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0921 (′‧ω‧‵ )
看板rent-exp
標題[合約] 請問 責任能力
時間Sun Sep 5 11:54:10 2010
我1991年出生,今年19歲
簽了一份租賃契約
但契約上 只有房東的簽名 和我的簽名
並沒有"我的監護人"的簽名
1.請問如果監護人事後不同意這份契約,房東可以主張任何權利嗎?或是只能沒收押金?
(目前只付押金)
2.假如契約不成立,等於整件事沒發生過,房東可以要求"已經住進來的我"馬上離開?
以上是放大絕...
如果我要和房東好好談
1.書局賣的租賃契約,可以在上面自行修改嗎?雙方要如何簽名保障?
(同一種顏色的筆,筆跡相同,還是只要兩份契約內容一模一樣 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口頭約定也有法律效力,那要如何證明"曾經口頭同意"?
(例如:房東口頭答應 契約上沒有的事情,之後卻反悔)
(暗中錄音沒有"實質"法律效力,但可以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是嗎?)
3.因為租金採"一次付清",假如以後"契約無效",我該如何要回 換算後應得的租金?
(因為監護人事後不同意)
還是可以要回全額租金?
4.請房東收租金之後,額外寫收據可以嗎?
收據上除了"承租起訖日 租金金額 雙方簽名",還要特別註明什麼呢?
不好意思,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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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4.73.83
1F:→ yokoyah:看來你已經比版上的大部分人懂了 您說呢@@? 09/05 12:27
2F:→ b0921:哎,麻煩大家給點建議嘛 也幫一下其他有類似問題的板友們囉 09/05 12:42
3F:推 sun800302:同年推(亂入) 09/05 13:07
4F:推 feywen:你的第2個問題很奇怪,契約都不成立了當然可以要求你離開 09/05 16:49
5F:→ feywen:難道你想住進去後再使出監護人不同意的大絕,卻又繼續住著? 09/05 16:49
6F:→ yitto:既然會說民法79條 有看過77條嗎? 09/05 22:19
7F:→ yitto:看完77條後 再看188條 你以為拿法代當擋箭牌 合理嗎? 09/05 22:23
民法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補充板友Yyyyyy看法
8F:推 Yyyyyy:租屋不見得不屬於民法77條"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需者"09/05 20:26
9F:→ Yyyyyy:所以如果房東堅持 你也是要走法院說服法官同意你的觀點09/05 20:28
所以此路不一定可行?
另外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
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板友yitto是認為依此道理
監護人須負一定責任,除非監護人能證明自己"已盡相當之注意"?
謝謝!
※ 編輯: b0921 來自: 125.224.71.221 (09/06 09:53)
※ 編輯: b0921 來自: 125.224.71.221 (09/06 09:56)
10F:→ yitto:啊 寫錯法條了 是187條 09/07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