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koruru (ナコルル come on M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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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租屋被要求遷出,且契約書寫反
時間Fri Aug 18 14:40:41 2006
我是一名女大學生,之前一直住校,直至今年六月才開始在外面尋找租屋資訊,於
是在六月下旬(6/20左右)與房東簽立契約。
該棟房屋是整棟都分隔層數間,一層樓有兩間,每間都是套房,分租給不同人,其
餘房客大部分為上班族。
我租了其中一間套房。
契約書是書局買來的那種,立定的租賃期限為95/7/01自95/12/31。
租金為8500(含水不含電),押金8500。
一次收取兩個月份的房租。(也就是在七月一號時,我必須提前繳交7.8月份的房租。)
在契約書上,也沒有另訂其他的規章,亦無其他的口頭約束。
在入住之前,我看其他房客似乎有不少戶另帶同居人,對此我曾向房東提出口頭詢問,
而房東的答覆意思是「依現在的風氣這是很平常的事,我不干涉住戶另帶同居者。」
因為有事先詢問過而獲得許可,所以我男友在七月中後開始與我同住。
但在8/15時,房東忽然打電話告知我,強迫我在一個月內遷出。
他的理由有三點:
1.指責我把鞋子放置於自己的房間門口 --- 但在我搬進來和住的這段期間,其他
樓層住戶也一直把鞋子放門口。(有拍照存證)
2.指責出入份子過於複雜 --- 因為他曾口頭同意可以帶同居人,而其他房客也如
此,所以這點讓我很疑惑。
3.他自稱想了想,覺得應該租給上班族(其他房客都是上班族),而我是學生。
--- 在簽契約的過程,我從未隱瞞自己學生的身份,反而出示身分證,並將學校
系級誠實告知。
剛搬入沒多久,又忽然被強迫遷出,於是我翻出當初的契約書來看,自己並無任何
違約之處。
然而,當我再度查看契約書時,才發現契約書上出錯了:
書局的制式租賃契約書是在前頭寫「出租人(甲方)」與「承租人(乙方)」,兩人各
自在底下簽上姓名。
但我們當初在立約時,我把名字簽在甲方那邊,房東誤把自己的名字簽在乙方……
也就是按照契約,房東應該每月繳交房租給我,不得拖欠 = =||||||
請問這該怎辦呢…
契約變成這樣,是否還有效力?
如果無效我應該如何自處才好呢?
而房東毀約強制我提早遷出,
對此可否索取因房東毀約所造成的賠償? (因為我有請搬家公司)
以及押金是否可以索討回來?
還有房東忽然毀約,造成我的不便與損失,我是否可以跟他追討賠償?
我只是個學生,很多事都不懂,不了解在外租個房屋怎麼會變得如此複雜…
請問這情形在法律上該怎麼處理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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ナコリム姉妹。
大自然のオシオキという大義名分の下に大量虐殺する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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