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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評論] 黃世銘翻供護馬 涉犯偽證罪
時間Fri Jan 13 09:44:15 2017
黃世銘翻供護馬 涉犯偽證罪
黃帝穎 2017-01-12
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日前開庭,台北地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前檢察總長黃世
銘及前馬總統隨行秘書林有振,並進行隔離訊問,兩人皆供稱僅是黃、林互相對談,馬並
未接聽到那通關鍵電話,電話中也未提及馬對於案情還有哪些疑問要問黃、要求補哪些資
料。黃世銘變成未經指示,主動增修洩密內容的「自動加碼」洩密者,如此不合常理的翻
供,明顯與高院確定判決矛盾,黃世銘涉犯偽證罪。
黃世銘與林有振因通話時間長達八十八秒,比一般事務性聯絡電話大約三十秒還久,柯的
律師追問電話中究竟說了什麼。黃世銘答說主要是一開始林問他這麼晚了,方不方便接聽
電話,聊了一陣子;林有振卻說是在向黃世銘確認有沒有司機、車號、駕駛的聯絡方式,
以便他聯絡門口警衛放行,並未問黃是否方便接聽,「因為首長在凌晨1點半以前接到馬
總統電話,是很正常的」。兩人證詞在隔離訊問中,明顯兜不攏,然兩人結論上皆供稱僅
是黃、林互相對談,馬並未接聽到那通關鍵電話,疑為護馬而串供。
更明確的是,黃世銘洩密案高院確定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書)事實五清楚指出「(九月一日)凌晨零時四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離開總統官邸後,總統
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零時五分聯繫黃世銘後,其詢問黃世銘對於上開案件
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其有疑問尚待釐清,邀約黃世銘
於當日(即九月一日星期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上開案情再為說明並
共進午餐(通話時間約88秒),經黃世銘允諾後旋指示楊榮宗於當日上午先行進入特偵組
辦公室,以電話口述依其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及部分內容,明確指出黃世銘向
馬的二度洩密,是受到馬指示,且特偵組楊檢察官也因此配合修改報告內容。
黃世銘大翻供,變成馬未指示,黃自動加碼洩密,宛如黃世銘「夢到」專案報告有哪些監
聽或通聯需修正,進而要求特偵組檢察官配合修改,這種明顯為馬教唆洩密「脫罪」的證
詞,不只不符合「經驗法則」,也與林有振的證詞兜不攏,更與高院確定判決書的事實矛
盾。
對於黃世銘涉犯偽證,前檢察長凌博志2017年1月12日在自由時報投書痛批「說到無恥,
他趕在刑案確定前辦理退休,厚領巨額退休金,還只是小焉者。這次竟然在法庭上公然說
謊,推翻之前馬命其二度提出報告並向江宜樺稟報的前供,改稱是自己主動報告,一力護
馬,搶當余文第二,才是無恥之尤。自我犯賤至此,過去自許「居家不待客,在外不應酬
」的操持,早就不堪檢驗,這次偽證,已屬累犯,邢泰釗檢察長起訴論告時,求刑不宜太
輕。」
綜上,依據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
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黃世銘的證詞明顯矛盾,涉犯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偽
證罪,檢察官知此犯罪嫌疑,應另行分案偵辦,以維司法公正。
文章來源: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fe5eb0d-a57b-4c21-a2fa-2bfb05f11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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