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udha (龙娃)
看板rabbit
标题Re: [分享] 兔兔认养同意书,欢迎下载使用
时间Wed Nov 2 00:15:32 2005
※ 引述《slyblue (海绫月~甜甜兔)》之铭言:
: 各位亲爱的兔友
: 大家送养兔兔都会担心兔兔是否会得到妥善的照顾,为了保障送养人及认养人的权利,
: 小鱼精心编辑了[兔兔认养同意书],希望能够让兔兔得到最良好完善的照顾,以及让送
: 认养双方都能有一定的共识。
: http://blog.xuite.net/blue_sky23/rabbitget/4274450
: 希望大家都能多加利用喔~ 海绫月
我刚仔细看了这份同意书,觉得有几点有待商榷...
不知道小鱼是不是律师呢?抑或他是否曾经将此份同意书给法律相关从业人员审视过呢?
可以看得出来这份兔兔认养同意书,其法源是动物保护法
不过显然有许多地方的规定,比动物保育法还...苛刻。
而且,这份契约,颇有「定型化契约」会出现的问题-过度保护送养者,
对於送养者应负之责任,轻轻一笔带过,我觉得这是满需要再商榷的地方
因为送养与认养双方,在私法上完全处於平等的地位;
但这个基本概念,并未在该同意书中体现其意。
讲白一点,今天认养者多数是来替送养者收拾烂摊子的
你不养了,丢给别人,而别人却得一股脑承受一切未可知的风险 包括各种医疗支出
倘若送养者,没有实话说明这只兔子有什麽问题,
契约中载明送养者可以追踪访视,但却没有说,万一兔子是有问题的,
送养者应该负起什麽责任,包括回收兔子,或是分担一半的医疗费用等等
「瑕疵担保」是民法非常重要的概念,个人认为,契约就这个部分,
应该再加重送养人的责任。
另外,倘若这只兔子有跳蚤、球虫之类的传染问题,牠带给领养者本身宠物的困扰
那麽送养者所须负起的责任,这个部分在民法上,也有很多判例可以参考,
但显然这份同意书,对此未竟着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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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只是就我的"法感" (读法律有种东西,叫做法感,就是长期研读下来,
你会大概知道什麽点可能产生什麽争点;不过通常要详细商榷的话,还要搬出法典来讨论
这部分可以落落长~~~ 花很多时间...),
轻轻点一下会有问题的地方,希望就这些部分,可以请教以此为业的律师;
或是在各大学的法律服务时间,前往谘询。
另外,既然这份同意书的权利基础在於动物保护法
我列几项同意书与动物保护法的差异:
1.认养人需年满20岁,未满20岁者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写同意书。
vs 第五条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十五岁者为限。未满十五岁者饲养动物,
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 关於年龄的问题,请详参民法第二章第一节「自然人」的各种专书讨论。
6.不得随便放纵兔子於户外,出入公共场所时必由
18岁以上之人伴同,
并采取适当之防卫措施,如兔子专用蹓兔绳、提篮等,始得携出户外。
vs 第二十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
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
成年人伴同,
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适当防护措施,
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
=> 这份同意书,在领养人的部分,采民法的20岁
又在蹓兔子时,采用刑法的18岁,使得这份同意书,前後有不一致的现象
无不需要再讨论之虞。
此外,家兔并非攻击性动物,因此此款18岁之规范,法律基础似乎稍嫌薄弱。
我觉得立约者详细阅读『立法理由』,是满重要的功课。
立法理由,应该可以在司法院网页上找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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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我的看法,就写到这里。
此同意书立意良善,但在尚未有更平等之双方保障与更坚实的法源根据下,
我个人对此同意书持保留态度,本板亦不特别推荐;
但我相信,有空闲时间研究的朋友,一定可以把它拟定得更好。
这对双方、对兔子,都会有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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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24.11
1F:推 slyblue:了解,我先移除,在讨论看看~~ 谢谢龙娃指正 ^^ 11/02 00:58
2F:推 slyblue:龙娃,请问您能够协助修改吗? 我已经改掉很多原本小鱼写的 11/02 01:02
3F:→ slyblue:如果你看到原本的可能会觉得更夸张八 ^^",同意书参考来源 11/02 01:04
5F:→ slyblue:我是不久前才发现她是参考这里的,她也没跟我说... 哀哀 11/02 01:04
6F:推 slyblue:我已经请一位法律系毕的学长帮我看了,到时候再给龙娃看看 11/02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