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koruru (ナコルル come on M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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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租屋被要求迁出,且契约书写反
时间Fri Aug 18 14:40:41 2006
我是一名女大学生,之前一直住校,直至今年六月才开始在外面寻找租屋资讯,於
是在六月下旬(6/20左右)与房东签立契约。
该栋房屋是整栋都分隔层数间,一层楼有两间,每间都是套房,分租给不同人,其
余房客大部分为上班族。
我租了其中一间套房。
契约书是书局买来的那种,立定的租赁期限为95/7/01自95/12/31。
租金为8500(含水不含电),押金8500。
一次收取两个月份的房租。(也就是在七月一号时,我必须提前缴交7.8月份的房租。)
在契约书上,也没有另订其他的规章,亦无其他的口头约束。
在入住之前,我看其他房客似乎有不少户另带同居人,对此我曾向房东提出口头询问,
而房东的答覆意思是「依现在的风气这是很平常的事,我不干涉住户另带同居者。」
因为有事先询问过而获得许可,所以我男友在七月中後开始与我同住。
但在8/15时,房东忽然打电话告知我,强迫我在一个月内迁出。
他的理由有三点:
1.指责我把鞋子放置於自己的房间门口 --- 但在我搬进来和住的这段期间,其他
楼层住户也一直把鞋子放门口。(有拍照存证)
2.指责出入份子过於复杂 --- 因为他曾口头同意可以带同居人,而其他房客也如
此,所以这点让我很疑惑。
3.他自称想了想,觉得应该租给上班族(其他房客都是上班族),而我是学生。
--- 在签契约的过程,我从未隐瞒自己学生的身份,反而出示身分证,并将学校
系级诚实告知。
刚搬入没多久,又忽然被强迫迁出,於是我翻出当初的契约书来看,自己并无任何
违约之处。
然而,当我再度查看契约书时,才发现契约书上出错了:
书局的制式租赁契约书是在前头写「出租人(甲方)」与「承租人(乙方)」,两人各
自在底下签上姓名。
但我们当初在立约时,我把名字签在甲方那边,房东误把自己的名字签在乙方……
也就是按照契约,房东应该每月缴交房租给我,不得拖欠 = =||||||
请问这该怎办呢…
契约变成这样,是否还有效力?
如果无效我应该如何自处才好呢?
而房东毁约强制我提早迁出,
对此可否索取因房东毁约所造成的赔偿? (因为我有请搬家公司)
以及押金是否可以索讨回来?
还有房东忽然毁约,造成我的不便与损失,我是否可以跟他追讨赔偿?
我只是个学生,很多事都不懂,不了解在外租个房屋怎麽会变得如此复杂…
请问这情形在法律上该怎麽处理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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ナコリム姉妹。
大自然のオシオキという大义名分の下に大量虐杀する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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