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ielkaze (Daniel)
看板rabbit
標題[討論] 前兩天檢舉得到的回應
時間Wed Nov 17 17:46:56 201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0990177068號
先生:您好!
您99年11月15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網路活體動物買賣事宜,本會敬說明如下:
查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目前指定項目為犬)之繁殖、買賣
或寄養業者,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有關您檢
舉網路買賣兔子一案,依前開規定,經營兔隻買賣交易之行為,毋須辦理寵物業許可證,
因此本案無涉違反前揭法令規定。惟其是否涉有營利性商業行為一節,請另洽地方政府商
業管理單位。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
電話:02-2381-299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45.221
1F:→ transk500:經營兔隻買賣交易之行為,毋須辦理寵物業許可證 11/17 17:50
2F:推 happy8456:很糟的法令 想按2 11/17 18:11
3F:噓 hateOnas:..... 踢... 11/17 18:57
4F:→ tsen636:什麼東西!!!!!!!!還有指特定的寵物!鳥法規阿 11/17 18:59
5F:→ tsen636:動物保護法不就是要保護動物的嗎?那為什麼兔子不算?爛透了 11/17 19:00
6F:→ BMFox:現在是怎樣??只有狗算動物= =? 11/17 23:46
7F:→ BMFox:好奇有沒有人想上街遊行抗議要求修改動保法 11/17 23:50
8F:推 pipijing:推樓上!狗是動物,兔子就不是嗎? 11/18 04:43
9F:→ wazxd:原PO方便問他哪一條法條有寫嗎?因為我真的看不到ˊˋ 11/18 06:29
10F:→ wazxd:之前的確在法條上只有犬隻,但這幾年已沒有 11/18 06:29
11F:推 lovemama:原來台灣只有"狗"才算是動物 (筆記) 11/18 11:15
12F:→ wazxd:我剛打電話去問,他叫我一點半再打,回到位置上後... 11/18 13:31
13F:→ wazxd:現在明明就一點半阿(翻桌 11/18 13:31
14F:→ bochumomo:他們用人工時間…手調的 11/18 13:38
15F:→ wazxd:找到相關法條囉~是在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二條寫的 11/18 13:51
16F:→ wazxd:想請問,這樣不是跟動保法3-1 3-5 3-7牴觸嗎?他看起來不像 11/18 14:07
17F:→ wazxd:特別法阿...對於這方面問題要哪問?我認真的想推翻=_= 11/18 14:07
18F:→ serenebeauty:台灣的動保法需要大幅修法其實不是新聞.... 11/18 15:04
19F:推 qormp2:辦法 牴觸 法律 是無效 要大法官釋憲嗎=.= 11/18 23:57
20F:→ wazxd:我想過,但未發生權益受髓無法請求大法解釋,通常是要你被告 11/19 08:54
21F:→ wazxd:或是告人時且已定案對於法律有問題才能(有錯請指教) 11/19 08:54
22F:推 pttmazan:真的太過分了....動保法還有分動物種類的嬤?!(酒瓶!) 01/17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