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aro (拿滑鼠的工頭)
看板rent-exp
標題Re: [心情] 是我的問題嗎?
時間Tue Aug 15 22:51:26 2006
怎麼這種變態房東這麼多啊 而且好像遇到的都是女生?
既然都要搬走了不用跟他客氣了啦 立場強硬點拿法律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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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賃期間內,房東就出租之房屋已無使用收益之權利;除非經房客同意或有其他之
正當理由,否則,房東不能擅自進入房客的房間,更遑論將房客的物品搬出。如果房
東未經房客同意擅自進入房客房間、並將房客的物品搬出者,顯將觸犯刑法上「侵入
住宅罪」及「強制罪」的罪責。
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可參考崔媽媽律師解說
http://www.tmm.org.tw/rent/epaper/tmm_sch9408.htm)
另外也可參考 z-3-3-5 提出民事賠償
這種惡人就只敢欺負老實人不必跟他講道理啦
如果他還是持續威脅請當場打電話請管區警員過來處理 不要手軟 我是說真的
以前住的地方就有一個流氓 老是佔用公用道路不准其他人停車
有天來了一位外地人剛好就把車停在他的"王位" 可想而知兩人大吵起來
吵到附近鄰居都跑出來圍觀 天曉得那位外地人剛好是法律人
拿著手機把流氓的三字經和惡行惡狀錄音錄影存證
然後再不慌不忙打電話請管區來處理 管區到場之後開始要求對流氓的
公然污辱和妨害他人行使合法權益提出告訴
流氓一看到警察又聽到對方要告他 馬上乖的像隻貓一樣 XD
加油吧 這年頭人善被人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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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81.67
1F:推 piglauhk:但是~! 民事 最低最低消費為 一千新台幣~ 08/16 10:08
2F:→ piglauhk:還不算你車錢飯錢..etc 如果想請個律師又要上萬.. 08/16 10:09
3F:→ piglauhk:所以 絕對以協商為最大優先 協商無效再以法律壓他 08/16 10:10
4F:→ piglauhk:再無效就看看有沒有刑法可用 最後才自己去告 08/16 10:13
5F:→ chiaro:照原文看 房東肯定不懂法律才會這麼囂張 這時不拿法律壓他 08/16 21:39
6F:→ chiaro:如何協商得下去 重點是情理法都站在房客這邊 何苦委屈自己! 08/16 21:40
7F:→ chiaro:當然並非真要提告 遇到這款流氓叫管區來作證是最有效的 08/16 21:42
※ 編輯: chiaro 來自: 124.8.75.76 (03/14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