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hch (肥兔仔一枚)
看板rabbit
標題Re: [討論] 今天面交的籠子
時間Mon Jan 12 15:03:44 2009
有板友說須要有法條 那我就試著列出來吧@@"
1.就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而言,本件中,出賣人未給付符合買受人合理期待通常效用之標的物,系爭籠子卡榫出
現斷裂嚴重無法接合,應屬效用上重大瑕疵,有違民法第354條之規定,應負
無過失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其效力依民法359條之規定,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故本件
買受人請求解除契約應屬合理。
民法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
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
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
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
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
請求減少價金。
本件中,自雙方來往信件,推定出賣人僅係過失未告知瑕疵,故不討論「故
不告知物之瑕疵」問題。
2.就解除契約之效力,依民法259條一款之規定回復原狀,買受人應返
還係爭標的物,而出賣人應返還所受之價金,並依同條二款加計利息(何況
本件買受人僅請求九成價金之返還,更不無理由,自不待言)。
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
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
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
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
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3.本依實務見解,物之瑕疵擔保尚得與債務不履行為請求權自由競合,但本件
物之瑕疵依雙方信件得推知非出賣人所造成(系當初出賣人購入即存在),故亦
不討論可歸責出賣人之不完全給付問題。
4.出賣人非企業,亦無消保法之適用。
5.依民事訴訟法403條11款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故本件為同法436之8
條之小額訴訟程序(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案件,為強制調查局案件,買受人
得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調解(會比走民間調解委員會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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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才疏學淺之拙見,還望不吝指正
法律是工具,不是值得畏懼使用的東西,
權利不主動爭取,它只會像睡美人一般永遠睡在高塔中~
※ 引述《rabbittoofat (兔子太肥)》之銘言:
: 這幾天跟原物主聯絡到氣炸
: http://www.wretch.cc/blog/amane/27292042
: 因為內容太多..所以把信件貼到無名去
: 算是給大家警惕吧~
: 中午再跟閃光討論要怎麼處理這件事
: 個人是有點懶的再找她談了
: 談話根本沒有交集是要談個X喔
: 閃光倒是很堅持要去她學校把她請出來當面談
: 大家覺得呢??
: 經過這事..我以後再也不會在網路跟別人買二手了
: 唉...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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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4.24
※ 編輯: khch 來自: 122.123.4.24 (01/12 15:04)
1F:→ khch:至於瑣碎程序 地方法院會有義工教你如何寫狀紙 01/12 15:07
2F:→ rabbittoofat:驚!!!大大好強...你都餵兔寶吃六法全書嗎 XD 01/12 15:07
3F:→ rabbittoofat:再次感謝大大!! 01/12 15:08
4F:推 Ringostar:兔板真是什麼人材都有啊!!!太厲害了 01/12 15:11
5F:→ khch:(羞)沒有啦....真的厲害就不會現在還在家裡蹲了...(淚奔) 01/12 15:12
6F:推 tenen:請問為何不討論可歸責於出賣人的不完全給付呢? 01/12 15:18
7F:→ tenen:雖然物之瑕疵不是出賣人所造成,可是出賣人在出賣其物之始 01/12 15:18
8F:→ tenen:就已經知道該物有明顯瑕疵了不是嗎? 01/12 15:19
9F:→ tenen:如果出賣人一開始有說明瑕疵的存在,而買家也願意接受的話 01/12 15:21
10F:→ tenen:那麼沒有不完全給付的問題,大家應該都能同意 01/12 15:21
11F:→ tenen:可是看起來並非如此,如果這樣也沒有不完全給付的問題 01/12 15:22
12F:→ tenen:實在令人覺得有點奇怪哩~~~ 01/12 15:22
13F:推 being9happy:在家裡蹲沒關係啦 某些學法的人是在牢裡蹲呢 = =" 01/12 15:23
14F:推 rabbittoofat:一開始賣方並沒有說明瑕疵的問題在哪裡 01/12 15:24
15F:推 alatariel:買家有說有瑕疵,但買方卻沒有問仔細,而且交貨也沒有驗 01/12 15:31
16F:→ alatariel:貨,買方看來有鑽漏洞的感覺,但是兩方如果真要對簿公堂 01/12 15:32
17F:推 husanchi:我不得不說be大很中肯...... 01/12 15:32
18F:→ alatariel:買方沒問清瑕疵處會是一個爭議點~ 01/12 15:33
19F:推 cryfreedom:我也是覺得有民法第355條第2項的問題 就是買方是不是 01/12 15:34
20F:→ cryfreedom:有重大過失沒有發現瑕疵 例如有沒有提問或是要實品照 01/12 15:34
21F:→ cryfreedom:這類的問題 01/12 15:34
22F:→ khch:我不覺得這是重大過失未發現瑕疵 他們取貨時並無時間檢驗 01/12 15:40
23F:→ khch:而回家後發現問題已立即向賣方反應 01/12 15:41
24F:→ khch:t大 可歸責應該是只該瑕疵市由賣方所致 而信中對方說是買了就 01/12 15:42
25F:推 cryfreedom:但是出賣人已告知有瑕疵的狀態下 未詢問瑕疵為何 01/12 15:43
26F:→ khch:有瑕疵了 所以我是認為非可歸責 僅為未事先告知之問題 01/12 15:43
27F:→ cryfreedom:會完全不該當355條2項嗎? 01/12 15:43
28F:→ khch:@@"沒有吧 信中只說是二手 有關"乾淨與否"的瑕疵 01/12 15:44
29F:推 rebacck:當初代PO者只寫說"二手的小瑕疵",可是卡榫斷裂這種問題,是 01/12 15:44
30F:推 tenen:這種二手的東東,若有瑕疵,到底是買家要負問清楚的義務?? 01/12 15:45
31F:→ rebacck:連新品都有可能出現的問題吧= =~已經不能算是二手的瑕疵了 01/12 15:45
32F:→ khch:我個人是覺得這種關於通常效用重大瑕疵應由賣方主動告知 01/12 15:46
33F:→ tenen:還是賣家要負商品瑕疵&現況的告知義務呢?? 01/12 15:46
34F:→ khch:是嗎 我只買過一次籠子 不懂這種瑕疵出現的頻率... 01/12 15:47
35F:推 cryfreedom:信中的提到瑕疵沒有很明確說明是哪種瑕疵說... 01/12 15:48
36F:→ khch:另外 成立物之瑕疵擔保與不成立不完全給付並無衝突呀 01/12 15:48
37F:→ khch:一個是無過失責任 一個是過失責任 01/12 15:48
38F:→ cryfreedom:我同意效用的問題 只不過覺得對方有可能提出355條2項 01/12 15:49
39F:推 tenen:賣家的作法我實在不能理解,換作是我,當初買到有瑕疵的籠子 01/12 15:49
40F:→ tenen:就該要求退貨、更換一個全新無瑕疵的商品了 01/12 15:49
41F:→ cryfreedom:因為畢竟是二手的 對於標的物的狀況 應該有了解義務 01/12 15:50
42F:→ khch:嗯 賣方當然是可以提出~但我覺得買方未達重大過失不知@@" 01/12 15:51
43F:→ tenen:TO K大:嗯…故意不告知瑕疵,還算是「不可歸責」嗎??請指教 01/12 15:51
44F:→ cryfreedom:嗯嗯~~只是提出來討論 希望買受的大大可以把錢要回來 01/12 15:52
45F:→ khch:賣方後面有說是忘了打上去 所以我是推定賣方過失未告知 01/12 15:52
46F:→ khch:(跟c大握手~) 01/12 15:53
47F:推 tenen:拍謝啦,我知道成立物擔&不成立不完全給付,並不衝突 01/12 15:55
48F:推 cryfreedom:(害羞的回握~~) 01/12 15:55
49F:推 rabbittoofat:其實如果黑暗一點去想..說不定是賣家自己弄斷的 01/12 15:55
50F:→ tenen:只是覺得賣方顯有未予告知的過失而已 01/12 15:55
51F:→ rabbittoofat:弄斷後對買家說送來就這樣..不然怎麼不退換貨? 01/12 15:56
52F:→ khch:~~感謝以上幾位大大指教~~ 多討論多受益:) 01/12 15:57
53F:推 rebacck:所以呢@@~上面的對話太專業~有看沒有懂(呆) 01/12 15:57
54F:→ khch:哈哈~~((((回歸天然呆圓仔麻模式)))) 01/12 15:58
55F:推 tenen:呵呵…在兔版討論法律問題…真是受教了~~ 01/12 16:06
56F:→ khch:(也跟t大握手~) 能幫到當事人r大最要緊^___^ 01/12 16:14
57F:推 rabbittoofat:K大的條文很大的幫上忙~萬分感謝! 01/12 16:19
58F:→ rabbittoofat:我覺得這篇條文可以給在網路買賣的版友們當很好的參 01/12 16:20
59F:→ rabbittoofat:考呢!!!! K大太強了~C大也好利害...感謝二位~ 01/12 16:21
60F:→ khch:這篇是專針對本件情形討論的唷~如果他人要適用還是得重新檢驗 01/12 16:22
61F:→ khch:如果要貼給別人請附上[參考用]@@" 免得案情不同卻如法炮製^_^ 01/12 16:24
62F:推 tenen:R大真的很慘,不過這種case,如果雙方爭議仍大的話 01/12 16:32
63F:→ tenen:不如先找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一下吧~~ 01/12 16:33
64F:→ tenen:(大大的回握k大^^) 01/12 16:33
65F:推 dofya:原po的帳號是表示你家兔子狀態嗎XDD 01/12 16:48
66F:推 rabbittoofat:XDDDDDD 是啊 T^T 01/12 16:52
67F:→ rabbittoofat:大家的兔寶都有過胖的問題XD 01/12 16:59
68F:推 bob770717:可是我覺得我家的正常... 01/12 17:01
69F:推 cryfreedom:別客氣喔~~希望可以幫到你的忙!! 01/12 17:01
70F:→ cryfreedom:不過以後版友交易的話 就要注意詢問或是驗貨的問題 01/12 17:02
71F:→ cryfreedom:免得遇到壞人 大部份錢收了要要回來就很難了... 01/12 17:02
72F:→ khch:樓上中肯~ 事先保護自己才是根本唷~:) 01/12 17:07
73F:推 QQnoel:我家兔兔過瘦... ~"~ 01/12 18:19
74F:推 yuusnow:賣家死咬買家沒有當場驗貨,但並未規定要當場驗貨阿 01/12 22:34
75F:→ yuusnow:依356只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見時即應通知賣方 01/12 22:35
76F:→ yuusnow:我是覺得一般人不會在大馬路邊就把兔籠組裝起來吧 01/12 22:35
77F:→ yuusnow:何況若是不曾看過實品的,在未組裝前能不能發現也是個問題 01/12 22:36
78F:推 jeko:過失是看無意欲但其發生不為其本意 或是無意欲而其發生為本意 01/12 22:37
79F:→ yuusnow:因此買家到家後組裝發現該籠子有主體瑕疵,我個人認為 01/12 22:37
80F:→ yuusnow:並沒有成立355II,買受人的重大瑕疵 01/12 22:38
81F:推 Poomtw:賣方原文之瑕疵 並不足使人明了物為損壞 只是在表示物為 01/12 22:49
82F:→ Poomtw:二手 未明確告知 不好意思 我認為並不只有過失 應屬故意 01/12 22:50
83F:→ Poomtw:至少也有重大過失 雖賣方非企業經營者 不適用消保法 01/12 22:51
84F:→ Poomtw:後立即告知 賣方有責任為處理 若該瑕疵屬重大 應可解除契約 01/12 22:54
85F:推 jeko:忘了說=過失 故意忽略不說=故意 雖然賣家也可裝作忘記講= =" 01/12 22:56
86F:推 Poomtw:過失 1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2預見發生 信其不發生 01/12 22:59
87F:→ Poomtw:故意 1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2預見發生其發生不違本意 01/12 23:01
88F:→ Poomtw:本賣家 個人淺見 他是故意隱匿地! 01/12 23:01
89F:→ khch:p大...你用的是刑法的故意過失..民法似乎不是這樣檢驗的 囧" 01/12 23:03
90F:推 jeko:XD" 在ptt講法律真的是講沒完呢 01/12 23:05
91F:→ khch:一切還是必須r大有對方資料才有辦法進行後續發展~ 01/12 23:06
92F:推 Poomtw:K大 我其實是想接~使用詐術 使人陷於~~~~哈哈哈 來亂的 01/12 23:08
93F:推 rabbittoofat:目前傾向直接去她們系上找人談談.但名字是個問題~"~ 01/13 00:11
94F:推 lilika:豬板有那篇文章喔 賣籠子那篇 不知道您還需不需要 01/13 23:43
95F:推 lilika:哭哭 我搞錯了對不起 淚奔~~~~~~ 01/13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