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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辛苦了~~ 今天又是 念書念到想摔桌了!!! 跑步得時候 感覺到新鞋子真的比較好跑 原來之前的那麼差 = = 因此用力的跑 原本三分鐘一圈變成兩分半鐘一圈 全身都是溼答答的汗水 卻感覺還不夠 怕太上癮而硬是再第十一圈圈逼自己停止 而且現在還越跑越外圍了說 今天和學伴聊起 喜歡 現在念的東西是為了甚麼 我想 真的是實用 不過我是不是商人都可以用到(兩手一攤,對!我本來念商科! 聽遍了所有是非對錯的論證後 才知道要選擇那邊做為自己的價值觀 所以我說 對於病人就診狀況 要保護的是病人自己的隱私 如果病人自己要公開 到底侵害了誰的法益阿 除非其公開之內容,涉及對相對人 有公然侮辱(ex:罵三字經、諷刺你為許X美等 或者有毀謗問題(內容指謫有『可具體之事項』 ex:某天我去XX醫院看XX醫師,我覺得她很主觀, 都不聽我講話,自以為是,有不聽人說症候群 建議大家不要去看這個醫生,噗啦噗啦噗啦 就上開舉的例子可能有毀謗罪可以『討論』, 但討論,不代表就構成犯罪 即使XX醫師提出告訴 基本上檢查機關還是要再審查刑法毀謗罪之要件,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最後再下論斷 但多數人民因恐懼上地檢署或法院 甚而因告訴人提出告訴,被告即有應訊義務 使被告因此浪費勞力時間費用前往警局及地檢署甚至法院對自己澄清 而耗損時間、精神成本 導致被告多半選擇息事寧人 這種實務上常見的手段 不啻使不懂法律之人 無形之下遭變相剝奪言論自由 綜上 因服藥後發文 若有論述不週之處 請多見諒 敝人學疏才淺 提供僅個人拙見供大家參考 以下檢具相關法條供各位版友參考 非站方或版主意見 另網路何種言論構成有犯罪之虞 稍加google即可獲得許多意見 僅提供一網站供各位版友參考 http://www.rclaw.com.tw/rcpropaganda_S/DisquisitionExquisite/20080904/#a01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47 --- 節錄條文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唉唷~發文這篇文章 我又想吃東西了 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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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7.105.21.77 ※ 編輯: Bumei 來自: 27.105.21.77 (03/23 23:13)
1F:→ Bumei:現在好想吃炸雞排!Q.Q 03/23 23:19
2F:推 joycelove:所以說板友只要發表且陳述的是事實 就不能告毀謗這樣嘛? 03/23 23:36
3F:→ joycelove:畢竟"選擇一個優良醫生"算是"涉及到公共利益"不是嘛? 03/23 23:36
4F:推 llocation:我也買新鞋,慢跑不錯用。科科! 03/23 23:37
5F:→ DividBud:印象中的文章~那位醫師只有"情商拜託"刪文是嗎?沒說來硬d 03/24 01:35
6F:→ joycelove:是 那個醫師 同時向站方.板主.原po發信情商拜託刪文 03/24 02:10
7F:推 joycelove:但是這樣的做法 算不算硬D 我個人無法下判斷喔 (笑) 03/24 02:11
8F:推 kiioo: 推喔 感謝分享 所以我不太想寫以前看過醫生的經驗文 03/24 12:53
9F:→ Bumei:樓上的幹嘛不寫,我就覺得明明就可以寫!又沒有捏造事實 03/2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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