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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ruseru (痞子)》之銘言: : 今年二月中我與男朋友搬進這間雅房(但我跟房東說他是我弟弟), : 而租金的瓦斯費跟電費度數部分,房東說一度四塊,但我考量到自身經濟因素,有跟房東 : 商量一度減為三塊,瓦斯費一人150改為兩人150,房東也答應了......但是在租了兩個 : 月之後,房東自己收到瓦斯費帳單,發現自己虧錢....就跟我們說要改回一人150,我當 : 然不同意,而更扯的是,竟然找來聲稱他兒子的人打電話來說,夏季電費的度數是一度4.2 : 塊,要求我們同意在夏季6到9月電費度數改收為4.2塊......如不同意就要我們退租... : .......然後我接著電話當然很不能茍同,我跟他說是房東答應我的請房東聽電話,結果 : 這人竟火大的說,這間房子的所有人是他才是房東.... : 我當然是聽的很不爽的掛電話了.... : 結果他竟然傳來了一封簡訊: : 內容如下: : 王小姐:您的租約未見個人資料,請於5月10日中午前備妥身分證影本完成租約.若未能配 : 合將委請內湖分局楊局長派員依流動人口普查您個人資料!房東敬啟. : 請問這樣到底是啥意思? 他們到底想要做什麼??? 依戶籍法第58條規定:「流動人口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其登記辦法, 由內政部另定之。」 而內政部訂定的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人口應申報流動人口 登記:二、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 、社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上開辦法第4條又規定:「流動人口之申報人,規定如下:二、前條第二款之 申報人,依序為該住宿處所之所有權人、負責人、管理人或當事人。」 所以若你「非」就學而住進那間房屋的話,依照辦法第3條規定是應該為流動 人口登記。但是依第4條規定,申報人「依序」優先應該是房東,而不是妳。 所以房東可能有點搞錯狀況了....:P 其次是關於租約問題,看妳們的情況應該是短期租賃,一年內的租約屬於不要 式契約,口頭上雙方合意即構成租約內容,所以關於瓦斯費計算的部份,即已 構成租約內容。 至於在訂約時,並不需要附什麼身分證影本之類的東西。 : 我租屋時他也沒有跟我要求個人資料,現在這樣是什麼意思 : P.S我不是幽靈人口 也不是通緝犯 是個守法的好公民 : 我是不怕他查 但是我懷疑他另有動機!!!!!!!!!!! : 請問這樣合理嗎????? : 如果他強迫我們退租我們有什麼法律保護條例嗎?????? 依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 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第450條第3項則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 ,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 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所以他如果依法定期限通知,的確是可以期前終止契約的。另外一種情況是符合 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但是如果沒有的話,終止契約不合法,契約會繼續存續到期滿為止。 承租人期間的損失,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 : 聽說如果房東強迫我們退租的會要賠償我們一個月的房租是真的嗎?? 民事法有哪幾 : 章條文對我們有利或弊的嗎??? 違約金的規定要以你們租賃契約的約定為準。 : 還有傳這封簡訊算是騷擾嗎???已經把我們搞的心煩意亂 : 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不過只是租間雅房而已呀...逼不得已只好徵求廣大的大大意見.. 精神賠償..妳這種情形在法院實務上太困難了。 : 對了 電費就算算4.2塊 那也不過多了一百多塊 有必要這麼跟我們計較嗎? 這樣算得理 : 不饒人嗎? 我們租約只到8月底而已...要跟他們ARGUE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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