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phieli (蘇菲哩)
看板rent-exp
標題Re: [小心] 新竹市振興路772巷2號4樓之5
時間Tue Oct 17 03:40:05 2006
※ 引述《piglauhk (^_^)》之銘言:
: ※ 引述《adseavi (Rabbit)》之銘言:
: : 我是在2005年九月時搬進去的,那個房東剛簽約時都還很好
: : ,可是後來在我租約到期時,因為他忘了我的租約己經到期,所
: : 以沒有繼續跟我簽約就收了房租,後來他就打電話來問我說要...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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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就算了,後來我決定不租了,我就跟房東說,我要住到這
: : 個月,十五號就會搬走,他竟然說我要在十號之前搬,說什麼我
: : 租約上面只到十號。我媽只好跟他說,你要叫我們搬,也要給我們
: : 時間吧,不到一個星期,也太免強了,
: 租約到十號 代表你十一號前要把所有東西歸位 回復
^^^^^^^^^^^^^^^^^^^^^^^^^^^^^^^^^^^^^^^^^^^^^^契約期限已過
: 房東給你多餘時間遷出 是人情 。不給 是道理
: 要你在10日把所有東西 理在他那
: 請不要把別人對你好 當成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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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搬 在一般的契約來說
: 11號 房間所有權歸還房東
: 他就可以把你房間的東西當成垃圾 而不用負法律責任
: 你不走 他可以告你侵佔~ (是可以啦 不過很煩..)= =!
以上這段文字小的認為...觀念不太對的,
既然租約到期之前並未宣告、到期之後又收房租,這不就視為不定期契約嗎?
不定期契約已無期限,延續舊約施行→既然還在契約中,到期後又繳了一個月租金、
怎麼告的成侵占罪名?
既然是合法行為,那是就理當的,房東可稱不上是對他好噢,只是合法罷啦.
再來是租約到期之前也有明文要宣告,不事先講就要人搬走,不合情理。
以下是崔媽媽網站看來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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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之終止
(一)房東、房客均得終止者:
未定期之租賃:所謂未定期之租賃,有三種情形:
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
以上三種不定期租賃,原本在民法的規定上,無論房東或房客均得隨時終止租約,
且不須任何理由,但有利於房客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例
如依習慣只許房客隨時終止租約,而不許房東隨時終止租約時,房東仍不得隨時終止契
約,藉以保護房客。不過,因土地法係民法之特別法,故在這三種情形下,房東要收回
房屋,仍受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嚴格限制,又依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規定
,不定期租賃均應經公證,否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不可不察。
又終止租約時,應依習慣先期通知,即依習慣須於一個月前通知時,自應於一個月
前通知,須於半個月前通知時,自應於半個月前通知之。其期間之長短,全依習慣定之
,惟民法對不動產之租賃設有限制,即不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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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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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例如不動產租金以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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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應以曆定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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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9/10號租約到期,繳了一月份房租(住到10/10號),
契約終止期應在10/31日,10月底之後契約即告消滅,
搬家的期限應該在契約消滅之前,也就是十月底前搬走即可。
反正要給人一個月的時間去搬家,沒有人願意一個星期內匆匆被告知匆匆打包搬家。
: :結果我們要去交屋給他們
: : 時,他乾媽竟然說,要我們把房子打掃乾給他,不然不退押金,
: : 我整個火了,說我沒看過別人交屋還要把房子打掃乾淨的,
: = =! 這位同學 你是不是有點問題..
: 通常~交屋時 把房子打掃乾淨是你的責任吧
: 還是你的契約跟別人的不一樣 ?
契約沒簽定說要"打掃乾淨",情誼上要打掃、法理上就不用打掃。
是有「回復原樣」的義務,但是那個「原樣」如何,就不得而知。
你有打掃的好習慣、真是好房客,只是經驗上搬遷進去之前的空屋常常滿是灰塵吧,
而且還有前房客留下來搬不走的東西。
: :他乾
: : 媽說好丫,不整理也行,清潔費一千五拿來丫。後來我真的氣到
: : ,就打電話報警,他乾媽竟然還跟警察說:「真不知我家是怎麼
: : 教的,教出這樣的女兒來。」
: ^^^^^^^^^^^^^^^ 的確...同學你的生活常識不足夠
: 但的確他們有點錯 你也不是全對喔~
就算生活常識不足好了,也不能暗指別人家教差,這個真是滿過分的。
原PO的文章看完之後、我覺得她租屋方面的常識比乾媽好喔。
: : 我打出來是因為,他們那一些人真的很過份,口頭上是說什麼
: : 看我是學生給我方便,不會騙我,私底下做的又是另一種,尤其是
: : 他那個乾媽,機車到不行,(明明就不是跟他租房子,他管的比房
: : 東還多)
: 如果她是房東委任的 她有這個權利. = =!
這部份是不是如此我就不清楚了,但是我的確不敢跟這樣的委任人租房子呀XD
畢竟我是因為老家即是延續了十年的不定期契約,所以在這方面有點閱覽~
要防範突然被趕走的狀況、一點淺見若有錯誤,還請各方大德指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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