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pengoodbook (吃葡萄不吐葡萄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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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女人要知道的法律知識4
時間Sun Nov 14 01:20:42 2004
貳、婚姻家庭篇
19.如何結一個有效的婚
根據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原則上,只要男女雙方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位以上的證人
不管婚後雙方有沒有去辦結婚登記,這樣的婚姻都算有效。那麼何謂「公開儀式」呢?
實務上的解釋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
公證結婚、以及在餐廳中大擺酒席宴請賓客的婚禮當然沒問題;
但若是在飯店中的某間套房請幾位朋友證婚,則未必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
婚姻的效力可能會發生問題。另外要提醒大家一點:結婚除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外
民法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亦作一些規定
如年齡的限制(男為十八歲,女為十六歲)、近親結婚的限制、以及重婚之禁止等等。
違反這些實質要件,婚姻的效力亦會產生問題。
20.配偶不能人道
根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結婚後發現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的問題
而經醫師診斷後發現無法治癒,身為妻子的妳當然有權利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婚姻。
根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妳還可以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
提醒妳:因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時效限制
是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之內。倘若三年後,妳反悔了,不想要這段婚姻
那麼妳只能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向法院訴請離婚。
21.夫妻住所的決定
過去,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許多想結束婚姻的丈夫便利用這個條文,將戶籍遷離妻子居所
然後以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提起離婚訴訟將妻子休離。
經婦女團體的努力後,大法官會議終於作成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
宣告舊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違反憲法男女平權原則。
而後八十七年民法親屬編修訂時,第一千零零二條才成了現在的模樣: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所以現在,身為妻子的妳並不必然要嫁雞隨雞,嫁狗隨狗;
妳對於婚後住所的決定,絕對擁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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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我心當流雲
不因為你去 不因為你停
偶然雨後塵埃盡
悠悠看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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