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cmomo (摸摸)
看板rent-exp
標題Re: [問題] 押金高於兩個月
時間Mon Jul 17 01:34:02 2006
※ 引述《sakurasakura (sakura)》之銘言:
: 最近租約到期又不想續租
: 所以不斷的在看房子
: 一直找不到合適的地方
: 今天好不容易在租屋網站看到適合的一間套房
: 卻又發現他的押金異常的高...
: 一個月九千的租金卻要三萬元的押金
: 讓我有些卻步...
: 如果看得滿意,押金是否可以跟房東談呢?
: 還是乾脆不要去看房子?
: 真的是很苦惱啊>"<
: 想請問大家的意見~謝謝
【押金】
一般房屋押金根據根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金(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
金之總額。",超過部份得抵繳房租。押金及每期租金付給房東後,記得要請房東簽收,
並妥善保存收據。房客不妨據此法條適時向房東爭取合理的權益。而一般押金的爭議通常
是在同學在未住滿合約協定,而想搬出來時發生,或是房東怕同學搬走後,不願繳交先前
所積欠之水電費,所以有些房東會以暫時不退還押金來作為一種合理的保障。同學可以在
契約中預留提前解約的條款(如扣一個月押金或代找下一個房客),以免住不滿意又無法
搬家,或提前搬走卻面臨房東沒收全數押金的慘劇。
來源出處
http://blog.twblog.net/tmm/archives/002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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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akurasakura:謝謝你喔~^^ 07/17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