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udha (龍娃)
看板rabbit
標題Re: [分享] 兔兔認養同意書,歡迎下載使用
時間Wed Nov 2 00:15:32 2005
※ 引述《slyblue (海綾月~甜甜兔)》之銘言:
: 各位親愛的兔友
: 大家送養兔兔都會擔心兔兔是否會得到妥善的照顧,為了保障送養人及認養人的權利,
: 小魚精心編輯了[兔兔認養同意書],希望能夠讓兔兔得到最良好完善的照顧,以及讓送
: 認養雙方都能有一定的共識。
: http://blog.xuite.net/blue_sky23/rabbitget/4274450
: 希望大家都能多加利用喔~ 海綾月
我剛仔細看了這份同意書,覺得有幾點有待商榷...
不知道小魚是不是律師呢?抑或他是否曾經將此份同意書給法律相關從業人員審視過呢?
可以看得出來這份兔兔認養同意書,其法源是動物保護法
不過顯然有許多地方的規定,比動物保育法還...苛刻。
而且,這份契約,頗有「定型化契約」會出現的問題-過度保護送養者,
對於送養者應負之責任,輕輕一筆帶過,我覺得這是滿需要再商榷的地方
因為送養與認養雙方,在私法上完全處於平等的地位;
但這個基本概念,並未在該同意書中體現其意。
講白一點,今天認養者多數是來替送養者收拾爛攤子的
妳不養了,丟給別人,而別人卻得一股腦承受一切未可知的風險 包括各種醫療支出
倘若送養者,沒有實話說明這隻兔子有什麼問題,
契約中載明送養者可以追蹤訪視,但卻沒有說,萬一兔子是有問題的,
送養者應該負起什麼責任,包括回收兔子,或是分擔一半的醫療費用等等
「瑕疵擔保」是民法非常重要的概念,個人認為,契約就這個部分,
應該再加重送養人的責任。
另外,倘若這隻兔子有跳蚤、球蟲之類的傳染問題,牠帶給領養者本身寵物的困擾
那麼送養者所須負起的責任,這個部分在民法上,也有很多判例可以參考,
但顯然這份同意書,對此未竟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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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只是就我的"法感" (讀法律有種東西,叫做法感,就是長期研讀下來,
妳會大概知道什麼點可能產生什麼爭點;不過通常要詳細商榷的話,還要搬出法典來討論
這部分可以落落長~~~ 花很多時間...),
輕輕點一下會有問題的地方,希望就這些部分,可以請教以此為業的律師;
或是在各大學的法律服務時間,前往諮詢。
另外,既然這份同意書的權利基礎在於動物保護法
我列幾項同意書與動物保護法的差異:
1.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寫同意書。
vs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
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 關於年齡的問題,請詳參民法第二章第一節「自然人」的各種專書討論。
6.不得隨便放縱兔子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時必由
18歲以上之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兔子專用蹓兔繩、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vs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
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
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 這份同意書,在領養人的部分,採民法的20歲
又在蹓兔子時,採用刑法的18歲,使得這份同意書,前後有不一致的現象
無不需要再討論之虞。
此外,家兔並非攻擊性動物,因此此款18歲之規範,法律基礎似乎稍嫌薄弱。
我覺得立約者詳細閱讀『立法理由』,是滿重要的功課。
立法理由,應該可以在司法院網頁上找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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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的看法,就寫到這裡。
此同意書立意良善,但在尚未有更平等之雙方保障與更堅實的法源根據下,
我個人對此同意書持保留態度,本板亦不特別推薦;
但我相信,有空閑時間研究的朋友,一定可以把它擬定得更好。
這對雙方、對兔子,都會有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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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24.11
1F:推 slyblue:了解,我先移除,在討論看看~~ 謝謝龍娃指正 ^^ 11/02 00:58
2F:推 slyblue:龍娃,請問您能夠協助修改嗎? 我已經改掉很多原本小魚寫的 11/02 01:02
3F:→ slyblue:如果你看到原本的可能會覺得更誇張八 ^^",同意書參考來源 11/02 01:04
5F:→ slyblue:我是不久前才發現她是參考這裡的,她也沒跟我說... 哀哀 11/02 01:04
6F:推 slyblue:我已經請一位法律系畢的學長幫我看了,到時候再給龍娃看看 11/02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