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_^)
看板rent-exp
標題Re: [問題] 租屋被要求遷出,且契約書寫反
時間Sun Aug 20 10:39:41 2006
首先契約有沒有效沒用我不知道
不過他要求你搬出 是絕對沒有道理的
他提出的3點
理由有三點:
1.指責我把鞋子放置於自己的房間門口 --- 但在我搬進來和住的這段期間,其他
樓層住戶也一直把鞋子放門口。(有拍照存證)
不合理
2.指責出入份子過於複雜 --- 因為他曾口頭同意可以帶同居人,而其他房客也如
此,所以這點讓我很疑惑。
不用他同意,我似市面上的契約書看來
房東跟本沒有權利要求不給你朋友住
3.他自稱想了想,覺得應該租給上班族(其他房客都是上班族),而我是學生。
--- 在簽契約的過程,我從未隱瞞自己學生的身份,反而出示身分證,並將學校
系級誠實告知。
那是他一相情願的想法~
我建議你以以下3點跟他交涉~
一: 如果乙方(你)沒有違反契約中任何一項,甲方只有在以下5點其中一點成立時,
才可強迫你離開。(以下是跟據內政部發行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內的注意事項)
也就是他根本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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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終止租約
(一)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並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間催告
,承租人仍不為支付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民法第四四0條第二項)
^^^你有交租~ 不用理
(二)承租未依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
契約。(民法第四三八條第二項)
^^^^這個你要注意 不過契約沒細列 也就是不用理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承諾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四四三條第二項)
^^^^ 你沒有租給其他人..不用理
(四)不定期之房屋租賃,承租人積欠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依土地
法第一百條第三款之規定,出租人固得收回房屋。惟該條款所謂因承租人積欠
租金之事由收回房屋,應仍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支付租金遲
延之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支付,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始得終
止租賃契約。在租賃契約得為終止前,尚難謂出租人有收回房屋請求權存在。
(四二台上一一八六)
^^^^ 不用理
(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
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
十一條)
^^^沒付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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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房東沒有權利單方面中止租約,如果其堅持要你搬出,
a:你又想留下 那你可以..
先寄存證信函,聲明你契約上的權利,也寫明如果因為,這事而影響到你的
利益(押金...etc) 你會向他進行追討....brabrabra~~
沒用的話再請外力協助吧~
b: 你不想住了
可以似你的意願要求押金全數歸還,另外要求賠償金。多少你隨便開,通常
是一個月租金,不過決定權在你手上。條件不好,就堅持留下來吧,法令
站你這邊。
三: 似ptt 版友的說法,房東有機會沒有全數申報其所得,可以向國稅局報他逃稅(?)
以此勤導(要脅..XD)他不要亂來。
請找一個有自信一點的朋友陪同跟房東協商...
最後 我只是路人甲 所說所寫的請在非得以下才甪以參考。
謝謝
好啦 我承認我是來片點P幣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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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5.201.249
1F:推 Nakoruru:謝謝,總算有人回了,已經要搬出去了。 08/21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