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oto8365 (H3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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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如果把总统的被动解散权拿掉会?
时间Thu Jan 4 22:25:38 2024
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3款规定:「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
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後,应於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
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於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
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
也就是说,如果立法院通过不信任案,必须承担会被总统解散的风险,这使立法院不敢通过
倒阁案。
我们都知道中华民国宪法规定行政向立法负责,但关於行政院长的任免,在第四次修宪後已
取消立法院之阁揆任命同意权,而倒阁权又因成本过高(可能工作不保)而形同虚设,行政院
长的任免实则已与立法院无关。
如果把总统的被动解散权拿掉,让立法院能积极行使倒阁权,是否能让行政对立法负责的宪
政精神更加落实?
有没有懂宪法的人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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