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mhks (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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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陳師孟依"憲法"行使職權~何罪之有?
時間Sun Dec 29 22:08:28 201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依民國94年6月10日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
第3項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第5項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結論---------------
蔡英文總統 依憲法提名陳師孟
經立法委員同意 成為立法委員以後
陳師孟委員 應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
關於陳師孟委員約談大法官一事 屬監委獨立行使職權
對司法院進行監察相關事務
蔡英文總統 無權 且不應影響監察委員獨立性
但此事造成一部分大法官聯名抗議 且人民議論紛紛
其一 大部分人民對於憲法不夠了解 人云亦云 容易被擅動
其二 若覺得憲法 或相關法律規範得不夠清楚或嚴謹
應由五院 或相關院會 提出憲法修正案 或相關輔助法律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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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孫文先生將美國的三權分立增為五權分立 增設監察院
就是為了能對執政官員或民代能產生監督制衡的力量
所以監察院委員對司法院大法官進行監督行為 完全符合憲法精神
如果陳師孟委員被蔡英文總統 或其他人說退 停止這項行動
1.監委無法獨立行使職權
2.這就是關說
因此蔡英文總統 不會 也不應該涉入
再說一次 這不是院與院的紛爭 不需要總統調解
這是監察委員獨立行使監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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