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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Uh17e-j ] 作者: askingts (地獄山貓)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關於「精神分裂症」是否像未爆彈易犯案?? 時間: Fri May 1 20:11:18 2020 精神分裂症 台灣近年來改名成"思覺失調症" 日本則改名成"統合失調症" 我之前就寫過這樣的文: 精神分裂症分不清楚 "自我"跟"非我"的差別 環境周遭的聲音 都可能被他誤聽成跟他有關 常伴隨著 聽幻覺(幻聽)、視幻覺、被害妄想 等症狀出現 他常聽到別人在耳邊叫他 他也跟叫他的人回應 彼此交談 第三人看起來 就會覺得好像他似乎中了什麼外星電波 不用打手機或電話 就能講的有說有笑 有時候還會怒罵,咒罵跟他對話的人 他會常講到 外面的人都攻擊他 他一直被攻擊無處可躲 哪個地方有誰在監視他 有人對他電波偵測,錄音之類 有時候會有思考障礙 或詭異的鸚鵡學語行為 有時會突然間發呆 跟他講話他不會理你 或是胡言亂語 講你聽不懂 不是你懂的語言 不然就是講一句停一句 聽起來沒頭沒尾的話 有時候他會學你說話 你說一句 他學一句 你罵一句 他罵你一句 然後還會發出詭異的微笑 發病時 有人際關係縮退性 常會把自己關在密閉房間裡 不與家人交流 所以發作時自己一個人會躲在房間 自言自語 叫他出來也不出來 一關就是好幾天 沒發作時會出來看電視 或跟家人交談 情緒反應不適當 或缺乏情緒表達 這真的超級詭異 你罵他的時候 有時他會笑 有時後卻會暴怒 有時候沒反應 呆呆的 沒有明顯的臉部表情 有時候會邊笑邊模仿你說的話 你罵他什麼 他就笑著學你的話講一遍 對痛覺反應比較鈍 發作時 好像打了止痛藥 被打時 他不會感覺到很痛 這也讓他很猛 因為「感覺不到很痛的戰士戰場上最猛健的」 病識感很低 精神分裂症的人病識感很低 這點很好辨認 不同於憂鬱症這種病識感很高的 有憂鬱症的會認為自己怪怪的 好像生病了然後去主動求醫 但精神分裂症的人則不同 病識感很低 也許有種說法:瘋子不會認為自己是瘋子 你們才是瘋子 我很正常 有此病的人鮮少會承認自己有病 這病跟基因有關 是會遺傳的 若父母沒得這病 這病也是會在某些人身上得到 一般好發率約1%(約0.97%) 不分種族 男女 機率上都是接近如此 歐美 跟亞洲 甚至非洲人都一樣 以台灣為例 台灣有2300萬人 算起來台灣有這病約有23萬人之譜 初次發病大約都是在青春期過後到中年之間 青春期感情比較旺盛 這時的發病率最高 發病後 人格性會減低 發病前還會社交 發病後比較淡然莫不關心 有個非正式數據 也不知道準不準: 若父母有一方曾經發過此病 子女得到的機率則為10% 比一般人高出10倍 若父母雙方都曾經發過此病 子女得到的機率則為40% 比一般人高出40倍 若兄弟姊妹有一人曾經發過此病 自己得此病的機率 同上面提的父母 關於精神分裂症(思覺失調症)患者能否根治 不行 終身都要定期服藥控制病情 關於精神分裂症(思覺失調症)患者的刑事犯罪率 跟一般人一樣 沒有特別高 約在0.多%~3%(或5%)之間 一般人的刑事犯罪率 也差不多是如此 有這病的人 不是特別會犯罪 拜託不要被「刻板印象」所影響 關於精神分裂症(思覺失調症)患者 犯案後就真的能無罪 其實要看他犯案當時 有沒有心神耗弱、心神喪失 到無法辨別自己的行為 如果有的話 那就真的刑事上無罪 只是這通常要經過精神科醫生的鑑定 一般人無法辨別 也插不上嘴 對於這種精神分裂症(思覺失調症)患者 的刑事犯罪問題 我覺得配套措施要作好 以台灣2300萬人 好發率1%(0.97%) 約莫23萬人有此病症 這23萬人中 有0.多%~3%(或5%)可能觸犯刑事犯罪 人數也不是說很多 沒有王世堅講得人數那麼誇張 只是這些人犯案後的處理 政府應該要有對應措施善加管理 一般人會刑事犯罪的人 他就是會犯罪 精神分裂症(思覺失調症)也是一樣 重點是犯後出獄時的管理 衛生局的列管人口 警察局的治安疑慮人口 犯案出獄後醫療機構的收容 都是台灣政府應該要去作規劃的 而不是放給整個社會 讓社會隨機承擔這些風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2.225.20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588335080.A.FAD.html ※ 編輯: askingts (118.22.225.206), 05/01/2020 20:17:47
1F:→ TED781120: 台灣思覺失調就診人數是人口0.4%。 05/01 20:17
2F:→ TED781120: 所以要嘛台灣人精神狀況比較好,要嘛有一半未就醫。 05/01 20:17
3F:推 dakkk: 就關精神病院 05/01 20:17
※ 編輯: askingts (118.22.225.206), 05/01/2020 20:18:44
4F:→ wupaul: 推 05/01 20:22
5F:推 ahometsai: 我聽起來跟一些廟裡的乩童87%像 05/01 20:22
其實也有熱心宮廟事務者 後來比較嚴重時 被發現罹患此病症 不是說乩童or陰陽眼or師父仙姑 都一定會有此病症 只是上面這些人 當有些人的病程較重時 有被發現 的確罹患這病的case出現 ※ 編輯: askingts (118.22.225.206), 05/01/2020 20:27:19
6F:推 pollux945: 精神病就已經很慘了,還要被當作暴力高危險群也是很慘 05/01 20:24
7F:→ pollux945: 是慘上加慘 05/01 20:24
8F:推 bearcsjc: 政府應該重視這種人ㄟ! 05/01 20:28
9F:推 gunng: 上面沒看清楚 這篇寫的是犯後出獄的患者 05/01 20:28
10F:→ gunng: 但這就牽扯到犯罪防治的問題 究竟是有這種狀況的患者再犯率 05/01 20:29
11F:→ gunng: 高 還是一般正常人再犯率高 犯罪防治的錢要怎麼劃分才真的 05/01 20:29
12F:→ gunng: 有用? 05/01 20:29
13F:→ TED781120: 然後其實根據刑法19-3,故意或過失導致自己失能而犯案 05/01 20:31
14F:→ TED781120: 是不能無罪跟減刑的。 05/01 20:31
15F:→ TED781120: 按解釋已經確診且服藥治療一段時間後,又自己去去領藥 05/01 20:32
16F:→ TED781120: 與醫院失聯再發病犯案者是不適用刑法19條。 05/01 20:32
17F:→ TED781120: 今天這起案子算是法官無視19-3硬要判無罪的結果。 05/01 20:33
18F:→ TED781120: 所以完全失能=無罪在法規上看並不正確。 05/01 20:33
我贊同你上面這些推文內容的看法與觀點 你講得很有道理 受教了
19F:噓 rootpresent: 這是犯罪心理學 人不是一定要殺人 05/01 20:35
※ 編輯: askingts (118.22.225.206 日本), 05/01/2020 20:41:30
20F:→ stocktonty: 就我的經驗 能好好進站還爭論逃票不是心神喪失的狀態 05/01 21:10
21F:→ stocktonty: 如果他是看到警察就以為是害他的人亂殺反而還比較合理 05/01 21:11
22F:→ stocktonty: 他當時根本就是惱羞所以拿刀攻擊人 而不是失能 05/01 21:11
23F:推 harmonious: 刑法19條的判定一千件都不知道有沒有一件免責,當事人 05/01 21:17
24F:→ harmonious: 是完全責任能力人?那還吃什麼藥。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05/01 21:17
25F:→ harmonious: 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 05/01 21:17
26F:→ harmonious: 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 05/01 21:17
27F:→ harmonious: 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 05/01 21:17
28F:→ harmonious: 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05/01 21:17
29F:→ harmonious: ,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 05/01 21:17
30F:→ harmonious: 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 05/01 21:17
31F:→ harmonious: 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 05/01 21:17
32F:→ harmonious: 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 05/01 21:17
33F:→ harmonious: ,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 05/01 21:17
34F:→ harmonious: 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 05/01 21:17
35F:→ harmonious: 19條第三項的原因自由行為,針對原因自由行為,最高法 05/01 21:17
36F:→ harmonious: 院判決清楚的界分成具有責任能力的「原因行為」與陷入 05/01 21:17
37F:→ harmonious: 責任能力障礙的「結果行為」階段,從此判決觀之,最高 05/01 21:17
38F:→ harmonious: 法院似乎認為行為人並非因後階段結果行為而成立刑責, 05/01 21:17
39F:→ harmonious: 犯罪行為毋寧是前階段的原因行為,所以在原因行為階段 05/01 21:17
40F:→ harmonious: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悉或至少有能力預見將嗣後實施法 05/01 21:17
41F:→ harmonious: 益侵害的結果行為,這才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 05/01 21:17
42F:→ harmonious: 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 05/01 21:17
43F:→ TED781120: 有人講了半天完全忽略了有兩個字叫「過失」導致通篇廢 05/01 21:22
44F:→ TED781120: 話呢。 05/01 21:22
45F:推 harmonious: 這是最高法院見解跟跟後半段學說,裡面有講到過失喔。 05/01 21:26
46F:→ TED781120: 「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 05/01 21:31
47F:→ TED781120: 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因有認識、無 05/01 21:31
48F:→ TED781120: 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 05/01 21:31
49F:→ TED781120: 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本案屬於此狀況。 05/01 21:31
50F:→ TED781120: 就是因為這樣才會像你一開始講的,要靠19條免罪1000個 05/01 21:32
51F:→ TED781120: 都未必有一個(減輕的倒是不少)。 05/01 21:32
52F:→ TED781120: 因為正常法官不會直接弄到完全無罪。 05/01 21:32
53F:推 dakkk: 法官認為無罪很簡單 因為在精神不正常的狀態 非意識的動作 05/01 21:38
54F:→ dakkk: 不是法律上的行為 05/01 21:38
55F:→ dakkk: 連行為都不是 根本不用論故意和過失 05/01 21:39
56F:推 cblade: 推你...老實說這次事件明顯不專業立委帶風向,跟獵巫風氣 05/01 21:46
57F:→ cblade: 還有媒體大作文章... 05/01 21:46
58F:→ cblade: 要想的是政府未來如何去管理追蹤這樣的缺口 05/01 21:48
59F:→ cblade: 生這種病,或許基因,或許環境,或許壓力,只是大多數人不了解 05/01 21:50
60F:→ cblade: 也沒什麼人能好好解釋,讓社會大眾能有更多認知,很可惜 05/01 21:51
61F:→ cblade: 簡單來說,就是腦袋生病,一般人無法想像的世界... 05/01 21:52
62F:推 harmonious: 我說的一千件裡面減輕的沒幾件,當事人是完全責任能力 05/01 22:00
63F:→ harmonious: 人?要有這個前提喔。 05/01 22:00
64F:推 harmonious: 回dakkk,討論的不是當下而是前置行為,應該是構成要 05/01 22:54
65F:→ harmonious: 件模式(前置理論) 05/01 22:54
66F:→ harmonious: 這種理論主張因為上述原則是刑法上重要的基礎原則,所 05/01 22:54
67F:→ harmonious: 以當然不可以輕易的創出例外,在原因自由行為的情形, 05/01 22:54
68F:→ harmonious: 結果後行為其實因為在行為當下,行為人就是欠缺責任能 05/01 22:54
69F:→ harmonious: 力,所以當然不處罰。但與之相對的,真正的重點,判斷 05/01 22:54
70F:→ harmonious: 不法與罪責的時點應該前置到原因前行為予以觀察才是, 05/01 22:55
71F:→ harmonious: 也就是說真正的構成要件行為應該是原因前行為,不過例 05/01 22:55
72F:→ harmonious: 外前提是完全責任能力狀態之下。 05/01 22:55
73F:推 dakkk: 如果犯人第一次忘記吃藥犯案犯案 法官本來就不會覺得有原 05/02 02:42
74F:→ dakkk: 因自由行為 05/02 02:42
75F:推 dakkk: 當事人以前也沒在精神失調下做出傷害過 很難說有預見前置 05/02 02:45
76F:→ dakkk: 行為會有殺人的後果 05/02 02:45
77F:推 harmonious: 是啊,不過看上面那位回的意思是是很明顯在講一陣子都 05/02 18:12
78F:→ harmonious: 沒吃藥,把之前沒吃藥造成的精神障礙狀態要套用用在十 05/02 18:12
79F:→ harmonious: 九條第三項的例外自陷行為來解釋過失,我才把最高法院 05/02 18:12
80F:→ harmonious: 解釋給他。 05/02 18:1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skingts (106.156.28.201), 05/05/2020 20:31:04 ※ 編輯: askingts (106.156.28.201 日本), 05/05/2020 20:31:32
81F:→ rason6: 其實就是自己要小心,遇到這種病人就認了 223.140.215.15 10/14 16:33
82F:→ rason6: 自己運氣不好? 223.140.215.15 10/1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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