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_^)
看板rent-exp
标题Re: [问题] 租屋被要求迁出,且契约书写反
时间Sun Aug 20 10:39:41 2006
首先契约有没有效没用我不知道
不过他要求你搬出 是绝对没有道理的
他提出的3点
理由有三点:
1.指责我把鞋子放置於自己的房间门口 --- 但在我搬进来和住的这段期间,其他
楼层住户也一直把鞋子放门口。(有拍照存证)
不合理
2.指责出入份子过於复杂 --- 因为他曾口头同意可以带同居人,而其他房客也如
此,所以这点让我很疑惑。
不用他同意,我似市面上的契约书看来
房东跟本没有权利要求不给你朋友住
3.他自称想了想,觉得应该租给上班族(其他房客都是上班族),而我是学生。
--- 在签契约的过程,我从未隐瞒自己学生的身份,反而出示身分证,并将学校
系级诚实告知。
那是他一相情愿的想法~
我建议你以以下3点跟他交涉~
一: 如果乙方(你)没有违反契约中任何一项,甲方只有在以下5点其中一点成立时,
才可强迫你离开。(以下是跟据内政部发行的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内的注意事项)
也就是他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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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终止租约
(一)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达二个月之租额,并经出租人定相当期间催告
,承租人仍不为支付者,出租人得终止租约。(民法第四四0条第二项)
^^^你有交租~ 不用理
(二)承租未依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经出租人阻止而仍继续为之者,出租人得终止
契约。(民法第四三八条第二项)
^^^^这个你要注意 不过契约没细列 也就是不用理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承诺将租赁物转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终止契约。
(民法第四四三条第二项)
^^^^ 你没有租给其他人..不用理
(四)不定期之房屋租赁,承租人积欠租金除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以上时,依土地
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之规定,出租人固得收回房屋。惟该条款所谓因承租人积欠
租金之事由收回房屋,应仍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对於支付租金迟
延之承租人,定相当期限催告其支付,承租人於其期限内不为支付者,始得终
止租赁契约。在租赁契约得为终止前,尚难谓出租人有收回房屋请求权存在。
(四二台上一一八六)
^^^^ 不用理
(五)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积欠应缴纳之公共基金或应分担或其他应负担之费用已
逾二期或达相当金额,经定相当期间催告仍不给付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
员会得诉请法院命其给付应缴之金额及迟延利息。(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二
十一条)
^^^没付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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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房东没有权利单方面中止租约,如果其坚持要你搬出,
a:你又想留下 那你可以..
先寄存证信函,声明你契约上的权利,也写明如果因为,这事而影响到你的
利益(押金...etc) 你会向他进行追讨....brabrabra~~
没用的话再请外力协助吧~
b: 你不想住了
可以似你的意愿要求押金全数归还,另外要求赔偿金。多少你随便开,通常
是一个月租金,不过决定权在你手上。条件不好,就坚持留下来吧,法令
站你这边。
三: 似ptt 版友的说法,房东有机会没有全数申报其所得,可以向国税局报他逃税(?)
以此勤导(要胁..XD)他不要乱来。
请找一个有自信一点的朋友陪同跟房东协商...
最後 我只是路人甲 所说所写的请在非得以下才甪以参考。
谢谢
好啦 我承认我是来片点P币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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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5.201.249
1F:推 Nakoruru:谢谢,总算有人回了,已经要搬出去了。 08/21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