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an (poan)
看板rent-exp
標題[合約]租約3個月前到期,想遷離卻遭破口大罵
時間Tue Feb 26 01:48:43 2013
請各位租屋前輩幫幫忙..(已默默爬過文)
我的房東是一位"專業"房東
從租房的開始總是被他牽著鼻子走
簽約的那天就遭到恐嚇"不准"報稅
每次到了房屋需要修繕時..就得看他的臉色
永遠被念"從來沒有別的房客壞過..你怎麼用壞的"
忍受不斷說謊的房東..吵雜的環境..為了工作隱忍了四年
終於決定搬家!!! (~灑花~)
我的租賃契約書到去年12月(100.12)
便未再續約..(大概是房東忘了)
是否為"不定期租賃"?
就在2月底提出要終止租賃時
馬上被破口大罵..指出契約書裡面寫道需二個月前通知
後來又改口說至少一個月通知 (過期的契約書裡的確是寫一個月)
罵了一陣子之後..同意到期遷離要立即交屋
並且要扣半個月的房租
請問各位這是合理的事嗎?
是否有申訴管道?
因為被罵得很難過 >_<
OS:確定要搬離的時候已經第一時間通知了
房東急的要賺下一筆房租的心情我可以想像
但在台灣租屋客的命運實在比較悲慘哪!!
一直以來自認是好房客..乖乖交錢安安靜靜不會製造噪音
第一次遇到翻臉這麼快的房東 (淚)
因為尚未交屋..很擔心會被刁難!!
感謝各位的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131.214
1F:推 skyygygy:扣半個月的房租是? 為了未來的水電繳費單? 還是就是拿走? 02/26 01:54
2F:→ skyygygy:如果是押未來未出的繳費單,那麼繳清費用後他要匯還給你 02/26 01:55
3F:→ skyygygy:還要附上繳費憑證,如果是無理由直接扣,那...合約拿出來 02/26 01:55
4F:→ skyygygy:話說過期的合約還要扣款oO..是我才不bird.... 02/26 01:56
5F:→ poan:s大真厲害,不過我房東超級兇,而且經驗豐富。主要是因為嫌我 02/26 02:05
6F:→ poan:嫌我太晚通知。扣半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罰款",並非抵水電費 02/26 02:06
7F:→ poan:我是第二次租屋,完全講不贏他,又很生氣,只好po版求助 02/26 02:10
8F:→ mimily0504:你google一下民法450條 房東說的沒錯 不定期約是一個 02/26 03:52
9F:→ mimily0504:月前通知(房租月繳的話)你2月底通知,他可以說你要 02/26 03:53
10F:→ mimily0504:住到3月底才能搬,這樣才是民法450的前期通知吧 02/26 03:53
11F:→ mimily0504:扣半個月,2月底馬上搬算合理啊 今天都2/26了,你也是 02/26 03:55
12F:→ mimily0504:有地方搬才跟房東說要搬的吧。 如果今天房東是要收回 02/26 03:56
13F:→ mimily0504:房子,月底告訴你,要你月底就搬走,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02/26 03:57
14F:→ mimily0504:將心比心吧 02/26 03:57
15F:推 windsson:不定期租約~就是要一個月前通知~不是你認為要搬馬上通知 02/26 08:58
16F:→ windsson:就可以算"立刻"告知了~ 02/26 08:58
17F:→ windsson:已舊合約的每月起迄日為準~你告知後+1個月就是 02/26 08:59
18F:→ windsson:房東可以請求租金的日期 02/26 09:00
19F:→ windsson:這年頭是只要被房東說要扣押金~就直接把房東當壞人嗎 02/26 09:01
20F:→ power7:沒提早一個月講 他扣半個月很佛了吧 02/26 10:08
21F:→ peachbaby:說搬就搬,這是哪門子的好房客,還怪房東急著賺房租 02/26 13:14
22F:→ peachbaby:如果租約過期了,每個房客都說搬就搬,對房東也太不保障 02/26 13:17
23F:→ peachbaby:如同M大說了,若你沒找到房子前,他要你搬,你作何感想 02/26 13:18
24F:推 izna:搬家時間照契約規定 你該爭取的是被罵的部分 02/26 16:39
25F:→ izna:以後若是房東說謊或吹牛,你就當場戳破他,他扭曲事實講話不 02/26 16:41
26F:→ izna:合理,你就直接講回去,吹牛不打草稿的房東多半說理是很弱的 02/26 16:41
27F:→ izna:有些房東一輩子只當過大爺 根本沒真正進過社會 真要講理你不 02/26 16:44
28F:→ izna:會輸 02/26 16:44
29F:→ poan:查過民法450條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02/26 23:09
30F:→ poan: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 02/26 23:10
31F:→ poan: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 02/26 23:11
32F:→ poan:一個月前通知之。 02/26 23:12
33F:→ poan:依習慣7日到14日都算是合理範圍。選擇好房東很重要... 02/26 23:14
34F:→ poan:對房東的保障是繼續出租,最好中間都不曾間斷,如果是這樣 02/26 23:16
35F:→ poan:我大概沒辦法和房東"將心比心" 02/26 23:17
36F:→ poan:最後謝謝i大! 還是覺得台灣的租屋客很可憐,是弱勢的角色! 02/26 23:20
37F:→ demonics:重點根本不在你PO的條文內容 我有回文解答了。 02/26 23:21
38F:→ demonics:如果看不懂前面涵攝過程,直接看結論就好。 02/26 23:21
39F:→ demonics:需要優先適用的是民法450條第2項和第三項"前段"。 02/26 23:23
40F:推 soscoco:上面的回文不知道是否居心叵測~錯的硬說成對的 02/27 13:07
41F:→ soscoco:我說的並不是demonics大~而是那些自以為是的房東們 02/27 13:08
42F:→ power7:見解不同也要被打成房東? 02/27 14:57
43F:→ mimily0504:那樓樓上來解釋一下一般房租月計的先期通知是什麼意思 02/27 17:56
44F:→ mimily0504:從其習慣的話,房租就是月繳啊 = = 02/27 17:58
45F:→ demonics:大家只是認事用法有所出入,其他人我想也沒惡意吧,只是 02/28 00:58
46F:→ demonics:我所想強調的是這是實務最高法院見解,而且租賃契約其實 02/28 00:59
47F:→ demonics:是比較保護經濟上的弱勢一方也就是承租人。 02/28 00:59
48F:→ power7:原波你要先證明你說的7-14日是一種習慣 02/28 09:36
49F:推 soscoco:我問了我律師朋友~基本上是依照房客習慣~而並非月繳房租就 02/28 23:47
50F:→ soscoco:是其習慣~房客只要有事先告知~在法院上皆有可能勝訴~這是 02/28 23:48
51F:→ soscoco:對房客比較有力的條文~房東需要證明房客的習慣是否為其所 02/28 23:49
52F:→ soscoco:認訂的"習慣"才有可能勝訴~也就是說~只要在搬家的前一天告 02/28 23:51
53F:→ soscoco:知~只要是為不定期契約~皆有可能勝訴~目前的法律條文就是 02/28 23:53
54F:→ soscoco:這樣~不懂的也請別說啥一個月~不過~上法院真的是兩敗俱傷 02/28 23:54
55F:→ soscoco:還有p7大~條文上並未規範何方須提出證明~因為條文很模糊 02/28 23:57
56F:→ power7:沒什麼懂不懂 是因為條文沒寫 所以我才要問什麼是原波說的 03/01 00:26
57F:→ power7:習慣 習慣下篇回文就有解釋要件 不是房客隨便說個時間就是 03/01 00:26
58F:→ power7:習慣 03/01 00:27
59F:→ power7:還有 法條雖然是保障房客 但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之所在敗訴 03/01 00:28
60F:→ power7:之所在 房客說7天是習慣 那他要提出證明給法官看 而不是空 03/01 00:28
61F:→ power7:口白說 03/01 00:28
62F:→ power7:回到契約來看 契約既然規定至少一個月前要告知 那跟民法 03/01 11:00
63F:→ power7:第450條第3項的討論根本無關 房東只扣你半個月押金已經很好 03/01 11:01
64F:→ power7:了 我們又不是幫房東說話 是就事論事 03/01 11:01
65F:→ power7:s大 實際上的案例 請看我下篇的推文 03/01 11:13
66F:推 demonics:第一,習慣絕對不是你說的依個案認定,是依本國一般人民 03/02 12:36
67F:→ demonics:慣行事實所形成。 03/02 12:36
68F:→ demonics:第二,如果民法450條第2項非任意規定的話,契約規定也拘 03/02 12:39
69F:→ demonics:束不了,一樣要討論450條3項。 03/02 12:39
70F:→ demonics:第三你舉的案例只是板橋簡易庭,我文中所回的是最高法院 03/02 12:40
71F:→ demonics:孰輕孰重,我想也不必再多作解釋。何況文義解釋但書就是 03/02 12:41
72F:→ demonics:寫到"出租人應",我想爭論應該不大。 03/02 12:42
73F:→ power7:你講的最高法院決議 然後下級審實務上的運用才是重點 03/02 14:24
74F:→ power7: 判決 03/02 14:25
75F:→ mimily0504:87年那個高院原判決是支付房租到6月底,最高法院認為 03/02 14:40
76F:→ mimily0504:"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是出租人非承租人,但是 03/02 14:41
77F:→ mimily0504:最高法院沒有否定承租人"先期通知"的部份,該判決承租 03/02 14:42
78F:→ mimily0504:人也有先期通知,那判例對解釋"先期通知"沒用吧? 03/02 14:44
79F:→ power7:目前查不到那個判決發回高院後的判決是怎樣 03/02 14:45
80F:→ power7:另外 我同意m大的說法 最高法院沒有否定承租人要先期通知 03/02 14:45
81F:→ power7:而且我舉板簡的例子是要說縱使在那個最高法院判決後 03/02 14:46
82F:→ power7:下級審並沒有否定承租人在契約中訂定先期通知條款的約定 03/02 14:47
83F:→ power7:為一月是無效的 原波的契約既然有約定要1個月前通知 03/02 14:47
84F:→ power7:那既然有約定就不用管習慣是什麼了 03/02 14:47
85F:→ power7:所以原波例子 房東並沒有太過份 03/02 14:48
86F:→ power7:以上五行請忽略 我寫錯板簡判決的意思了 03/02 14:50
87F:→ power7:板簡判決中 如果沒有在約定都要一個月前通知 原波在契約 03/02 14:52
88F:→ power7:中尚且有約定提前通知的時間 那房東認為原波解約沒行先期 03/02 14:52
89F:→ power7:通知義務 並不過分 03/02 14:53
90F:推 demonics:87年台上字第580號寫明"該條項但書之規定,立法理由主要 03/02 20:03
91F:→ demonics:在於保護承租人,課出租人應預留契約終止之期間,以免承 03/02 20:03
92F:→ demonics:租人措手不及,在由承租人終止契約之情形,並無是項限制 03/02 20:04
93F:→ demonics:,仍以按本文規定,依習慣先期通知為已足。" 03/02 20:04
94F:→ demonics:這就是對先期通知的解釋,也就是最高院法律見解。 03/02 20:05
95F:→ demonics:還有判例和判決並不相同。 03/02 20:06
96F:→ mimily0504:那該判例還是早於一個月通知.... 03/02 20:07
97F:→ demonics:另外說直接點,板簡那樣判又如何?上訴一樣會被判決違背 03/02 20:07
98F:→ demonics:法令給發回,P大可以去問問學法律的人在地院簡易庭和最高 03/02 20:08
99F:→ demonics:法院見解產生歧異時,他會採哪個。契約約明我已如前述。 03/02 20:09
100F:→ demonics:該判決只是剛好有提早一個月,不影響法院對此的見解。 03/02 20:10
101F:→ demonics:承租人就是不用依照但書規定走。 03/02 20:11
102F:→ demonics:還有我也解釋法律到很煩了,此後不再做任何回應,謝謝。 03/02 20:12
103F:→ demonics:還請soscoco請律師朋友幫他們解釋解釋.... 03/02 20:14
104F:→ power7:最高法院又沒說承租人不用先期通知...你這部分根本找不出 03/02 22:50
105F:→ power7:實務見解支持你的見解 03/02 22:50
106F:→ power7:所謂習慣先期通知是什麼?是不是一個月?請釋明 03/02 22:51
107F:→ power7:最高法院那則還只是判決 不是判例 03/02 22:52
108F:推 soscoco:基本上都是法院見~看法官的自由心證~p7大你也別爭啥~也不 03/02 23:42
109F:→ soscoco:要再給錯誤的資訊~法律上沒說的不要自行演繹~除非你剛好是 03/02 23:43
110F:→ soscoco:法官~那我就沒意見了~好房東也有~壞房客也有~但是請不要偏 03/02 23:45
111F:→ soscoco:還有~我朋友以實務上像這類的事情~基本上是看哪方準備的充 03/02 23:48
112F:→ soscoco:判決~而不是前面你們幾位在畫大餅 03/02 23:48
113F:→ soscoco:分的事實~並非上面你們幾位畫的大餅~ 03/02 23:50
114F:推 demonics:我的見解從頭到尾有說不用先期通知????????????????????? 03/02 23:54
115F:→ demonics:習慣先期通知我解釋多少次了,是還要釋明什麼???????? 03/02 23:55
116F:→ demonics:我當然知道是判決,我只是提醒上面有人寫錯。 03/02 23:55
117F:推 soscoco:很不齒有些人亂愛演繹事情~阿又不問專業的人~ 03/02 23:55
118F:→ demonics:縱使如此你拿一個地院判決和上級終審法院判決比,算了吧 03/02 23:56
119F:→ power7:d大你這樣解釋到最後 原波認為7-14天就是習慣 這樣有對? 03/03 00:15
120F:→ power7:s大 我有沒有給錯誤資訊 看的人自己會判斷 這裡又不是法院 03/03 00:18
121F:→ power7:你說了算? 法律本來就有解釋的空間 03/03 00:18
122F:→ power7:就是因為習慣先期通知沒有標準 我才提說板簡判決認為一個月 03/03 00:20
123F:→ power7:是適當的 03/03 00:20
124F:→ power7:另外本案本來契約就約定要一個月前通知 你造成原波解讀7-14 03/03 00:23
125F:→ power7:天都是他認為的習慣 我認為沒有比較正確 03/03 00:24
126F:→ demonics:我有讓原PO這樣認為? 你要不要去問問他?那是他一開始想法 03/03 01:20
127F:→ demonics:我後來也有跟他解釋清楚,認定是看法院,何來誤解? 03/03 01:21
128F:→ demonics:你說的板簡判決根本就是用第三條全部去做判斷?哪裡適當 03/03 01:22
129F:→ demonics:在我看來就是跳脫文義的判決違背法令 03/03 01:22
130F:→ demonics:更正*450條第3項 03/03 01:23
131F:→ demonics:在變成不定期限租賃契約前,的確照契約一個月前通知。 03/03 01:24
132F:→ demonics:現在已經變成不定期限,適用的就是450條2項3項。 03/03 01:25
133F:→ demonics:三項前段是寫"應",是可以將它視為強行規定,依民法71條 03/03 01:25
134F:→ demonics:這時候契約的一個月前通知的規定就為無效,優先適用450條 03/03 01:26
135F:→ demonics:3項本文。 03/03 01:26
136F:→ demonics:法律是有解釋空間,可是絕對不是跳脫文義,或將習慣任意 03/03 01:27
137F:→ demonics:為你想要的解釋,都說是習慣法了何來要依這個案認定。 03/03 01:28
138F:→ demonics:如果你真要討論,請以法論法,將事實法條涵攝出來。 03/03 01:32
139F:→ demonics:而不是依自己的法感情搭配推文片段作出法律解釋。 03/03 01:34
140F:推 soscoco:P7大~你是法官嗎?要不然你就是在硬ㄠ阿~有眼睛的都看得出 03/04 01:15
141F:→ soscoco:來~還是你是跑法院的記者~ 03/04 01:15
142F:→ soscoco:契約沒有寫到的部分法律上不予成認~你還在硬ㄠ阿~ 03/04 01:16
143F:→ soscoco:還有~除非親身經歷過~要不然我想P7你還是給條文就好~誤導 03/04 01:19
144F:→ soscoco:給別人錯誤的訊息~蠢~ 03/04 01:20
145F:推 softstar0125:幫補充一下記得五月報稅的時候要幫租金支出喔 03/18 11:58
146F:→ softstar0125:你都搬走了就不用怕他給他報就對了!!! 03/18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