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sione (我離開我自己)
看板prozac
標題[閒聊] 記
時間Wed Apr 15 00:40:47 2026
真的很沒辦法理解適應台灣社會常見的這種
一切事情都只有一個正確答案的預設。
如果A沒問題
一定意思就是B有問題
奇怪都沒辦法獨立來看嗎
事實是
即使在消費者權益高保障的環境
也不可能僅僅只根據”箱子封條被開過”做為商家過失/非新品的claim
(需要佐以其他疑似使用過痕跡證據)
這種非商家過失的灰色地帶爭議
非美亞這種大企業的小零售商處理方式就是收restocking fee10-15%退貨
(商家通常都會公開寫
付款購買基本上就代表同意買賣契約
不同意覺得不公平那就不要買
你認為不公平 並不等於別人就應該改
買賣是合意行為
一方不同意 買賣就不成立
你沒有資格要別人依照你的標準的公平行事
當然更不可能在出現買賣爭議之後才來吵這個費用公不公平
你當時購買就等於你已經同意這個契約
契約法治精神意思是你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簽了約出現爭議感覺自己吃虧以後才來吵
這個法律是不會保障你的好嗎)
用信用卡付款的話可以dispute
通常會透過保險cover全額
(但當事人會被扣很多信用分數
nothing is free)
要避免這種爭議
消費者必須認知有”special request”
需要事先買賣契約註明/雙方同意必須箱子封條未拆
要嘛就是現場去購買眼看確認然後付款
非商家責任
並不等於消費者沒有選擇權
不能選擇 必須接受耶?????
你可以有special request
有權力選擇能滿足你需求的商家
有權力下次不跟這樣的商家做生意
但你有權力要求選擇
不等於別人必須滿足你
更不等於別人沒滿足就有過失/責任
這兩者同時成立並沒有互斥
就是分開的事情而已
至於商家的處理又是另一回事
箱子開過是事實
消費者評論敘述經歷箱子封條開過一點問題也沒有
直接以提告威脅當然是商家處理有問題。
事情一檔歸一檔分開談
這觀念這麼難嗎?????
每次在版上討論爭議
就會覺得general public的法治/責任觀念非常薄弱有問題
連立場接近的人都要跟你吵
好像完全無法理解買賣責任歸屬和消費者選擇權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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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sione (68.174.240.235 美國), 04/15/2026 00: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