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escwlin (邁爾思.邪月)
看板rent-exp
標題[合約] 想提前解約, 卻未達租賃期間的問題
時間Sun Oct 13 08:41:44 2013
想請問一個關於租賃契約的問題:
書店版租約第18條:「租賃期間內乙方(房客)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
房東)1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而我在10/10與房東簽了一份房屋租賃契約,
租賃期從 2013/10/20 ~ 2014/10/19, 為期一年
簽約時已交付租金 2 個月當做押金;
如果我現在不租了, 10/12要求解約, 我可以拿回全額押金嗎?
我可以以契約書上寫的租賃期間尚未開始, 且房屋鑰匙我也還沒拿到這點,
要求房東退回全額押金, 或是有其它更好的解決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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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總在絕望中誕生,
在半信半疑中成長,
在憧憬中成熟,
在希望中毀滅。 這就是人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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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3.125.85
1F:推 phantomli:簡答結論:只能拿回一個月。 10/13 10:03
2F:→ milescwlin:就算租賃期間還沒開始, 也是只能拿回一個月嗎? 10/13 10:06
3F:推 phantomli:租期未至只是履行期未屆至,但租約已成立生效,所以房東 10/13 12:06
4F:→ phantomli:及房客均需依約履行。 10/13 12:06
5F:推 phantomli:想要少付或不付,就只能透過跟房東協商,他同意就可以。 10/13 12:10
6F:→ milescwlin:瞭解了, 謝謝P大 10/13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