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oto8365 (H3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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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如果把總統的被動解散權拿掉會?
時間Thu Jan 4 22:25:38 2024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
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
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
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也就是說,如果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必須承擔會被總統解散的風險,這使立法院不敢通過
倒閣案。
我們都知道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行政向立法負責,但關於行政院長的任免,在第四次修憲後已
取消立法院之閣揆任命同意權,而倒閣權又因成本過高(可能工作不保)而形同虛設,行政院
長的任免實則已與立法院無關。
如果把總統的被動解散權拿掉,讓立法院能積極行使倒閣權,是否能讓行政對立法負責的憲
政精神更加落實?
有沒有懂憲法的人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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