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ielkaze (Daniel)
看板rabbit
标题[讨论] 前两天检举得到的回应
时间Wed Nov 17 17:46:56 2010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11月17日
发文字号:农牧字第0990177068号
先生:您好!
您99年11月15日致本会首长信箱邮件,所提网路活体动物买卖事宜,本会敬说明如下:
查依动物保护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特定宠物(目前指定项目为犬)之繁殖、买卖
或寄养业者,应先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有关您检
举网路买卖兔子一案,依前开规定,经营兔只买卖交易之行为,毋须办理宠物业许可证,
因此本案无涉违反前揭法令规定。惟其是否涉有营利性商业行为一节,请另洽地方政府商
业管理单位。感谢您的来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电子信箱 敬启
联络:农委会畜牧处动保科
电话:02-2381-2991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0.145.221
1F:→ transk500:经营兔只买卖交易之行为,毋须办理宠物业许可证 11/17 17:50
2F:推 happy8456:很糟的法令 想按2 11/17 18:11
3F:嘘 hateOnas:..... 踢... 11/17 18:57
4F:→ tsen636:什麽东西!!!!!!!!还有指特定的宠物!鸟法规阿 11/17 18:59
5F:→ tsen636:动物保护法不就是要保护动物的吗?那为什麽兔子不算?烂透了 11/17 19:00
6F:→ BMFox:现在是怎样??只有狗算动物= =? 11/17 23:46
7F:→ BMFox:好奇有没有人想上街游行抗议要求修改动保法 11/17 23:50
8F:推 pipijing:推楼上!狗是动物,兔子就不是吗? 11/18 04:43
9F:→ wazxd:原PO方便问他哪一条法条有写吗?因为我真的看不到ˊˋ 11/18 06:29
10F:→ wazxd:之前的确在法条上只有犬只,但这几年已没有 11/18 06:29
11F:推 lovemama:原来台湾只有"狗"才算是动物 (笔记) 11/18 11:15
12F:→ wazxd:我刚打电话去问,他叫我一点半再打,回到位置上後... 11/18 13:31
13F:→ wazxd:现在明明就一点半阿(翻桌 11/18 13:31
14F:→ bochumomo:他们用人工时间…手调的 11/18 13:38
15F:→ wazxd:找到相关法条罗~是在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第二条写的 11/18 13:51
16F:→ wazxd:想请问,这样不是跟动保法3-1 3-5 3-7抵触吗?他看起来不像 11/18 14:07
17F:→ wazxd:特别法阿...对於这方面问题要哪问?我认真的想推翻=_= 11/18 14:07
18F:→ serenebeauty:台湾的动保法需要大幅修法其实不是新闻.... 11/18 15:04
19F:推 qormp2:办法 抵触 法律 是无效 要大法官释宪吗=.= 11/18 23:57
20F:→ wazxd:我想过,但未发生权益受髓无法请求大法解释,通常是要你被告 11/19 08:54
21F:→ wazxd:或是告人时且已定案对於法律有问题才能(有错请指教) 11/19 08:54
22F:推 pttmazan:真的太过分了....动保法还有分动物种类的嬷?!(酒瓶!) 01/17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