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pengoodbook (吃葡萄不吐葡萄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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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女人要知道的法律知识4
时间Sun Nov 14 01:20:42 2004
贰、婚姻家庭篇
19.如何结一个有效的婚
根据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
原则上,只要男女双方举行公开仪式,并有两位以上的证人
不管婚後双方有没有去办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都算有效。那麽何谓「公开仪式」呢?
实务上的解释是不特定人可共见共闻的状态。
公证结婚、以及在餐厅中大摆酒席宴请宾客的婚礼当然没问题;
但若是在饭店中的某间套房请几位朋友证婚,则未必是不特定人可共见共闻
婚姻的效力可能会发生问题。另外要提醒大家一点:结婚除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外
民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亦作一些规定
如年龄的限制(男为十八岁,女为十六岁)、近亲结婚的限制、以及重婚之禁止等等。
违反这些实质要件,婚姻的效力亦会产生问题。
20.配偶不能人道
根据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之一方,於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结婚後发现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碍的问题
而经医师诊断後发现无法治癒,身为妻子的你当然有权利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
根据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条,你还可以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
提醒你:因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碍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限制
是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时起三年之内。倘若三年後,你反悔了,不想要这段婚姻
那麽你只能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项,因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
向法院诉请离婚。
21.夫妻住所的决定
过去,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
许多想结束婚姻的丈夫便利用这个条文,将户籍迁离妻子居所
然後以妻子「不履行同居义务、恶意遗弃」,提起离婚诉讼将妻子休离。
经妇女团体的努力後,大法官会议终於作成释字第四五二号解释
宣告旧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条违反宪法男女平权原则。
而後八十七年民法亲属编修订时,第一千零零二条才成了现在的模样:
夫妻之住所,由双方共同协议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时,得声请法院定之。
所以现在,身为妻子的你并不必然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你对於婚後住所的决定,绝对拥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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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我心当流云
不因为你去 不因为你停
偶然雨後尘埃尽
悠悠看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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