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meyu (以身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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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屋纠纷] 请有法律知识的乡民回答
时间Thu May 8 11:10:47 2008
※ 引述《seruseru (痞子)》之铭言:
: 今年二月中我与男朋友搬进这间雅房(但我跟房东说他是我弟弟),
: 而租金的瓦斯费跟电费度数部分,房东说一度四块,但我考量到自身经济因素,有跟房东
: 商量一度减为三块,瓦斯费一人150改为两人150,房东也答应了......但是在租了两个
: 月之後,房东自己收到瓦斯费帐单,发现自己亏钱....就跟我们说要改回一人150,我当
: 然不同意,而更扯的是,竟然找来声称他儿子的人打电话来说,夏季电费的度数是一度4.2
: 块,要求我们同意在夏季6到9月电费度数改收为4.2块......如不同意就要我们退租...
: .......然後我接着电话当然很不能苟同,我跟他说是房东答应我的请房东听电话,结果
: 这人竟火大的说,这间房子的所有人是他才是房东....
: 我当然是听的很不爽的挂电话了....
: 结果他竟然传来了一封简讯:
: 内容如下:
: 王小姐:您的租约未见个人资料,请於5月10日中午前备妥身分证影本完成租约.若未能配
: 合将委请内湖分局杨局长派员依流动人口普查您个人资料!房东敬启.
: 请问这样到底是啥意思? 他们到底想要做什麽???
依户籍法第58条规定:「流动人口应向警察机关办理登记;其登记办法,
由内政部另定之。」
而内政部订定的流动人口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人口应申报流动人口
登记:二、除就学者外,暂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厦或公司、行号、工厂、矿场
、社团及其所提供之住宿处所,其期间在十五日以上者。」
上开办法第4条又规定:「流动人口之申报人,规定如下:二、前条第二款之
申报人,依序为该住宿处所之所有权人、负责人、管理人或当事人。」
所以若你「非」就学而住进那间房屋的话,依照办法第3条规定是应该为流动
人口登记。但是依第4条规定,申报人「依序」优先应该是房东,而不是你。
所以房东可能有点搞错状况了....:P
其次是关於租约问题,看你们的情况应该是短期租赁,一年内的租约属於不要
式契约,口头上双方合意即构成租约内容,所以关於瓦斯费计算的部份,即已
构成租约内容。
至於在订约时,并不需要附什麽身分证影本之类的东西。
: 我租屋时他也没有跟我要求个人资料,现在这样是什麽意思
: P.S我不是幽灵人口 也不是通缉犯 是个守法的好公民
: 我是不怕他查 但是我怀疑他另有动机!!!!!!!!!!!
: 请问这样合理吗?????
: 如果他强迫我们退租我们有什麽法律保护条例吗??????
依民法第453条规定:「定有期限之租赁契约,如约定当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届满
前,得终止契约者,其终止契约,应依第四百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先期通知。」
民法第450条第3项则规定:「前项终止契约,应依习惯先期通知。但不动产之租金
,以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应以历定星期、半个月或一
个月之末日为契约终止期,并应至少於一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前通知之。」
所以他如果依法定期限通知,的确是可以期前终止契约的。另外一种情况是符合
土地法第100条之规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时。
二、承租人违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转租於他人时。
三、承租人积欠租金额,除以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以上时。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时。
六、承租人损坏出租人之房屋或附着财物,而不为相当之赔偿时。」
但是如果没有的话,终止契约不合法,契约会继续存续到期满为止。
承租人期间的损失,可依民法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规定请求。
: 听说如果房东强迫我们退租的会要赔偿我们一个月的房租是真的吗?? 民事法有哪几
: 章条文对我们有利或弊的吗???
违约金的规定要以你们租赁契约的约定为准。
: 还有传这封简讯算是骚扰吗???已经把我们搞的心烦意乱
: 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不过只是租间雅房而已呀...逼不得已只好徵求广大的大大意见..
精神赔偿..你这种情形在法院实务上太困难了。
: 对了 电费就算算4.2块 那也不过多了一百多块 有必要这麽跟我们计较吗? 这样算得理
: 不饶人吗? 我们租约只到8月底而已...要跟他们ARGUE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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