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1120 (小奧)
看板rabbit
標題Re: [討論] 有關於d賣家的後續
時間Fri Nov 13 20:54:54 2009
借大大的標題一下
之前有寫信跟農委會主管詢問這件事情
今天農委會有回覆信函給我了
不論這封信到底是不是慢來了
但至少說明了官方的一個態度
能不能抓到他還有在販賣要看買家願不願意告發
不過如果D賣家威脅或要求買家不要說的話...
以下是回信原文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0980171402號
陳小姐:您好!
台端致本會首長信箱提及網路賣家將豬隻用產品充當寵物兔食品一案,敬答復如次:
一、查各相關業者於輸入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辦理通關時,如涉及第404號簽審通關規定時
,應檢附本會、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核發之飼料輸入登記證或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其品
目以本會公告者為準。惟海關於實務上無法認定各該產品是否屬本會公告之品目,故業者
於進口時,需函詢本會相關產品須否辦理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輸入登記證,以利通關,先
予敘明。
二、本案本會之函文字號即屬前開屬性之函文,與相關產品之檢驗及其品質無涉。惟為避
免誤導消費者,本會業於97年8月1日以農牧字第0970041119號函告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公協
會,請其轉知轄內業者及會員,不得於產品標籤、包裝或相關說明及廣告中,標示本機關
名稱及發文字號;至已標示者並應刪除。
三、經查賣方鄭君已將前開商品自Yahoo!奇摩拍賣網中下架,其部落格中有關資料亦已移
除。另本案經洽是項產品之進口經銷商,應屬鄭君自行使用後之行為,與經銷商無涉。已
告誡鄭君,即便是自我使用的經驗,也不得變更產品名稱誤導飼主,更不應販售無相關標
示之產品。如有再犯,將依
「飼料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台端關切寵物食的安全,並提
供相關訊息,本會敬表謝忱。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敬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246.17
※ 編輯: yu1120 來自: 119.77.246.17 (11/13 20:57)
1F:推 ronyeh00:推! 現在已經有法源了~到時候就可以利用這部份提告 11/13 22:47
2F:推 aigoochin:這篇讚 厲害就執迷不悟再賣阿 包准吃官司 11/13 23:12
4F:→ mimix1986:賣家的事後態度 11/14 02:29
5F:→ yu1120:mi大辛苦了...到現在還不知道自己錯在哪的賣家 11/14 03:10
6F:→ yu1120:氣到想不出話來罵了... 11/14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