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mhks (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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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陈师孟依"宪法"行使职权~何罪之有?
时间Sun Dec 29 22:08:28 201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依民国94年6月10日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7条规定
第3项
监察院对於中央、地方公务人员及司法院、考试院人员之弹劾案,须经监
察委员二人以上之提议,九人以上之审查及决定,始得提出,不受宪法第
九十八条之限制。
第5项
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结论---------------
蔡英文总统 依宪法提名陈师孟
经立法委员同意 成为立法委员以後
陈师孟委员 应超出党派独立行使职权
关於陈师孟委员约谈大法官一事 属监委独立行使职权
对司法院进行监察相关事务
蔡英文总统 无权 且不应影响监察委员独立性
但此事造成一部分大法官联名抗议 且人民议论纷纷
其一 大部分人民对於宪法不够了解 人云亦云 容易被擅动
其二 若觉得宪法 或相关法律规范得不够清楚或严谨
应由五院 或相关院会 提出宪法修正案 或相关辅助法律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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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父孙文先生将美国的三权分立增为五权分立 增设监察院
就是为了能对执政官员或民代能产生监督制衡的力量
所以监察院委员对司法院大法官进行监督行为 完全符合宪法精神
如果陈师孟委员被蔡英文总统 或其他人说退 停止这项行动
1.监委无法独立行使职权
2.这就是关说
因此蔡英文总统 不会 也不应该涉入
再说一次 这不是院与院的纷争 不需要总统调解
这是监察委员独立行使监察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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