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mei (步美)
看板prozac
标题[晴天] 唉唷
时间Wed Mar 23 23:10:47 2011
版主辛苦了~~
今天又是
念书念到想摔桌了!!!
跑步得时候 感觉到新鞋子真的比较好跑
原来之前的那麽差 = =
因此用力的跑
原本三分钟一圈变成两分半钟一圈
全身都是湿答答的汗水
却感觉还不够
怕太上瘾而硬是再第十一圈圈逼自己停止
而且现在还越跑越外围了说
今天和学伴聊起
喜欢 现在念的东西是为了甚麽
我想
真的是实用
不过我是不是商人都可以用到(两手一摊,对!我本来念商科!
听遍了所有是非对错的论证後
才知道要选择那边做为自己的价值观
所以我说
对於病人就诊状况
要保护的是病人自己的隐私
如果病人自己要公开 到底侵害了谁的法益阿
除非其公开之内容,涉及对相对人
有公然侮辱(ex:骂三字经、讽刺你为许X美等
或者有毁谤问题(内容指谪有『可具体之事项』
ex:某天我去XX医院看XX医师,我觉得她很主观,
都不听我讲话,自以为是,有不听人说症候群
建议大家不要去看这个医生,噗啦噗啦噗啦
就上开举的例子可能有毁谤罪可以『讨论』,
但讨论,不代表就构成犯罪
即使XX医师提出告诉
基本上检查机关还是要再审查刑法毁谤罪之要件,有无阻却违法事由
最後再下论断
但多数人民因恐惧上地检署或法院
甚而因告诉人提出告诉,被告即有应讯义务
使被告因此浪费劳力时间费用前往警局及地检署甚至法院对自己澄清
而耗损时间、精神成本
导致被告多半选择息事宁人
这种实务上常见的手段
不啻使不懂法律之人 无形之下遭变相剥夺言论自由
综上
因服药後发文
若有论述不周之处 请多见谅
敝人学疏才浅 提供仅个人拙见供大家参考
以下检具相关法条供各位版友参考
非站方或版主意见
另网路何种言论构成有犯罪之虞
稍加google即可获得许多意见
仅提供一网站供各位版友参考
http://www.rclaw.com.tw/rcpropaganda_S/DisquisitionExquisite/20080904/#a01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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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条文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第 312 条 对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对於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第 313 条 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 314 条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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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唷~发文这篇文章 我又想吃东西了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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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7.105.21.77
※ 编辑: Bumei 来自: 27.105.21.77 (03/23 23:13)
1F:→ Bumei:现在好想吃炸鸡排!Q.Q 03/23 23:19
2F:推 joycelove:所以说板友只要发表且陈述的是事实 就不能告毁谤这样嘛? 03/23 23:36
3F:→ joycelove:毕竟"选择一个优良医生"算是"涉及到公共利益"不是嘛? 03/23 23:36
4F:推 llocation:我也买新鞋,慢跑不错用。科科! 03/23 23:37
5F:→ DividBud:印象中的文章~那位医师只有"情商拜托"删文是吗?没说来硬d 03/24 01:35
6F:→ joycelove:是 那个医师 同时向站方.板主.原po发信情商拜托删文 03/24 02:10
7F:推 joycelove:但是这样的做法 算不算硬D 我个人无法下判断喔 (笑) 03/24 02:11
8F:推 kiioo: 推喔 感谢分享 所以我不太想写以前看过医生的经验文 03/24 12:53
9F:→ Bumei:楼上的干嘛不写,我就觉得明明就可以写!又没有捏造事实 03/24 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