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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板友说须要有法条 那我就试着列出来吧@@" 1.就契约物之瑕疵担保而言,本件中,出卖人未给付符合买受人合理期待通常效用之标的物,系争笼子卡榫出 现断裂严重无法接合,应属效用上重大瑕疵,有违民法第354条之规定,应负 无过失之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其效力依民法359条之规定,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故本件 买受人请求解除契约应属合理。    民法 第 354 条 物之出卖人对於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危险移转於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          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          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於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民法 第 359 条 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            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            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            请求减少价金。 本件中,自双方来往信件,推定出卖人仅系过失未告知瑕疵,故不讨论「故 不告知物之瑕疵」问题。 2.就解除契约之效力,依民法259条一款之规定回复原状,买受人应返 还系争标的物,而出卖人应返还所受之价金,并依同条二款加计利息(何况 本件买受人仅请求九成价金之返还,更不无理由,自不待言)。      民法 第 259 条 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             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一、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             二、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               息偿还之。             三、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               时之价额,以金钱偿还之。             四、受领之给付物生有孳息者,应返还之。             五、就返还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於               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之限度内,请求其返还。             六、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               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3.本依实务见解,物之瑕疵担保尚得与债务不履行为请求权自由竞合,但本件 物之瑕疵依双方信件得推知非出卖人所造成(系当初出卖人购入即存在),故亦 不讨论可归责出卖人之不完全给付问题。 4.出卖人非企业,亦无消保法之适用。 5.依民事诉讼法403条11款其他因财产权发生争执,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 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於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故本件为同法436之8 条之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下)案件,为强制调查局案件,买受人 得向法院声请由法院调解(会比走民间调解委员会较好)。 ------------------------------- 以上为才疏学浅之拙见,还望不吝指正 法律是工具,不是值得畏惧使用的东西, 权利不主动争取,它只会像睡美人一般永远睡在高塔中~ ※ 引述《rabbittoofat (兔子太肥)》之铭言: : 这几天跟原物主联络到气炸 : http://www.wretch.cc/blog/amane/27292042 : 因为内容太多..所以把信件贴到无名去 : 算是给大家警惕吧~ : 中午再跟闪光讨论要怎麽处理这件事 : 个人是有点懒的再找她谈了 : 谈话根本没有交集是要谈个X喔 : 闪光倒是很坚持要去她学校把她请出来当面谈 : 大家觉得呢?? : 经过这事..我以後再也不会在网路跟别人买二手了 : 唉...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3.4.24 ※ 编辑: khch 来自: 122.123.4.24 (01/12 15:04)
1F:→ khch:至於琐碎程序 地方法院会有义工教你如何写状纸 01/12 15:07
2F:→ rabbittoofat:惊!!!大大好强...你都喂兔宝吃六法全书吗 XD 01/12 15:07
3F:→ rabbittoofat:再次感谢大大!! 01/12 15:08
4F:推 Ringostar:兔板真是什麽人材都有啊!!!太厉害了 01/12 15:11
5F:→ khch:(羞)没有啦....真的厉害就不会现在还在家里蹲了...(泪奔) 01/12 15:12
6F:推 tenen:请问为何不讨论可归责於出卖人的不完全给付呢? 01/12 15:18
7F:→ tenen:虽然物之瑕疵不是出卖人所造成,可是出卖人在出卖其物之始 01/12 15:18
8F:→ tenen:就已经知道该物有明显瑕疵了不是吗? 01/12 15:19
9F:→ tenen:如果出卖人一开始有说明瑕疵的存在,而买家也愿意接受的话 01/12 15:21
10F:→ tenen:那麽没有不完全给付的问题,大家应该都能同意 01/12 15:21
11F:→ tenen:可是看起来并非如此,如果这样也没有不完全给付的问题 01/12 15:22
12F:→ tenen:实在令人觉得有点奇怪哩~~~ 01/12 15:22
13F:推 being9happy:在家里蹲没关系啦 某些学法的人是在牢里蹲呢 = =" 01/12 15:23
14F:推 rabbittoofat:一开始卖方并没有说明瑕疵的问题在哪里 01/12 15:24
15F:推 alatariel:买家有说有瑕疵,但买方却没有问仔细,而且交货也没有验 01/12 15:31
16F:→ alatariel:货,买方看来有钻漏洞的感觉,但是两方如果真要对簿公堂 01/12 15:32
17F:推 husanchi:我不得不说be大很中肯...... 01/12 15:32
18F:→ alatariel:买方没问清瑕疵处会是一个争议点~ 01/12 15:33
19F:推 cryfreedom:我也是觉得有民法第355条第2项的问题 就是买方是不是 01/12 15:34
20F:→ cryfreedom:有重大过失没有发现瑕疵 例如有没有提问或是要实品照 01/12 15:34
21F:→ cryfreedom:这类的问题 01/12 15:34
22F:→ khch:我不觉得这是重大过失未发现瑕疵 他们取货时并无时间检验 01/12 15:40
23F:→ khch:而回家後发现问题已立即向卖方反应 01/12 15:41
24F:→ khch:t大 可归责应该是只该瑕疵市由卖方所致 而信中对方说是买了就 01/12 15:42
25F:推 cryfreedom:但是出卖人已告知有瑕疵的状态下 未询问瑕疵为何 01/12 15:43
26F:→ khch:有瑕疵了 所以我是认为非可归责 仅为未事先告知之问题 01/12 15:43
27F:→ cryfreedom:会完全不该当355条2项吗? 01/12 15:43
28F:→ khch:@@"没有吧 信中只说是二手 有关"乾净与否"的瑕疵 01/12 15:44
29F:推 rebacck:当初代PO者只写说"二手的小瑕疵",可是卡榫断裂这种问题,是 01/12 15:44
30F:推 tenen:这种二手的东东,若有瑕疵,到底是买家要负问清楚的义务?? 01/12 15:45
31F:→ rebacck:连新品都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吧= =~已经不能算是二手的瑕疵了 01/12 15:45
32F:→ khch:我个人是觉得这种关於通常效用重大瑕疵应由卖方主动告知 01/12 15:46
33F:→ tenen:还是卖家要负商品瑕疵&现况的告知义务呢?? 01/12 15:46
34F:→ khch:是吗 我只买过一次笼子 不懂这种瑕疵出现的频率... 01/12 15:47
35F:推 cryfreedom:信中的提到瑕疵没有很明确说明是哪种瑕疵说... 01/12 15:48
36F:→ khch:另外 成立物之瑕疵担保与不成立不完全给付并无冲突呀 01/12 15:48
37F:→ khch:一个是无过失责任 一个是过失责任 01/12 15:48
38F:→ cryfreedom:我同意效用的问题 只不过觉得对方有可能提出355条2项 01/12 15:49
39F:推 tenen:卖家的作法我实在不能理解,换作是我,当初买到有瑕疵的笼子 01/12 15:49
40F:→ tenen:就该要求退货、更换一个全新无瑕疵的商品了 01/12 15:49
41F:→ cryfreedom:因为毕竟是二手的 对於标的物的状况 应该有了解义务 01/12 15:50
42F:→ khch:嗯 卖方当然是可以提出~但我觉得买方未达重大过失不知@@" 01/12 15:51
43F:→ tenen:TO K大:嗯…故意不告知瑕疵,还算是「不可归责」吗??请指教 01/12 15:51
44F:→ cryfreedom:嗯嗯~~只是提出来讨论 希望买受的大大可以把钱要回来 01/12 15:52
45F:→ khch:卖方後面有说是忘了打上去 所以我是推定卖方过失未告知 01/12 15:52
46F:→ khch:(跟c大握手~) 01/12 15:53
47F:推 tenen:拍谢啦,我知道成立物担&不成立不完全给付,并不冲突 01/12 15:55
48F:推 cryfreedom:(害羞的回握~~) 01/12 15:55
49F:推 rabbittoofat:其实如果黑暗一点去想..说不定是卖家自己弄断的 01/12 15:55
50F:→ tenen:只是觉得卖方显有未予告知的过失而已 01/12 15:55
51F:→ rabbittoofat:弄断後对买家说送来就这样..不然怎麽不退换货? 01/12 15:56
52F:→ khch:~~感谢以上几位大大指教~~ 多讨论多受益:) 01/12 15:57
53F:推 rebacck:所以呢@@~上面的对话太专业~有看没有懂(呆) 01/12 15:57
54F:→ khch:哈哈~~((((回归天然呆圆仔麻模式)))) 01/12 15:58
55F:推 tenen:呵呵…在兔版讨论法律问题…真是受教了~~ 01/12 16:06
56F:→ khch:(也跟t大握手~) 能帮到当事人r大最要紧^___^ 01/12 16:14
57F:推 rabbittoofat:K大的条文很大的帮上忙~万分感谢! 01/12 16:19
58F:→ rabbittoofat:我觉得这篇条文可以给在网路买卖的版友们当很好的参 01/12 16:20
59F:→ rabbittoofat:考呢!!!! K大太强了~C大也好利害...感谢二位~ 01/12 16:21
60F:→ khch:这篇是专针对本件情形讨论的唷~如果他人要适用还是得重新检验 01/12 16:22
61F:→ khch:如果要贴给别人请附上[参考用]@@" 免得案情不同却如法炮制^_^ 01/12 16:24
62F:推 tenen:R大真的很惨,不过这种case,如果双方争议仍大的话 01/12 16:32
63F:→ tenen:不如先找乡镇市公所的调解委员会调解一下吧~~ 01/12 16:33
64F:→ tenen:(大大的回握k大^^) 01/12 16:33
65F:推 dofya:原po的帐号是表示你家兔子状态吗XDD 01/12 16:48
66F:推 rabbittoofat:XDDDDDD 是啊 T^T 01/12 16:52
67F:→ rabbittoofat:大家的兔宝都有过胖的问题XD 01/12 16:59
68F:推 bob770717:可是我觉得我家的正常... 01/12 17:01
69F:推 cryfreedom:别客气喔~~希望可以帮到你的忙!! 01/12 17:01
70F:→ cryfreedom:不过以後版友交易的话 就要注意询问或是验货的问题 01/12 17:02
71F:→ cryfreedom:免得遇到坏人 大部份钱收了要要回来就很难了... 01/12 17:02
72F:→ khch:楼上中肯~ 事先保护自己才是根本唷~:) 01/12 17:07
73F:推 QQnoel:我家兔兔过瘦... ~"~ 01/12 18:19
74F:推 yuusnow:卖家死咬买家没有当场验货,但并未规定要当场验货阿 01/12 22:34
75F:→ yuusnow:依356只说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发见时即应通知卖方 01/12 22:35
76F:→ yuusnow:我是觉得一般人不会在大马路边就把兔笼组装起来吧 01/12 22:35
77F:→ yuusnow:何况若是不曾看过实品的,在未组装前能不能发现也是个问题 01/12 22:36
78F:推 jeko:过失是看无意欲但其发生不为其本意 或是无意欲而其发生为本意 01/12 22:37
79F:→ yuusnow:因此买家到家後组装发现该笼子有主体瑕疵,我个人认为 01/12 22:37
80F:→ yuusnow:并没有成立355II,买受人的重大瑕疵 01/12 22:38
81F:推 Poomtw:卖方原文之瑕疵 并不足使人明了物为损坏 只是在表示物为 01/12 22:49
82F:→ Poomtw:二手 未明确告知 不好意思 我认为并不只有过失 应属故意 01/12 22:50
83F:→ Poomtw:至少也有重大过失 虽卖方非企业经营者 不适用消保法 01/12 22:51
84F:→ Poomtw:後立即告知 卖方有责任为处理 若该瑕疵属重大 应可解除契约 01/12 22:54
85F:推 jeko:忘了说=过失 故意忽略不说=故意 虽然卖家也可装作忘记讲= =" 01/12 22:56
86F:推 Poomtw:过失 1 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2预见发生 信其不发生 01/12 22:59
87F:→ Poomtw:故意 1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 2预见发生其发生不违本意 01/12 23:01
88F:→ Poomtw:本卖家 个人浅见 他是故意隐匿地! 01/12 23:01
89F:→ khch:p大...你用的是刑法的故意过失..民法似乎不是这样检验的 囧" 01/12 23:03
90F:推 jeko:XD" 在ptt讲法律真的是讲没完呢 01/12 23:05
91F:→ khch:一切还是必须r大有对方资料才有办法进行後续发展~ 01/12 23:06
92F:推 Poomtw:K大 我其实是想接~使用诈术 使人陷於~~~~哈哈哈 来乱的 01/12 23:08
93F:推 rabbittoofat:目前倾向直接去她们系上找人谈谈.但名字是个问题~"~ 01/13 00:11
94F:推 lilika:猪板有那篇文章喔 卖笼子那篇 不知道您还需不需要 01/13 23:43
95F:推 lilika:哭哭 我搞错了对不起 泪奔~~~~~~ 01/13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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