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afox (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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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時間Mon Jul 10 01:29:21 2006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
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二元。(新台幣,以下同)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
後)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
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約定逕定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
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最後由請求人雙
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如有保證人,亦須到場),出
租人並要帶房屋權狀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如房屋為共有者,共有人須全體
共同出租並到場。
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份證、公
司及負責人印章。(本項所有證明文件均需攜帶正本,並備影本存卷)。
五、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授權書(須蓋印鑑章)
及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原本一份存卷。
(公司法人之代理,請參閱另紙有關代理之單張說明)。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
製的契約,每三份三元。
七、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八、應徵公證費為:
應徵公證費為租金總額及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費率
計算如附有強制執行之效力請求者再加二分之一:
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三千元。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
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
一千萬元計算。
九、台北公證處地址: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本院新店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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