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mi (='ω'=)
看板rent-exp
標題[討論] 剛剛接到房東一通電話
時間Tue Apr 15 22:54:40 2008
房東說她租給我的房間不是她的,是她哥哥的
原本她哥是住大陸,後來因為要看病而搬到台灣,所以就要我搬走
算是半強迫搬走吧,那這樣的話還要房東賠償嗎?
因為才住半年左右....契約書上面寫說要住滿一年才可以退押金
房東是說可以退押金,而最晚兩個月搬走這樣,付租金是每兩個月付一次
上個月有付了,那剩下兩個月還要繼續繳租金嗎?
最後就是,前陣子有繳半年的房屋管理費,可以要求房東退幾個月的管理費嗎?
看契約書上面的名字像是房東她哥哥的....要跟房東拿錢還是她哥拿錢?
先謝謝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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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238.169
1F:推 doze:你當然是跟平常接洽的人拿錢呀, 剩下兩個月的租金就跟她談吧 04/15 23:00
2F:推 nivia:ㄟ 如果你都如期繳納房租 房東是不能隨意要求你退租 04/15 23:32
3F:→ nivia:你可以去查民法第四百五十條 第二項 04/15 23:35
4F:推 nivia:習慣上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 從其習慣 04/15 23:42
5F:→ nivia:積極來說房東應該賠償損失 但一般習慣上要回該取得的押金跟 04/15 23:43
6F:→ nivia:跟租金是基本的 04/15 23:44
7F:→ nivia:要錢是租約甲方要 看誰跟你打契約的 04/15 23:44
8F:→ sinmi:嗯嗯~了解了,謝謝大家回答 <(_ _)> 04/15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