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1120 (小奥)
看板rabbit
标题Re: [讨论] 有关於d卖家的後续
时间Fri Nov 13 20:54:54 2009
借大大的标题一下
之前有写信跟农委会主管询问这件事情
今天农委会有回覆信函给我了
不论这封信到底是不是慢来了
但至少说明了官方的一个态度
能不能抓到他还有在贩卖要看买家愿不愿意告发
不过如果D卖家威胁或要求买家不要说的话...
以下是回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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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8年11月13日
发文字号:农牧字第0980171402号
陈小姐:您好!
台端致本会首长信箱提及网路卖家将猪只用产品充当宠物兔食品一案,敬答复如次:
一、查各相关业者於输入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办理通关时,如涉及第404号签审通关规定时
,应检附本会、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核发之饲料输入登记证或饲料制造登记证影本,其品
目以本会公告者为准。惟海关於实务上无法认定各该产品是否属本会公告之品目,故业者
於进口时,需函询本会相关产品须否办理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之输入登记证,以利通关,先
予叙明。
二、本案本会之函文字号即属前开属性之函文,与相关产品之检验及其品质无涉。惟为避
免误导消费者,本会业於97年8月1日以农牧字第0970041119号函告各县市政府及相关公协
会,请其转知辖内业者及会员,不得於产品标签、包装或相关说明及广告中,标示本机关
名称及发文字号;至已标示者并应删除。
三、经查卖方郑君已将前开商品自Yahoo!奇摩拍卖网中下架,其部落格中有关资料亦已移
除。另本案经洽是项产品之进口经销商,应属郑君自行使用後之行为,与经销商无涉。已
告诫郑君,即便是自我使用的经验,也不得变更产品名称误导饲主,更不应贩售无相关标
示之产品。如有再犯,将依
「饲料管理法」相关规定论处。台端关切宠物食的安全,并提
供相关讯息,本会敬表谢忱。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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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9.77.246.17
※ 编辑: yu1120 来自: 119.77.246.17 (11/13 20:57)
1F:推 ronyeh00:推! 现在已经有法源了~到时候就可以利用这部份提告 11/13 22:47
2F:推 aigoochin:这篇赞 厉害就执迷不悟再卖阿 包准吃官司 11/13 23:12
4F:→ mimix1986:卖家的事後态度 11/14 02:29
5F:→ yu1120:mi大辛苦了...到现在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的卖家 11/14 03:10
6F:→ yu1120:气到想不出话来骂了... 11/14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