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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先生 : 同樣的麻煩你要引條文也引完整一點好嗎 : 不要自行解讀斷章取義 斷章取義的是你吧?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 、團體或個人。...... "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好意思,我不會上色,但我強調的重點,就是第十八條但書中的"監察目的" 這四個字。 所以我才說: 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即言明: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關說的確不是現行刑法的罪名,但它是不是危害國家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它符不符合第五條之"監察目的"? 或者我們要問,什麼才是通保法的"監察目的"? 那就要回歸第一條和第二條了吧?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 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由上可推知,所謂通保法之監察目的,乃分為兩部分,一是國家安全部分,即 第七條所規範之: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下列通訊,以蒐集外國 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 察書。 所以這部分有核發監聽票權限的才是國安局長,而不是法院,對吧? 二就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部分,也就是上述第五條的規定。第五條下分列的各 罪,是採列舉式,沒有關說這一項,是因為關說本不是我國法定罪名,但這並 不代表關說不符合通保法對"維持社會秩序"的這個監察目的喔! 最後套用一句您自己說過的話: "如果您不懂法律,請去請教專業人士,不要自己胡亂解讀,以免貽笑大方。" 謝謝。 -- 「這世界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My Facebook:http://www.facebook.com/cgh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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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64.136
1F:推 Hartmann:大推 123.204.86.161 09/28 07:37
2F:→ demon3612:"並"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代表前後 114.36.60.3 09/28 08:18
3F:→ demon3612:兩個條件都要成立,請不要選擇性解讀... 114.36.60.3 09/28 08:18
4F:→ artyman:這篇說法如果是對的 203.70.51.169 09/28 10:14
5F:→ artyman:那這項法條寫得還真像散文 203.70.51.169 09/28 10:14
6F:→ jc0214:重點是第18條,只要符合監察目的,就可以 118.168.64.136 09/28 10:30
7F:→ jc0214: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使用。 118.168.64.136 09/28 10:30
8F:→ jc0214:而監察目的要看第一條和第二條,第五條是 118.168.64.136 09/28 10:31
9F:→ jc0214:採列舉式,但不代表不能類推適用。 118.168.64.136 09/28 10:31
10F:→ aarzbrv:請問刻意忽視第五條第一款連接詞,而另行 140.112.30.43 09/28 11:35
11F:→ aarzbrv:類推適用,是法學大師黃世銘的獨們見解嗎 140.112.30.43 09/28 11:36
12F:→ jc0214:我再強調一次重點是,"關說"有沒有符合通保 118.168.64.136 09/28 12:17
13F:→ jc0214:法的監察目的?不如請你來回答這個問題? 118.168.64.136 09/28 12:17
14F:→ jc0214:我認為第五條未列關說,甚至關說在我國還不 118.168.64.136 09/28 12:19
15F:→ jc0214:成罪,這本身就是一個立法漏洞。那這個漏洞 118.168.64.136 09/28 12:19
16F:→ jc0214:法官於裁判時可以如何填補?請你告訴我。 118.168.64.136 09/28 12:20
17F:推 houkoferng:基本上為了維護某些人,已經創了111.250.112.120 09/28 12:39
18F:→ houkoferng:不少奇特的觀點111.250.112.120 09/28 12:39
19F:→ aarzbrv:抱歉,以專業經歷來說無論問jc0214、問我 140.112.30.43 09/28 12:41
20F:→ aarzbrv:、甚至問板主,不會比問hifee有用。 140.112.30.43 09/28 12:42
21F:→ artyman:依現在的事件發展來看 可能真的要從 203.70.51.169 09/28 13:32
22F:→ artyman:「大明王朝」(引自連勝文)的角度來解釋 203.70.51.169 09/28 13:33
23F:→ artyman:這些法條 才比較能解套了 203.70.51.169 09/28 13:33
24F:→ proletariat:看樣子好像會有好戲看了..... 114.43.104.125 09/28 13:33
25F:推 vesting: 一面說不能獨門見解 一面單方推崇某網友 1.164.208.242 09/28 16:09
26F:→ vesting:而且啊 檯面上那些法學者律師只會更專業吧 1.164.208.242 09/28 16:13
27F:→ supa64:....有沒有特偵組=情治單位的八卦...... 114.44.26.204 10/0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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