只是变成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开始侦查的原因
2.如果是告诉乃论之罪 就需要犯罪被害人(或有权提起告诉之人)的告诉
这时如果欠缺告诉 就会被法官以欠缺诉讼要件为由 为不受理判决
例:15岁的乙女.被17岁的甲男为同意的性交,且甲明之其为15岁
此时依刑法第229条之一,须有告诉,如果乙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告诉当然没有问题
但若只是乙私自为告诉.是否有效.?
有学者认为:
今,乙为犯罪被害人,为有告诉权之人,虽然乙欠缺完全行为能力,且没有诉讼能力
但,只要能理解告诉的意义,即可行使告诉
是故,15岁的乙若能理解告诉 乃指向有权追诉机关申告犯罪事实
并且 有希望追诉的意思表示 即可行一有效的告诉行为ewlive板友提到的问题
小弟自已认为 应该会变成互告的情形
不过呢 由於双方都未满18岁.所以没有完全责任能力 可以为减轻
此外
请特别注意一下刑法第 227条之一
十八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就是未满18岁之人去做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的犯罪者 可以减轻的
小弟才学疏浅 若有所疏漏 欢迎批评指教 一起讨论 谢谢 <( _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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