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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_^)》之銘言: : ※ 引述《adseavi (Rabbit)》之銘言: : : 我是在2005年九月時搬進去的,那個房東剛簽約時都還很好 : : ,可是後來在我租約到期時,因為他忘了我的租約己經到期,所 : : 以沒有繼續跟我簽約就收了房租,後來他就打電話來問我說要... (恕刪) ^^^^^^^^^^^^^^^^^^^^^^^^^^ : :   這就算了,後來我決定不租了,我就跟房東說,我要住到這 : : 個月,十五號就會搬走,他竟然說我要在十號之前搬,說什麼我 : : 租約上面只到十號。我媽只好跟他說,你要叫我們搬,也要給我們 : : 時間吧,不到一個星期,也太免強了, : 租約到十號 代表你十一號前要把所有東西歸位 回復 ^^^^^^^^^^^^^^^^^^^^^^^^^^^^^^^^^^^^^^^^^^^^^^契約期限已過 : 房東給你多餘時間遷出 是人情 。不給 是道理 : 要你在10日把所有東西 理在他那 : 請不要把別人對你好 當成必然的~ ^^^^^^^^^^^^^^^^^^^^^^^^^^^^^^ : 你不搬 在一般的契約來說 : 11號 房間所有權歸還房東 : 他就可以把你房間的東西當成垃圾 而不用負法律責任 : 你不走 他可以告你侵佔~ (是可以啦 不過很煩..)= =! 以上這段文字小的認為...觀念不太對的, 既然租約到期之前並未宣告、到期之後又收房租,這不就視為不定期契約嗎? 不定期契約已無期限,延續舊約施行→既然還在契約中,到期後又繳了一個月租金、 怎麼告的成侵占罪名? 既然是合法行為,那是就理當的,房東可稱不上是對他好噢,只是合法罷啦. 再來是租約到期之前也有明文要宣告,不事先講就要人搬走,不合情理。 以下是崔媽媽網站看來的資料: ----------------------------------------------------------------------- 租約之終止 (一)房東、房客均得終止者: 未定期之租賃:所謂未定期之租賃,有三種情形: 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   以上三種不定期租賃,原本在民法的規定上,無論房東或房客均得隨時終止租約, 且不須任何理由,但有利於房客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例 如依習慣只許房客隨時終止租約,而不許房東隨時終止租約時,房東仍不得隨時終止契 約,藉以保護房客。不過,因土地法係民法之特別法,故在這三種情形下,房東要收回 房屋,仍受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嚴格限制,又依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規定 ,不定期租賃均應經公證,否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不可不察。   又終止租約時,應依習慣先期通知,即依習慣須於一個月前通知時,自應於一個月 前通知,須於半個月前通知時,自應於半個月前通知之。其期間之長短,全依習慣定之 ,惟民法對不動產之租賃設有限制,即不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支付  ^^^^^^^^^^^^^^^^^^^^^^^^^^^^ 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 ^^^^^^^^^^ 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例如不動產租金以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 ^^^^^^^^^^^^^^^^^^^^^^^^^^^^^^^^^^^^^^^^^^^^^^^^^^^^^^^^^^^^^^^^^^^^^^^^^^^^ 租人應以曆定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之。 ^^^^^^^^^^^^^^^^^^^^^^^^^^^^^^^^^^^^^^^^^^^^^^^^^^^^^^^^^^^^^^^^ ---------------------------------------------------------------------------- 是以、9/10號租約到期,繳了一月份房租(住到10/10號), 契約終止期應在10/31日,10月底之後契約即告消滅, 搬家的期限應該在契約消滅之前,也就是十月底前搬走即可。 反正要給人一個月的時間去搬家,沒有人願意一個星期內匆匆被告知匆匆打包搬家。 : :結果我們要去交屋給他們 : : 時,他乾媽竟然說,要我們把房子打掃乾給他,不然不退押金, : : 我整個火了,說我沒看過別人交屋還要把房子打掃乾淨的, : = =! 這位同學 你是不是有點問題.. : 通常~交屋時 把房子打掃乾淨是你的責任吧 : 還是你的契約跟別人的不一樣 ? 契約沒簽定說要"打掃乾淨",情誼上要打掃、法理上就不用打掃。 是有「回復原樣」的義務,但是那個「原樣」如何,就不得而知。 你有打掃的好習慣、真是好房客,只是經驗上搬遷進去之前的空屋常常滿是灰塵吧, 而且還有前房客留下來搬不走的東西。 : :他乾 : : 媽說好丫,不整理也行,清潔費一千五拿來丫。後來我真的氣到 : : ,就打電話報警,他乾媽竟然還跟警察說:「真不知我家是怎麼 : : 教的,教出這樣的女兒來。」 : ^^^^^^^^^^^^^^^ 的確...同學你的生活常識不足夠 : 但的確他們有點錯 你也不是全對喔~ 就算生活常識不足好了,也不能暗指別人家教差,這個真是滿過分的。 原PO的文章看完之後、我覺得她租屋方面的常識比乾媽好喔。 : :   我打出來是因為,他們那一些人真的很過份,口頭上是說什麼 : : 看我是學生給我方便,不會騙我,私底下做的又是另一種,尤其是 : : 他那個乾媽,機車到不行,(明明就不是跟他租房子,他管的比房 : : 東還多) : 如果她是房東委任的 她有這個權利. = =! 這部份是不是如此我就不清楚了,但是我的確不敢跟這樣的委任人租房子呀XD 畢竟我是因為老家即是延續了十年的不定期契約,所以在這方面有點閱覽~ 要防範突然被趕走的狀況、一點淺見若有錯誤,還請各方大德指正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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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ophieli:參考網頁 : http://www.tmm.org.tw/pub/rentlaw-6.htm 10/17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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